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中的相关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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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中的相关问题,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陈可风,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 工作中统一负责; 安监部门进入,执法力度增强。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人保障得到更加细化。,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集人:陈 竺 卫生部部长 骆 琳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成 员:蔡名照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义 人力资源

2、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陈啸宏 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杨元元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

3、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

4、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

5、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

6、,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

7、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8、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

9、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

10、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

11、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修订中)概 述,中疾控职业卫生所研制 估计下半年出台背景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 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2010)104号),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发生重大调整: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

12、检查。,主要修订内容,1、名称改变 修订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为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突出卫生部门在职业健康检查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 2、突出健康检查机构的能力建设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定具体的人员、设施、设备标准。,3、增加六个附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申请表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职业健康检查表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编制规范 -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用人单位不配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提请安监部门对该用人单

13、位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专业人员要求 执业医师 工作场所要求 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独立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职业健康检查医师要求 -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 -主检医师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相关培训。每年应参加职业卫生继续教育培训不应少于16学时。,职业健康检查程序,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职责和义务、劳动者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数、拟健康检查人数、检查项目、检查时间、地点以及检查费用等。,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的相关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后,应要

14、求其提供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资料: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原辅材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接触人数、近年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救援设施等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咨询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就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为用人单位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或说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工作的独立性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独立性,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15、(征求意见稿)概述,根据新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取消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受理门槛,增加多项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规定。 1、扩大可供劳动者就近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权力。 2、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诊断机构名单和鉴定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程序,便于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3、简化鉴定手续,当申请人申请鉴定时,只提供鉴定申请和原诊断证明书则应当予以受理。,二、强化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义务,保证诊断与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三、明确规定诊断机构的工作流程、时限与诊断原则,确保诊断工作及时高效。 1、公开办事制度和

16、流程,简化手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便利; 2、对诊断所需材料不齐全或存在异议等情形的处理方式、流程作了规定; 3、对职业病诊断的归因诊断与集体诊断原则作了进一步阐述,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专家回避制度,保证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程序公正。,四、充实有关诊断机构的设立与监督管理内容,以确保诊断工作的质量。1、针对诊断机构数量明显不足、分配不合理的问题,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原则和保障措施;2、对诊断机构资质申请与行政审批的规定进行修订,使之与行政许可法一致;4、对诊断机构与诊断医师的条件、责任以及诊断医师的权利等作了明确规定;5、是细化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责任。,职业病诊断的

17、基本原则,依据职业病目录;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判断(职业史、既往病史、鉴别诊断)。 诊断(鉴别诊断)依据诊断起点诊断分级起点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开展职业病诊断前的现场调查(需要时) 通过必要的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根据生产工艺、原材料、中间产物、产品、防护等情况,评估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 对于工作场所情况已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对同工种

18、、同工龄的健康体检,了解其他劳动者的健康情况,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判定。,(3)回答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用工岗位 ; 接触时间 ; 接触因素 ; 接触剂量 ; 上岗前健康状况; 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 查阅和索取相关资料(申报资料、评价报告、日常检测资料、监管部门监测资料、健康监护资料、原材料清单、工艺流程、中间产物、防护设施运转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提供与取证问题 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者本人陈述(口述) ; 劳动者提供书面材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因此,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

19、防控制机构等同样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获取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存在的困难与困惑: 1、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 2、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 3、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健康档案; 4、用人单位不能或不如实提供作业场所监测资料; 5、用人单位解散、拆并、破产; 6、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如何处理(怎么办)? 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见前); (协助)收集相关资料; 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精神,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

20、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诊断原则进行诊断或鉴定。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有所规定。,卫生部相关规定: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诊断、鉴定机构无法取得诊断所需资料时,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可由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人的身份等作为诊断、鉴定的参考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证明材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其他佐证确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

21、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关劳动关系确认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把握确认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劳动关系的尺度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合同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

22、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应包括劳动者所在的生产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的浓度、接触的时间以及接触的方式等。 分析重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作用与申请疾病诊断的劳动者的临床表现是否相符; 接触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是否一致; 接触危害因素的时间、方式与职业病发病规律是否相符; 病人的发病过程和(或)病情进展或出现的临床表现,与拟诊疾病的规律是否相符。 重点是对职业危害因素与疾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职业病诊断与“劳动关

23、系”、“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关系: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劳动关系存在反应的形式之一。职业病诊断强调的是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关系不清不应成为妨碍职业病诊断的前置条件。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劳动关系都明确;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明确?劳动关系不明确; 劳动关系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不明确;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劳动关系都不明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文 : 由于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缺乏,难以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医学诊断。,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文: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警

24、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或者提请政府按规定责令关闭: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鉴别诊断 病因鉴别 某些疾病的发生有多种病因,如苯与再生障碍性贫血。 与类同疾病相鉴别 某些职业病应与其他病因所致类同疾病临床表现相鉴别,如矽肺与肺结核、中毒性脑病与细菌性、病毒性脑病、急慢性中毒性肝病与急慢性病毒性肝炎、重度锰中毒帕金森氏症与震颤麻痹、肝豆状核病变等。 症状鉴别 某些职业病的临床症状与常见内科疾病表

25、现相似,如金属烟热、铅绞痛等。,集体诊断与签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劳动者依据其诊断证明可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署名并加盖诊断机构公章(诊断专用章)。主要目的与作用: 确保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明确诊断机构及诊断医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证诊断质量; 防止权力滥用。,误诊及其原因分析,误诊类型 将职业病误诊为另一类疾病; 将非职业病误诊为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或品种的误诊,如将急性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误诊为有机磷农药中毒、将混合农药中毒误诊为单一农药中毒等; 病情严重程度判断过轻或过重,造成误诊误治; 漏诊 不少职业病危害因素作

26、用于多个靶器官。在诊断中注意到其中一个靶器官的损害,而忽视了其他靶器官的损害; 冒诊、滥诊。,误诊原因分析 资料不完整 例如既往病史、职业史的了解不全面;工作场所实际情况调查掌握不完善、不确切;现病史 、体检、实验室检查不全(不完整)、不仔细、不确切等。 临床诊断思维错误:先入为主、思维僵化;专业知识不足或知识面不广;缺乏整体观;忽略了个体差异。在诊断工作上要贯彻个体化原则,不以群体代替个体。,职业病诊断中应注意的问题,“重复诊断”和“异地诊断”: 在进行诊断时应注意询问和索取既往诊断活动资料。某一 诊断机构已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再进行重复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

27、权限范围 卫监督发200736号文: 1、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2、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3、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患有职

28、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依法批准的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率。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工作。受聘的医师参与诊断结论的讨论,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署名。,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复查,不再进行鉴定。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鉴定过的病例不再重复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具备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能申请从事职

29、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技术人员”是指:、与所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必要的护士、仪器操作人员等。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名以上医师集体诊断,所指医师不一定是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与集体诊断的医师,可以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根据诊断工作需要组织不同专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集体诊断。,关于追溯诊断问题,提请诊断情况复杂: 时间过久,有关信息资料不详或空白,患情发生变化,难以复查结果做出判断; 患者已亡故,不可能进行复查。法规规定不明确: 对提请诊断的时间限制不明确; 没有对“追溯

30、诊断”做出规定。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化: 该企业已不存在或拆并重组,企业法人变更; 或企业存在,但生产工艺已不存在。,“追溯诊断”问题处理的建议: 1、严把诊断受理关; 2、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对诊断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在法规规定没有修订以前,宜谨慎处理。,诊断证明文书探讨,1、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15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问题:对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的劳动者,诊断机构未做出职业病诊断的,要不要出具相应的文

31、书?应出具什么文书?,2、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18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问题:复查结论仍维持诊断结论的,应继续出具诊断证明书。复查后原诊断疾病已基本治愈,按诊断标准不能维持诊断结论的,应出具什么文书?,3、疑似职业病处理与证明文书 建议到诊断机构明确诊断,诊断明确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机构通过进一步检查,或住院观察,还不能明确诊断的,出具什么文书? 还需要继续或较长时间观察的,要不要出具文书?出具什么文书?(根据诊断标准,对观察对象一般要求1-2年复查一次),关于疑似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提出“疑似”概念的目的: 1、维护劳

32、动者健康权益,早发现早诊断; 2、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强调:疑似不是最终的职业病诊断(是高度怀疑或可能) 疑似是明确职业病诊断的过程或疾病诊断的推理和思维过程,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款: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如何排除其他致病因素?(鉴别诊断问题) 、剂量反应关系问题? 、举证问题?,职业病诊断存在的其他问题,职业病目录覆盖不全;诊断工作程序不规范;(如诊断申请受理(不受理)要求;现场调查;严格集体诊断要求;会诊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脱节;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能力(技术能力、装备

33、条件)有待提高。,职业病诊断、体检干扰因素 异地诊断、重复诊断 夸大病情、检查假象 客观检查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诊断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应用,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应用时不可缺少,执行标准时要用这些文件,是必须遵守的) 注日期 不注日期(强制性标准一般都不标日期) 引用文件排序:国标、行标、地标、国际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有关文件(不宜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性文件)诊断原则 综合分析 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职业病是病因明确的外因性疾病。判断职业病的三个基本条件: 疾病的医学所见与接触的致病因素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相一致;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该疾病是职业病危害因

34、素引起的,而不是非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确定病因的原则:诊断职业病,确定病因,是必要的要素。综合分析的原则: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工作场所环境-职业接触。 因果关系 剂量-效应关系鉴别诊断的原则:不同病因可引起人体相似的器官损害,不同的损害可有相似的临床表现,反之亦然,相似的临床表现可由完全不同的病因引起。,诊断与分级 诊断起点 分级起点处理原则 治疗原则 其他处理,关于规范性附录(标准中重要规定的依据和对专门技术问题的介绍)关于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是对标准中某些条款的进一步补充或细化,使标准的结构更加合理,主题更加突出。附录中给出的是“附加条款”,在使用标准时,这些条款被同时使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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