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简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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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简介,李德鸿 余 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2,现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2002年3月15日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包括管理办法正文和三个技术性附件,即: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职业健康检查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3,我国职业健康监护的问题 ?,指导思想需要进一步明确,为劳动者服务,为企业服务是唯一的目的没有明确的目标疾病,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健康体检,要有强制性,就不能大海捞针检查项目的针对性和目的性不强所有有害因素均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不符合健康监护的基本理论职业禁忌证没有严格的定义,过宽过滥,特别是急性健康损害的禁忌证健康监护人群

2、和周期没有和暴露危险性相结合没有设置应急检查和离岗后的医学随访,4,技术规范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既要贯彻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又要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既要有可行性,又要有科学性和前瞻性。 借鉴国外经验:WHO和ILO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和技术与伦理道德指南;一些发达国家制订的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我国的客观实际: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劳动条件较差,劳动保护知识缺乏,执法意识淡薄,5,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uideline of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2007.5发布2007.10.1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6,7,修改要点,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分开,技术规范作为标准 总则中阐述了OHS基本原则,作为健康监护的理论基础 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五种,增加了应急健康检 查和离岗后医学随访 明确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 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实行主检医师制度在岗定期健康检查按照不同的有害因素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8,修 改 要 点,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和离岗后医学随访时间及周期和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卫生标准、累积暴露时间、有害因素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特征相结合 强调职业禁忌证和暴露因素的必然联系,尽量用具体病名或器官功能损害来描述明确规定了各项“常规”检查的内容规定了职业

4、健康检查的工作程序明确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的报告分类撰写了常规检查的方法学,9,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职业禁忌证4 总则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57种化学物质 6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矽尘煤尘石棉其它粉尘棉麻粉尘,10,目录,7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噪声振动高温高气压紫外辐射(紫外线)微波8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布鲁菌属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9特种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结核病防治工作 肝炎病防治工作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视屏作业 高原作业 航空作业附录

5、 A,B,C,D,E,11,总 则,职业健康监护目的责任和义务工作程序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12,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

6、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13,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1)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2) 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14,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2),(3) 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

7、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4) 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5) 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15,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2) 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

8、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3) 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16,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2),(4) 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5) 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6

9、) 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1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健康检查资质,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2) 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1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

10、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承担责任。(5)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者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其他目的,19,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6)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将检查的目的和每项检查的意义向被检者解释清楚,并应说明接受或拒绝该项检查可能产生的利弊。(7)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结果

11、的询问或咨询,要如实地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8) 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广义的职权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监护项目。,20,工作程序(1),(1)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2)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了系统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21,工作程序(2),(3)用人单位根据本规

12、范的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22,工作程序(3),(4)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2

13、3,工作程序(4),(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内容包括:所有受检者的检查结果;检出的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及出现异常情况人员的名单和处理建议;根据需要,结合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2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健康监护资料只能用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应该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 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健康

14、资料,并有权得到资料的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 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该只是一次性的。,2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根据健康监护理论,健康监护必须有明确的目标疾病,规范中每种监护的物质和监护种类都规定了目标疾病,职业健康监护不同于普通一样上的作为社会福利的医学检查,规范明确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是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确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

15、的原则: 职业病必须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 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早期发现 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26,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如考虑职业禁忌证,必须确定其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然相关性,保证平等的就业机会 本次修订中对职业禁忌证主要体现如下原则:一是本着从严的原则只有和所接触的有害因素有必然联系的疾病才可以作为职业禁忌证二是可操作的原则避免一些含意不确切的形容词,如“明显的肝肾疾病”、“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等,要求尽量用具体的病名或功能损害。,27,职业禁忌证的修订,28,开展OHS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界定原则(1),本规范规定上岗前健康监护均为强制

16、性(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在岗期间的健康监护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推荐性的在相应的地方标明,其余均为强制性。已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卫法监发200263号文) 符合以下条件者应该执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目标疾病在暴露人群中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有可靠的健康监护方法,可以做到早期发现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种作业人群亦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29,开展OHS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界定原则(2),只有急性健康影响的物质,根据健康监护的基本理论是不宜开展健康监护,修订稿分三种情况处理:上岗前仍执行强制性健康监护,以职业禁忌证为目标疾病

17、以急性健康损害为主,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执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30,开展OHS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界定原则(3),只有急性健康损害,没有慢性健康损害的毒理学和流行病学的证据,也没有可靠的早期健康损害的监护方法,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监护,并适当延长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外的有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评估标准:(1) 这种物质在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2) 要查阅相关文献,主要是毒理学研究资料,确定其是否符合

18、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及其对健康损害的特点和类型;,31,开展OHS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界定原则(4),(3) 查阅流行病学资料及临床资料,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怀疑在预期的使用情况下会损害劳动者健康; (4) 对这种物质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是否有开展健康监护的正确、有效、可信的方法,需要确定其敏感性、特异性和阳性预计值;(5) 健康监护能够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产生有利的结果。对个体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或治疗措施;对群体健康状况的评价可以预测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6) 健康监护的方法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解释;(7)

19、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32,开展推荐性健康检查的有害因素,四乙基铅胂/砷化氢 (砷化三氢)磷化氢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有机锡化合物羰基镍 甲醇 溴甲烷 二氯乙烷 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光气 一甲胺 一氧化碳 硫化氢 有机氟 二甲基甲酰胺 氰及腈类化合物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 五氯酚偏二甲基肼 硫酸二甲酯 拟除虫菊酯类 (23种),33,致某一特定器官健康损坏的职业病有害因素,本次修订对致某一特定器官健康损坏的因素不再制订健康监护规范,理由:诊断标准中所列的有害因素许多不是原发性的损害大部分在该物质的健康监护中已经把这些健康损

20、坏列入健康监护的内容,而有些则是没有必要进行健康监护,如化学性眼灼伤,致皮肤病的化学物致化学性眼灼伤致职业性白内障的化学物理因素致中毒性肝病化学物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致中毒性心脏病的毒物致中毒性血液病的毒物致中毒性肾脏病的毒物致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化学物,34,化学有害因素,原管理办法附件一中列出种化学有害因素,本次修订删除了杀虫脒,将甲苯和二甲苯归入苯,同时增加了氧化锌、钡化合物、一甲胺、氯乙烯、二异氰酸甲苯酯、二甲基甲酰胺、氯甲醚、偏二甲基肼等8种,共计56种。增加主要依据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目的是使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配套规章更加协调和统一。,35,特种作业人群的

21、职业健康监护,特种作业人群的职业健康危害及对从业人员的特殊健康要求,已经成为职业医学界倍受关注的问题,其中医务人员的职业特征使其成为一些传染病的高危人群。本次修订除保留原来的视屏作业、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高处作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外,增加了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作业)、肝炎病防治科研工作(作业)的健康监护。,36,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五类: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应急健康检查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37,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续),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该在开始从事有

22、害作业前完成。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38,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续),离岗时健康检查凡在岗期间开展定期健康监护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3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39,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续),应急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和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都有关于应急健康检查的规定,本次修订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列入,使相关法

23、律法规互相配套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评价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指导急救和治疗,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40,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续),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慢性健康影响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或脱离接触后已患职业病仍可能变化,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 虽

24、然职业病防治法和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都没有提到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离岗后随访的问题,但有些职业有害因素,如粉尘,具有长期慢性健康影响,实际上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一直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因此,修订稿对这类有害因素增加了离岗后医学随访的内容,是对原管理办法附件的重要补充。,41,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的职业病危害因素,42,职业健康监护的周期,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原办法:基本是一年一次,没有考虑有害因素的性质和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修订稿:考虑了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规定健康监护周期时,主要是有害化学因素和粉尘,对

25、有明确剂量反应关系的有害因素,把作业场所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如果作业场所达到了国家卫生标准,周期则适当延长,如没有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周期则适当缩短。,43,健康检查周期举例,汞及其无机化合物: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年一次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二年一次 致喘物:初次接触致喘物的前两年,每半年体检一次,两年后改为每年一次;若接触工人新发生鼻炎,每3个月体检一次,连续观察1年,一年后改为每年一次。,44,职业健康监护的周期(续),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工作场所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一次;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年一次; X射线胸片表现为0+者医学

26、观察时间每年一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矽肺患者每年检查一次。 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 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45,离岗后医学随访时间举例,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工作期间作业场所锰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限值者,可以不随访。作业场所锰浓度超过卫生标准限值时,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者,随访15年,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工龄超过10年者,随访20年,随访周期为每5年一次。煤尘接尘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随访15年,接尘工龄超过20年

27、者,随访20年,随访周期均为每5年一次;若接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煤工尘肺患者在离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每12年进行一次医学检查。,46,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根据监护的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标疾病,确定具体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 本规范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的是最低检查标准设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时遵循以下原则: 体检项目能够反映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劳动者可以接受; 检查项目的敏感性、特异性和重复性令人满意; 检查方法比较简便经济。本次修订删除了和目标疾病无关或无特异性、意义不确定的体检指标,或将其置于选检项目中,47,

2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体检结果报告,48,个体体检结论,a. 目前未见异常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 复查 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 疑似职业病 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d. 职业禁忌证 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e. 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

29、的异常。,4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 单位概况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工艺;(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和各车间、岗位接触人数分布;(3)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材料;(4) 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资料;(5)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5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续),(6) 职业健康检查个人档案,包括医学检查的各种记录、问卷、表格和实验检查单等;(7)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8) 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证者报告卡;(9) 用人单位根据评价报告书的相关建议的整改措施和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10) 其

30、它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51,档案的管理,应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应有专人严格管理保存期限:按照职业卫生挡案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2,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为了规范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同时为了表述的简洁方便,避免过多的重复,本规范把常规检查项目在总论中做具体的规定某些特定的职业病有害因素需要专门的特殊医学检查项目,没有包括在常规检查项目中,在相应的地方给予具体的规定,53,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1 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 个人资料、职业史、 个人生活史、 既往史、 家族史等

31、2 一般医学生理指标的检测包括血压、心率、呼吸频率、身高、体重测量和营养状况观测3 症状询问查体时针对不同职业病有害因素及其可能危害的靶器官,有重点的询问,并列出各系统的主要临床症状,如精神神经系统、 呼吸系统、 心血管系统、 消化系统症状、 泌尿生殖系统症状、 眼、耳、鼻、咽喉及口腔症状、 肌肉及四肢关节症状、 造血系统、内分泌系统症状等,54,常规内科、神经及其它专科检查内容,(4) 内科常规检查 皮肤黏膜、浅表淋巴结、甲状腺检查 呼吸系统检查:胸廓外形、胸部叩诊听诊、异常呼吸音的性质和部位 心血管系统检查:心界大小、心尖搏动、心率、心律、各瓣膜区心音及杂音、心包摩擦音 消化系统检查:腹部

32、外形、肠蠕动、肝脾大小和硬度(5) 神经系统常规检查:意识、精神状况,跟踺反射、浅感觉、深感觉和病理反射(6) 其它专科的常规检查 a. 眼科检查:常规检查只包括视力和外眼检查。b. 口腔科检查:常规检查包括口腔气味、黏膜、牙龈及牙齿状态。,55,常规其它专科医学检查内容,c. 耳科检查:外耳及一般听力检查。d. 鼻及咽部的检查:包括鼻的外形、鼻粘膜、鼻中隔及鼻窦部,咽部及扁桃体等。e. 皮肤科检查:色素脱失或沉着,有无增厚、脱屑或皲裂,有无皮疹、部位、形态、分布,有无出血点(斑),有无赘生物,有无水疱或大疱等。,56,常规实验室检查,(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和分类、血

33、小板计数(如使用血细胞分析仪,则包括同时检测的其他指标)。(2) 尿常规:颜色、酸碱度、比重、尿蛋白、尿糖和常规镜检。(如使用尿液自动分析仪,则包括可同时检测的其他指标)。(3) 肝功能: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ALT)、血清总胆红素、总蛋白和白球蛋白。(4) 胸部X射线检查:胸部透视或胸部X射线摄片。,57,常规实验室检查(续),(5) 心电图:用普通心电图仪进行肢体导联和胸前导联的心电图描记。(6) 肺功能:指肺通气功能测定,测定指标包括:用力肺活量(FVC)、第一秒用力肺活量(FEV1)和用力肺活量一秒率(FEV1/FVC%)。(7) 病毒性肝炎血清标志物:指乙肝血清标志物(乙肝五项)

34、和其他病毒性肝炎血清标志物。,58,常规实验室检查(续),e. 胸部X射线检查:常规检查包括胸部透视或拍摄胸部后前位X射线摄片。f. 心电图检查:常规检查为用普通心电图仪进行肢体导联和胸前导联的心电图描记。g. 腹部B超检查:常规检查为肝、脾和肾脏B超检查。h. 肺功能检查: 常规肺功能检查指肺通气功能测定,测定指标包括:用力肺活量(FVC)、第一秒用力肺活量(FEV1)和用力肺活量一秒率(FEV1/FVC%)。,59,附录,原管理办法附录中还包含:职业健康检查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本次修订没有设计专门的健康检查表格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引起的疾病各异,规定一种统一的表格很难包括全面

35、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都根据不同情况制订各自适用的表格,60,附录,附录A正确使用本规范的说明(资料性附录)附录B职业健康监护中医学常规检查方法(规范性附录)附录C无机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资料性附录)附录D棉尘作业劳动者呼吸系统症状调查问卷(资料性附录)附录E加压试验和氧敏感试验方法(规范性附录),61,附录正确使用本技术规范的说明(1),A.1本规范是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技术规范,也是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 A.2对本规范中的推荐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认真听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

36、说明和建议,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决定是否开展该检查项目和如何开展。,62,附录正确使用本技术规范的说明(2),A.3本规范中关于实验室和其他检查中的选检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向用人单位说明选检项目的意义,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是否进行选检项目的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如不具备开展选检项目的检查条件,亦应向用人单位说明。A.4本规范中对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规定了不同的健康监护周期。工作场所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评价应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的监测资料和相关的危险性评价理论,由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做出。,63,附录常规医学检查方法,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

37、料询问时应注意的事项一般医学生理指标检测方法血压、身高、体重、营养状况症状询问时的注意事项内科、神经系统、眼、耳、鼻等常规及专科检查方法详细描述检查内容、方法(检查顺序、方法、分级及标准实验室常规检查及其它特殊检查方法 样品的采集、处理、指标测定方法及意义、结果的报告,64,每种有害因素编写基本格式(举例)2.6 有害物质名称中文:镉及其无机化合物英文:CadmiumCAS No:7440-43-92.6.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1) 慢性肾小管-间质性肾病(2) 慢性阻塞性肺病 (3) 支气管哮喘(4) 弥漫性间质性肺病(5) 原发性骨质疏松症,65,【检查内容】(1

38、) 症状询问 重点询问有关呼吸系统疾病、肾脏疾病和骨质疏松症的病史及相关症状(2) 体格检查 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肾脏(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 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肝功能、肝脾B超、胸部射线摄片b. 选检项目 肺通气功能、尿2-微球蛋白、尿视黄醇结合蛋白、骨密度,66,2.6.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1) 职业病:职业性慢性镉中毒(2) 职业禁忌证: 同上岗前【检查内容】(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头晕、乏力、视觉障碍、咳嗽、气短、腰背及肢体疼痛等症状。(2) 体格检查同上岗前(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a. 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尿镉、肾功能、胸部射线摄片b.

39、选检项目 尿视黄醇结合蛋白、骨密度、肺通气功能 【健康检查周期】 一年,67,2.6.3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职业病:职业性急性镉中毒【检查内容】(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氧化镉烟、尘作业史及头晕、头痛、乏力、胸闷、四肢酸痛、寒战、发热、咳嗽、咳痰、发绀、呼吸困难等症状(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 重点检查呼吸系统(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 必检项目 血常规、心电图、肝功能、肾功能、胸部射线摄片、血镉 b. 选检项目 肺通气功能,68,2.6.4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 职业病:职业性慢性镉中毒【检查内容】 同在岗期间2.6.5 离岗后医学随访【随访对象】 离岗时健康检查尿镉5mol/mol肌酐【随访目的】 监护尿镉5mol/mol肌酐者离岗后职业性慢性镉中毒的发生【目标疾病】 职业性慢性镉中毒【检查内容】 同在岗期间【随访时间】 尿镉10mol/mol肌酐者,随访10年;尿镉5mol/mol肌酐者,随访5年,随访周期为每年一次。若随访对象尿镉降至5mol/mol肌酐以下,且未出现肾小管功能异常,随访周期可改为每二年一次。,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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