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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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述 二、动产质权 三、权利质权,一、质权的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二)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三)中外质权制度的沿革(补充),(一)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成立的担保物权。,思考,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押人是否丧失所有权?,否。如丧失所有权则为让与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与抵押权相似之处,(二)质权与营业质权,专门从事质押营业的当铺、典当行等所享有的权利称为营业质权。,营业质权,是指由出当人以自己的珠宝首饰、衣

2、物、钟表等动产交付给当铺占有,当铺支付当价,在约定期限内,出当人归还当价并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时,当铺则返还当物,出当人逾期不归还当价的,当物即归当铺所有或者由当铺予以拍卖、变卖并取得其价金的担保物权制度。,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1)质权的实行方式不同 营业质权适用流质契约条款;多不退少不补;普通质权则禁止流质契约,多退少补。,(2)设立目的不同 营业质权的设立除担保债权的清偿外,更主要的是具有营利目的;普通质权的设立则仅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3)主体条件不同 一般地说,对于营业质权关系中的出当人,法律上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对营业质权人而言,则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要求。经营营业质的当铺只能是经过中

3、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执照的营利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营业质业务。而普通质权人无需特别许可。,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三)中外质权沿革,近现代民法质权以罗马法所有权质(让与担保)为起源,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担保。 由于让与担保具有一定缺陷,物权法未作规定。,(三)中外质权沿革,法国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与不动产质权两种制度。,德国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因有不动产抵押权,所以没有不动产质权。,

4、日本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三种。,我国质权制度的立法发展,民法通则(1987.1),担保法(1995.10),物权法 (2007.10),从无到有日趋完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未规定质权。,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质 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第二节 权利质押,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十七章 质 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节

5、 权利质权,关于质权生效的要件问题物权法克服了担保法的不足。, 二、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二)动产质权的设立(三)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一)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 (详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质 物,特户是指金融机构为出质金钱所开的专用帐户。 封金是指封存的货币。,LOGO

6、,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二)动产质权的设立,1、质权合同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质权2、质权的生效(交付)3、质权的善意取得(补充)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质权4、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1、质权合同,动产质权的设立,多因法律行为而取得,要求有合同。(见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1、质权合同,(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

7、质量、状况; (四)质权的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质权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合同不能包括什么条款?,2、质权的生效-交付,(1)担保法之缺陷 (2)物权法之完善 (3)关于交付的理解,(1)担保法之缺陷,担保法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担保法的规定使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与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其明显

8、的缺陷是如果出质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没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押责任。,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物权法之完善,物权法将合同生效与质权生效区分开来。合同生效后的效力体现在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交付质物,否则构成违约。出质人交付质物,质押权成立暨生效。,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含义是: 质物交付是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使得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界限非常清晰。,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书面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乙藏于家中车库。 问:该汽车质押合

9、同何时生效? 质权何时设立(生效)?,答:3月1日汽车质押合同生效; 3月5日质权设立。,(3)关于交付的理解,第一,交付是否属于强行性规范?第二,先占有后返还,质权能否对抗第三人?第三,约定与交付不一致,以何为准?第四,是否及于从物?,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依照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第一,交付属强行性规范,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书面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假设3月2日,甲乙又决定,由于乙家车库无处存车,并出于对甲的信任,汽车仍存放于甲家中,乙每天看望一次。问:该质

10、权是否生效?,答:否。,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 先占有后返还,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书面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交给乙以后,乙嫌保管汽车麻烦,于是与甲商定,于4月5日将汽车返与甲占有。后甲于5月5日将此5辆汽车出质给丙并交付给丙,向丙借款110万元,债务偿还期亦在9月1日前。9月1日后,甲不能偿还乙、丙之债。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问:乙、丙如何实现其债权?,答:丙先拿走110万元;余10万元由乙优先受偿;乙的其余90万元债权转为普通债权,由甲负责偿还。这是因为,乙

11、的质权尚在,但无对抗力。,第三,约定与交付不一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书面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仅将3辆汽车开到乙处,乙未表示异议,予以接受。 问:该质权是否生效?若生效,标的是什么?,答:生效;标的为3辆汽车。,第四,是否及于从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书面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

12、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乙藏于家中车库。在9月3日实现质权时发现,这5辆车原各有一只备胎,现均放在甲的家中。问:乙可否请求一同拍卖该5辆汽车中的备胎并优先受偿?,答:不可,甲欠乙债1万元,以高级音响一套出质给乙并交付给乙。甲到期不还债,乙乃申请拍卖音响,得款正好1万元,乙全部纳入囊中。丙闻讯赶来,声明并证明该音响乃属其所有,前段时间委托好友甲保管,不料甲做出如此事来。 问:乙是否可以行使质权?,答:可以。,质权可否善意取得,3、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3、。,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为债权人设定质权,如债权人为善意,可就该动产取得质权。,构成要件,效力,4、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担保法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动产质押必须转移占有。 2、标的物不尽相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动产;而质权的标的则为动产和财产权利。,抵押权与质权的主要不同之处,(三)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1、质权人的权利2、出质人的权利,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

14、(5)转质权 (6)放弃质权,(1)占有质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第68条。,(2)收取孳息,(2)收取孳息,第一、质押合同如无相反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孳息 第二、该孳息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收取”并非“所有”之义 第三、收取孳息的目的在于控制孳息,以方便对其主张质权 第四、该孳息应首先抵充收取孳息而生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出质人,甲

15、欠乙债2000元,约定9月1日前还,甲以母牛一头出质给乙。7月3日,母牛生牛犊一头,乙接生并喂养之。9月1日后,甲不能还钱。遂变卖母牛及牛犊,母牛得款1800元,牛犊得款500元。乙举证说,两个月来接生及喂养牛犊,花费149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乙先从牛犊款500元中拿去149元以抵收取牛犊费用;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先拿200元以还债;最后余151元返还给甲。,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 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AD,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

16、该牛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多项选择),(3)质权的保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甲欠乙10万元,甲以鲜草莓10万斤出质给乙时草莓市价1元斤,并于7月1日交付,约定7月15日前还款。7月5日后,乙发现草莓有腐烂现象,遂对甲说:“请你拉草莓回去,我看你家汽车不错,不妨送来以作质押。”甲不允,乙无奈,于7月7日卖掉草莓,得款9万元后即携款附甲处,请求提存于县公证处。 问

17、:乙的主张及作法有无法律依据?,答:于法有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4)优先受偿,(4)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

18、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5)转质权,承诺转质:指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 责任转质:指未经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责任转质虽然有效,但质权人对因转质而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根据是否经过出质人同意而转质,转质在法律上可分为承诺转质和责

19、任转质,甲欠乙1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款。甲3月1日以汽车一辆出质给乙。乙于6月1日,欠丙8万元,应在8月25日前还。征得甲之同意,乙以该汽车出质给丙。后乙、甲到期均不能还款。拍卖汽车得款11万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丙先取走11万元中的8万元;余下的3万元中的2万元由乙优先受偿;余1万元归甲;甲与乙、乙与丙之债均归消灭。,LOGO,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例: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出质于乙,乙又擅自将该车转质于丙,丙因违章驾驶该车造成该车灭失,为

20、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多项选择 ),答案:AC,A、乙无权将该车转质 B、乙有权将该车转质C、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D、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6)放弃质权,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对比说明

21、同担保法第69条。,2、出质人的权利(1)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甲欠乙10万元,2个月后到期,以尚未上牌照和投保、价值10万元的新车一辆出质给乙。乙置车于院外,无任何安保措施。1个月后的一个夜晚,车被不明身份的人砸毁,余值仅3万元。问:乙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答:7万元的相应价值的质权丧失;赔偿甲的损失7万元。,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对比说明基本同担保法第70条。,物权法

22、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解释第93条。,2、出质人的权利 (2)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甲欠乙10万元,2个月后到期,以尚未上牌照和投保、价值10万元的新车一辆出质给乙。乙将车谨慎停放于自家院中,安保措施良好。2个月后甲无力还债,遂多次请求乙变卖汽车以偿债务,乙连称不急不急,

23、再等3个月也无妨。又2个月后,当地雷电交加的一个夜晚,车被雷击起火烧毁。问:乙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答:赔偿甲的损失10万元。当然,甲、乙的借债仍存,但质权丧失。,2、出质人的权利 (3)担保法第七十一条,担保法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2、出质人的权利 (4)担保法第七十二条,担保法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出质人的权利(5)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

24、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三、权利质权,(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及特点(二)权利质权的种类,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处,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物权。,并非一切权利都可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能质押的权利一般应具备一定的要件。,1、

25、须为财产权 财产权以外的人身权,如人格权和身份权,因不具有经济价值且不能转让,故不能予以质押;,能质押的权利在性质上具有以下特点,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质权是动产质权,原则上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如典权、地上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2、须具备可让与性 由于权利质权的设定目的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以入质的权利供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而权利质权应遵循权利让与的规则而设定,所以入质的权利应有可让与性的特征;,权利质权的发展历程,在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古罗马奴隶制时期,以一般债权为客体的质权成为最普遍的质权形式,并为后世的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国家所继受。,权利质权的客体在罗马法

26、上是指所有权以外的可以金钱来衡量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仍以“物”相称而已。,权利质权制度萌生于古罗马时期,历经多年的发展,目前已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商法典及部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所确认。,近代真正明确将质权作为客体并写进民法典的是德国。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九编第九章中以专节规定了权利质权,能够设质的权利以可以转让为限。其中有债权质权、证券质权、土地债务和定期土地债务质权、等权利质权的专门规定。,到了近代法国民法典,由于其直接继受罗马法的缘故,形式上也不承认权利可以成为客体,而是将各种财产权利视为动产,因此各种财产权仍可以动产的名义设质。,随着近代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权利

27、质权作为与动产质权并列的质权形式,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它不仅在各国立法上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在现代化的商业往来中,也越来越多的被运用,甚至已居于动产质权之上。,需要说明的是,证券质权客体在古罗马法难以找到影子,是近代以来物品证券化的产物。如运送或储存过程中的商品,因发行仓单、提单或载货证券而证券化;当然,股票、公司债、票据等也是如此。以此来设定质权同样符合质权的本质和社会效用,因此成为新宠。,至于知识产权质权的缘起,凡是承认权利质权的国家一般都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价值,因此,可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权的客体。,我国担保法第75条具体规定了可质押的权利:,(一)汇票、

28、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有价证券质权:自交付之日起生效)(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股权质权:无记名股票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记名股票自交付之日起生效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其他权利质权 ),生活解释: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29、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对比说明比担保法第75条的可出质的范围放大了,增加了应收账款、基金份额;知识产权中增加了“等”字,极大地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

30、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五种债权证券的质权生效采交付要件主义无权利凭证,质权生效采登记要件主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背书作为对抗要件,甲欠乙债20万元,甲以20万元汇票一张出质,并于6月1日交付给乙,但未背书“质押”字样。后该汇票辗转于丙之手。甲到期不还款,乙请求就丙所持的汇票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31、,丙异议。问:丙可否异议?,答:可以。但应注意:乙于该汇票上的权利质权还是有效的。,LOGO,第四节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 二、留置权的取得 三、留置权的权利和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一、留置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日本民法中,不动产也可以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对比说明在担保法第84条第二款基础上制定,但

32、同时规定“法定”或“约定”有例外时不得留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第85条,例(1)甲学校委托乙修理部修理10台笔记本,每台修理费为50元;乙修好后,甲不付费。问:乙是否有权留置该10台笔记本? 例(2)若甲学校委托丙修理一部汽车,修理费1000元,而该部汽车值10万元。汽车修理好后,甲不付费。问:丙是否有权留置该部汽车?,答(1)乙无权留置10台笔记本电脑。 (2)丙有权留置该部汽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

33、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2、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观点不一:担保法没有规定物上代位性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4条则肯定了物上代位性,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4条规定,本解释第64条、第80条、第87条、第91条、第93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0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

34、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在留置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就该留置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留置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留置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留置的物上代位性,从法制史上看,民法上的留置权渊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和诈欺抗辩的拒绝给付权。,留置权的源起,有的将留置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规定在物权法中,如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 有的将留置权作为一种债权的特别效力而规定在债

35、法当中,如德国民法典 有的将留置权作为一种不完全的担保权而分散加以规定,如法国民法典 还有的将留置权与其他的担保方式共同规定在债法中列为债的担保。如俄罗斯民法典,19世纪民法法典化时期,留置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担保物权,各国的立法规定不一致。,关于留置权的立法例,二、留置权的取得,(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条件(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条件,(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条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

36、间留置的除外。,对比说明在担保法第82条基础上制定,扩大了留置权的范围。修改了担保法第84条和 担保法解释第109条对留置权行使的合同关系种类不再局限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甚至企业间行使留置权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扩展了留置权行使的可能。,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条件,三、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二)留置权人的义务,(一)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3、请求偿还费用4、就留置

37、物优先受偿(注意期限),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对比说明在担保法解释第114条基础上制定,内容基本相同。,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对比说明基本同担保法第85条的规定,将“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修改为“两个月以上”,并增加了

38、不易保管的除外情形。,注意期限,(二)留置权人的义务,1、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第86条,1、保管留置物,四、留置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对比说明新增内容。,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

39、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对比说明在担保法第88条基础上制定,明确了丧失占有的同时丧失留置权。,甲委托乙从机场运输一台进口机床至市区,运费1000元,约定运到目的地即付费,该机床价值1000万欧元。乙运到后,甲不付款。乙留置整个机床后,甲提出以价值几千元的一辆摩托车出质给乙,乙如果同意,甲将摩托车交给乙,则留置权即告消灭。,设甲欠乙1万元,甲以价值2万元的高级音响一套抵押与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甲又欠丙1万元,以该音响出质给丙。丙在占有

40、期间发现音响有音质问题,故拿到友人丁修理部修理,约定修好即付修理费。丁修好后丙未付款。2个月后丙来取音响,丁碍于朋友情面,让其取回。后甲不能还款,音响拍卖后,乙、丙主张优先受偿权。丁闻讯后亦主张优先受偿权。问题:丁的主张是否有道理?请说明理由。,答:丁的主张无道理。这是因为,丁本可依留置权的善意取得规则,取得留置权。但后来又丧失了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不存在。,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一、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与成立条件二、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三、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四、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五、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一、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 成立条件

41、,(一)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二)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条件,1、须同一标的物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 只有在同一标的物即用于设定物上担保的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物上担保时,才会发生担保物权的竞合。,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即指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并非同一个债权。,二、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一)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权,通说认为,登记的抵押权其效力应优先于质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例:

42、甲欠乙1万元,以自己的笔记本作抵押的担保,且已登记;后甲又向丙借了1万元,以该笔记本作质押。如到期后,甲未向乙和丙还款。 问:行使抵押权与质押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答:根据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的原则,应由乙应优先受偿。,二、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一)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例:甲欠乙1万元,以自己的笔记本作抵押的担保,但未登记;后甲又向丙借了1万元,以该笔记本作质押。如到期后,甲未向乙和丙还款。问:行使抵押权与质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答:根据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原则,应由丙优先受偿。

43、,通说认为,质权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二、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二)先设定质权而后设定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但也并非不可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在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与质权竞合,在此情形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通说认为,质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答:根据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原则,应由乙优先受偿。,例:甲向乙借1万元,以自己的笔记本作质押的担保;后甲又向丙借了1万元,经乙同意又在该笔记本上设定了抵押。如到期后,甲未向乙和丙还款。问:行使质押权与抵押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三、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44、,(一)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 通说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因为留置权占有标的物,并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二款: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例:甲有笔记本电脑一台,某日出现故障便拿到丙处去修理,修理好后,甲未支付修理费,丙便对该笔记本进行了留置;后甲又向乙借了1万元,二者约定以该笔记本作抵押,若到期后甲未还乙钱,也未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丙修理费,问:行使抵押权与留置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答:根据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的原则,应由丙优先受偿。,例甲有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一辆,向乙借款10万元,将该车抵押给乙,该

45、抵押符合形式要件,甲又向丙借款,将该车质押给丙,丙与甲商量达成协议,汽车由甲占有使用,甲在使用过程中,因翻车而将车损坏,遂将车交丁修理,现甲无力偿还乙、丙款。,(1)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抵押有效 B、甲、丙之间质押无效C、甲、丙之间质押有效 D、丁对该车依法享有留置权(2)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乙优先对该车行使抵押权,登记物权优先于非登记物权B、丙优先对该车行使质权,占有物权优先于非占有物权C、丁优先对该车行使留置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D、丙和丁对该车优先行使留置权(3)设该车卖得12万元,修理费为4万元,应如何偿付( )A、首先支付修理费4万元 B、清偿丁修理费后,由乙

46、、丙按相同比例平均清偿C、支付丁修理费后,由甲首先清偿乙8万元 D、支付丁修理费后,由甲首先清偿丙8万元,答案:(1)ABD(2)C(3)AC,例:留置物所有人的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而向他人设定抵押权,关于受偿顺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A.留置权与抵押权同时受偿 B.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C.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 D.何者优先受偿,取决于抵押权是否办理了登记,答案:B.,三、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二)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 第一种可能: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此时在留置物上又成立抵押权,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三、动产抵

47、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二)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第二种可能: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在此情形下,因为留置权人非为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如果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此时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留置权。 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例:甲有笔记本电脑一台,某日出现故障便拿到丙处去修理,修理好后,甲未支付修理费,丙便对该笔记本进行了留置;后丙向丁借了1万元,经甲同意,丙丁二人约定以甲的笔记本作抵押,若到期后丙未还丁钱,甲也未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丙修理费。问:行使抵押权与留置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答:根据抵押权优先于留置

48、权受偿的原则,由丁优先受偿。,四、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一)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二)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再设定质权的,如经所有人同意,质权成立;如未经所有人同意,则其设定行为应为无效,但因留置权与质权均以占有为公示原则,善意第三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取得质权。在第三人取得质权时,留置权与质权竞合,后设定的质权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四、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一)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但如果在留置期间经留置权人同意,标的物所有人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则因留置权成立在前,质权成立在后,留置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质权。,四、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一)先成立留置权后成

49、立质权,例:甲有笔记本电脑一台,某日出现故障便拿到丙处去修理,修理好后,甲未支付修理费,丙便对该笔记本进行了留置;后丙向丁借了1万元,丙与丁约定以甲的笔记本作质押,若到期后丙未还丁钱,甲也未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丙修理费,问:行使质权与留置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答:丁善意取得质押权。根据质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的原则,由丁优先受偿。,(二)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效力优先于质权,在质物由质权人占有期间,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而自己间接占有时,第三人可以基于留置权的成立事由而取得留置权。在此情形下,因质权人的质权并不消灭,发生二者的竞合,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质权。,四、留置权与动产质

50、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对比说明 这是新增内容,确定了“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例:甲欠乙1万元,以自己的笔记本作抵押;后笔记本出现问题,甲拿到丙处去修理,修理好后,甲未支付修理费,丙便对该笔记本进行了留置。问若到期后甲未还乙钱,也未在一定期限支付丙修理费,问:行使抵押权与留置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答:根据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规定,应由丙优先受偿。,依据: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例: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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