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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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流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式,国际贸易法的体系结构,买卖 国际货物贸易 运输 保险国际 国际技术贸易 结算(支付) 贸易法 国际服务贸易,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及种类(一)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即国际货物贸易,指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种类,(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种类,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交易复杂性风险性政治影响性流程复杂性,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实务流程,(一)出口货物贸易的实务流程1、市场调查查明供需情况2、信用调查查明信用情况3、邀约

2、邀请报价4、申领出口许可并办理配额5、合同条款磋商,6、催证货款保证7、银行通知出口商保证付款8、出口商审证与改证验证9、备货及出口货物的检疫、检验 (注意检疫检验的范围、环节、机构)10、办理原产地证明11、租船或订舱或办理其他运输手续( CIF CFR ),12、投保货物运输保险(CIF CIP)13、办理报关与装船14、办理结证议付、取得货款 (注意议付时需向银行提交的文件,即货运单据,包括:商业发票、提单及运单和保单shipping documents),(二)进口货物贸易的实务流程1、市场调查2、订立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3、开立信用证及办理付款事宜4、租船订舱( FOB)5

3、、办理保险( FOB CFR),6、付款赎单7、验收并检验货物(索赔)8、报送提货(海关的变卖权 3个月),四、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法规范,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制定 1988年1月日生效)(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版本)(Incoterm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1936年由国际商会编纂,后经1953、1967、1976、1980、1990、2000和20

4、10年多次修改,最新文本为2010年文本,五、我国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体系,1、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2、民法通则(1986年通过)3、合同法(1999年通过),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说明:本节内容以CISG为主线进行介绍,公约第二部分合同法第二章,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要,(一)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公约CISG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判断国际性的标准确定国际因素依公约的规定,案例分析,情况一:

5、A公司是美国公司,在美国及越南均设有子公司。B公司是日本公司,在日本及越南均设有子公司。A、B公司在日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在越南的子公司向A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供货。此时,营业地怎么确定?与合同最密切联系地是哪儿?,情况二:双方在日本签订合同约定,由B公司越南公司向A公司越南公司供货。营业地怎么确定?此时,应否适用CISG?,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 的合同可否适用公约案,A公司是美国商人在中国厦门设立的独资企业。2002年3月,A公司与福州B公司签订1000台电脑买卖合同,2002年6月前交货,交货地点在B公司。除其他条款外,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后由于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遭到福州B公司的索赔要求,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1、是双务有偿合同2、国际性3、标的物的特定性(有形动产)*(注意不能适用公约调整的货物范围),公约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采营业地标准)2、适用于公约的成员国3、货物买卖说明: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不适用 CISG ,公约不适用的范围,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供私人、家人或

7、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货物交付方式的特殊性 货交承运人,5、单据与货物 可分离性 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 承运人见单交货,6、保险的必要性 买卖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保险7、货款支付的特殊性 通过银行收付货款8、争议解决方式、地点的可选择性 当事人选择优先原则,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重点: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一)合同的要约要约(offer):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的构成公约第14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

8、发价。”,要约成立的三个要件,1、向特定人发出 相对人是具体、特定的,例外:公约第14条第2款:“但如该项意思符合发价的其他要求,且提议人明确表示其提议是作为一项发价提出来的,则亦可视为一项发价。”(如在广告中明确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内容“十分确定”是指:至少要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公约第14条第1款),3、要约人必须有当其要约被接受时而受约束的意思。要约条件中没有任何保留,否则只能是要约邀请,如:“兹发盘中国茶叶WW级100M/T,CIF伦敦500英镑,7月份装船,

9、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8日复到有效。”,案例分析,英国某药品制造商甲刊载一则广告,称:“任何人根据指示的方法和在特定的期间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然染上流行感冒,可获得100英镑,并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某某银行,以示诚意。”法国购药人乙见此广告,信以为真,购买药丸并按照说明书指示服用,但仍然染上流行感冒,于是向甲追讨100英镑。甲申辩,该广告是向不特定公众提出,因而不是要约,相关内容不成立。(该广告是否构成要约?),4、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效力,送达生效原则(公约第15条) 指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从此时起,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但是,要约可以撤销或撤

10、回,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撤回的条件1、要约在送达被要约人之前,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阻止要约效力的发生。因此,要约的撤回必须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撤销的条件1、要约已送达被要约人2、要约已经生效3、撤销通知必须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 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公约第16条、合同法第19条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要约的失效因拒绝而失效因反要约而失效因过期而失效,案例分析,甲公司于6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一项要约,

11、规定承诺的期限到7月1日止,乙公司于6月12日收到上述要约后,于6月14日以电报通知甲公司拒绝其要约,如甲公司6月15日收到此项拒绝电报,则该要约于6月15日起 即失效。如果后来乙公司又改变主意,于6月20日以电传通知甲公司表示接受其要约,乙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合同能否成立?乙公司的行为应视为什么性质?,合同的承诺(接受),承诺(acceptance):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某种行为作出,但缄默和不行动不等于承诺(公约第18条第1款) 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承诺成立的条件,由受要约人作出不改变要约的实质内容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要约人(通知、行为),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投

12、邮生效大陆法系送达生效公约送达生效 (第18条第2款)合同法到达生效(第26条),对要约的实质内容变更,公约第19条第3款: 1、货物价格 2、付款 3、货物质量和数量 4、交货地点和时间 5、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6、解决争端等的方法,美国某公司诉中国某公司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案,198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报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美国公司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要约,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

13、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过了一段时间,B未见A有回电,又于8月3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B7月22日电。A于8月10日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22日电后,我货已另行出售。”,B于8月12日又致电A,重申其已于7月22日电中接受A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其在7月22日电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A的要约。其要求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A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A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

14、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论。B见磋商无结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问题: 1、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2、A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B的损失?争议焦点: B7月22日的回电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分析,公约第19条第1款: 一项附加条件的承诺,原则上应视为一项拒绝,并成为一项反要约。 一项有效的承诺应是无条件的,但书,公约第19条第2款:“对附加条件的承诺,如果所附加的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该项要约的条件,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仍然构成承诺,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结论,B所附加的条件均不属于公约第19条第(3)款中所列举的“

15、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从而使A承担了一项义务。除非A不过分迟延地提出反对;如果A不提出反对,则合同成立。A应当履行合同,逾期承诺,公约第21条()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承诺的撤回,公约第22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两种情形: 1、撤回通知于接受送达要约人之前到达 2、撤回通知与接受通知同时到

16、达 但,接受不可撤销,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定,1、不要求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2、承诺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3、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以确认书签字为准;4、对实质内容变更的认定是:变更条款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贸易领域中必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外。,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商品交付 交付义务 一、卖方 单据交付*义务 瑕疵担保 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一)交货义务,1、关于交货地点的确认: 公约3133条(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地点交货,(2)合同无约定的分为三种情况:A 涉及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B 特定物的交付地点在该物所在地C 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2、关

17、于交货时间: 公约第33条 依合同约定无约定依公约规定 合理时间,单据交付*(象征性交货) 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装运单据的内容包括:提单 保险单商业发票 装箱单原产地证书 质量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二)担保义务,1、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规格以及装箱方式和包装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法第150、151条公约第35条,案例分析 P98,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的义务:A 通知义务B “合理时间”要求(最长2年)案例P99,2、权利担保义务 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8、,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而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公约第41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分析P100实务提示的含义,3、知识产权担保(第42条) 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和要求为限。,卖方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案,在一项转口贸易中,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规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B公司明确告知A公司该批机床将转口土

19、耳其。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该批机床被B公司转口到了意大利。,意大利一工程师在安装机床时发现其制造工艺侵犯了两项专利,故根据本国专利法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的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赔偿。经调查,该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是否违反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分析:根据公约第42条及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性原则的规定,本案中的卖方没有违反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支付货款(价金) 二、买

20、方的义务 收取货物 验收货物,(一)支付货款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2、确定货物价格3、支付货款的地点4、支付货款的时间,(二)收取货物1、为卖方交付货物提供条件2、接收货物,买方延迟提货的责任案,法国卖方和德国买方签订一份出售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为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因新仓库贮存条件欠佳已发生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问题,上述损失由谁承担责任?,公约第85条:“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

21、物,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买方延迟提货时卖方的保全义务,结论:卖方应当承担未妥善保全货物而造成损失的责任,(三)检验货物1、检验货物的时间2、检验货物的地点(案例分析P106)3、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的通知义务(最迟两年),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所有权转移 公约未对所有权转移问题作出规定,主要由各国国内法调整。 共同原则:当事人约定优先,(一)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1、我国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货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实际交付 拟制交付合同法第135条,2、德国 (1) 动产交付(占有) (2) 不动

22、产登记,3、 美国统一商法典 根据合同约定:(a)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转移;(b)交付发运时转移;(c)交付所有权凭证时转移;(d)订立合同时转移(货物已特定化且不需要 交付所有权凭证),货物特定化 是指将符合说明书的并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无条件的划拨到合同项下的行为 如: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装船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某一合同项下。,4、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 当事人就标的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在此时在法律上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订立合同时转移,5、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199

23、5年修订)(1) 非特定物买卖 货物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16条),(2) 特定物买卖 所有权何时转移取决于 缔约双方的意图,(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 在CIF合同中,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订售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在卖方将有关单据交买方掌握的时间,即卖方向买方交单的时间。,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B部A7款: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有效的同意保留所有权,则直至完全付清价款之前,或依照另外的约定,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二、货物风险的转移,(一)各国法律有关风险转移规定1、我国合同法规定:(1)约定优先(2)交付转

24、移(特定地点交付)(3)在途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转移(4)交付货物质量不符风险不发生转移(5)买方原因导致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不履行收货义务,风险由买方承担,2、销售合同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1)约定优先原则(2)涉及运输的货物,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3)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转移(4)货物未特定化前风险不发生转移,3、国际贸易惯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以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价格素语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案例分析,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

25、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 该项损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出口服装合同,价格条款为FOB青岛,11月2日货物准时通过“长风”轮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德国公司,价格条款为CFR汉堡,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1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德国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索赔。 货物发生损失的风险由谁承担?,CFR交易下货物损失风险承担案,1993年,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

26、的,共装运了5000吨,卖方准备在小麦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2500吨,其余25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吨小麦已有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2000吨的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根据公约仲裁解决。货物损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二)风险转移的后果,公约第66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

27、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合同法第142条149条,三、货物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人转移财产占有给对方当事人,但仍然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履行特定义务后,该财产所有权才转移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所有权保留的规定: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销售合同公约未对所有权保留作出规定,第五节 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根本违约一、 (fundamental breach)根据违 约程度 一般违约,(一)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

28、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关于“预期利润”,(仲裁)申请人是一家德国投资的香港公司,作为买方与被申请人中国一贸易公司(卖方)在广交会上签订了购买一批电视机的合同。合同订立后,香港公司按时开出了信用证,但被申请人却以“工厂已安排国内市场所需要的电视机生产”为理由拒绝交货。申请人遂以被申请人违约为由请求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预期的利润损失”。作为索赔的依据,申请人提交了在与被申请人订立合同后不久,同德国、奥地利的零售商签订的几个买卖合同(与前合同有明显的差价)。,1、卖方根本违约表现,A 不交货、延迟交货或交货不

29、符或所有权瑕疵 B 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履行交货义务 C 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2、买方根本违约表现: A 不付款 B 不提货,3、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根本违反合同 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声明在向对方发出通知时生效此权利为单方面的权利,无需经仲裁或法院裁决。(与合同法的区别),(二)一般违约,指一方违约的效果没有达到根本 违约程度。表现:不按约定的地点、方式交货、 货物瑕疵,等 一般违约情况下不能单方宣告合同无效,一般违约的法律后果,一般违约 实际履行、减少价金,预期违约二、 (anticipatory breach)根据违约 的时间 实际违约 ( actual breach )

30、,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可能是根本违约也可能是一般违约,实际违约( actual breach ) 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给另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构成实际违约。,对先期违约的救济方式1、中止履行合同(71条)2、解除合同(72条),案例分析,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FOB HONG KONG,货物总值20

31、.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羊毛转卖给C公司。A公司于199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B公司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无货

32、可交。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 CIF HONG 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B公司在答辩中称: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已一方,理由是(1)A公司

33、只开出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货物的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2)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取消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另一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问题,1、B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否成立?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确认?,分析,本案涉及预期违反合同问题公约第71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4、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本案中,合同规定卖方应在4月、5月和6月交货,买方按期开出了前两批的信用证,但卖方却以羊毛价格大涨、市场没有货源为由没有履行前两批的交货义务,同时又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否则无法交货。这时卖方已构成预期违反合同,买方有权拒绝卖方的提价要求,并在卖方作出履行合同充分保证之前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结论: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公约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必须履行义务。(71条) 如果在履行合同前,明显看出一方当

35、事人对履行义务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72条),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公约第73条1、解除违约部分2、解除未履行部分3、解除全部合同,在卖方没有履行分批交货合同中第一批交货义务时买方解除合同案,1995年1月10日,美国A公司与被申请人B(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稀土复合物销售合同,由被申请人向A公司提供85吨混合稀土金属。合同约定价格条款为每吨5300美元CIF美国巴尔的摩港;货物分别于1995年3月15日、5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分5个集装箱交货;合同还约定美国A公司必须于每批货交运前30天开出100%货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995年2月23日

36、美国A公司与被申请人以传真方式签署了合同修改协议书。双方对原合同进行了如下更改(1)原合同前三个集装箱的交货期改为:1995年4月15日但不迟于4月30日、1995年5月15日但不迟于5月31日、1995年7月15日但不迟于7月31日;(2)该合同可在买方合法地位不变的前提下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美国C公司);(3)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1995年3月28日,申请人传真通知被申请人,自该日起本案稀土复合物销售合同由申请人C公司承担,原A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A公司和其客户D公司的销售合同也转让给申请人C公司。申请人未能在合同和协议书约定的第一批货物装运前30天(即1995年3月30日)开出信用

37、证,而是在1995年4月17日开出第一份信用证,并表示愿意将此信用证作为第二批货物的货款。,被申请人于1995年4月17日将信用证退回,并表示“我公司原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已不存在”。被申请人实际拒绝履行合同,致使申请人与D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无法履行,而使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事项为:(1)被申请人赔偿因不履行合同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USD95000;(2)被申请人赔偿因其不履行合同给申请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USD51000;(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被申请人答辩称:本案争议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申请人的根本违约,即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合同约定,信用证

38、应于交货前30天即1995年3月15日前开出,即使按最迟交货日期4月30日,该信用证也应当在3月31日前开出,但申请人在1995年4月17日才开出第一份信用证,构成了根本违约。所以,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问题: 被申请人可否解除合同?,公约第73条,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对该批货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结论: 被申请人中国B公司应对申请人C公司承担第二批

39、至第五批货物的违约责任,赔偿申请人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及法律后果,1、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反合同公约第八十一条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2)

40、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2、损害赔偿适用于任何违约行为公约第七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参见合同法第113条,3、实际履行(具体履行)公约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

41、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该条是对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调和)思考:实际履行可否与宣告合同无效同时采用?,4、要求交付替代物公约第四十六条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

42、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交付替代物的条件,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情况严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原交付货物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必须与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2年)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5、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公约第四十六条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6、减低价格公约第五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

43、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减低价格的计算,例如: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农产品买卖合同。约定:每吨价为¥50,000元,数量为100吨,总价¥ 5,000,000元。交货时,由于A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每吨价仅值¥40,000元,B公司要求减低价格,B公司应付多少元?,计算公式,实际价/合同价X货物总价 4/5X5,000,0004,000,000 减低的价格为1,000,000元 实际应付4,000,000元,P131试题练习,违约免责,不可抗力受害人先行违约 公约第80条:“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对他的违 反合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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