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讲解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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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工业卫生工作坊中国工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嘉士伯中国区供应链EHS团队2012年5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体系 重点法规解读,培训要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主管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中国职业卫生法律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职业病防治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公约地方性职业病防治法规,工业卫生、职业健康法律体系基本构成,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出了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基本要

2、求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职业病防治要求做出了法律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3、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在第四、五、六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从“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基本法律规定,共7章9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高岗时等)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记录过往接触史)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受教育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卫生服务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知情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请求权:

5、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拒绝权: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消除职业病诊断受理门槛:1.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助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2.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

6、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原条文: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增加了职业病诊断中劳动仲裁以及特殊程序的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种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特殊程序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法定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职业病防治法规定30日)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

7、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种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

8、争议资料作出行政判定的职责。规定以下情况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等有异议的:2.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参考劳动者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的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2.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与劳动者的自述、职业卫生监

9、管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

10、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扰。,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新规定,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

11、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原条文: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接触苯 白细胞降低接触噪声 听力损失非职业因素与职业因素如何区分?,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原条文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

12、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第八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13、;(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原条文为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

14、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原条文为“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款为新增条款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文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

15、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卫生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工伤保险条例(20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职业病防治相关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16、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共八章七十一条,包括总则、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条例作为职业病防治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工伤保险、高毒特殊作业管理规定、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责任、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有明显突破,对于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7条,包括防尘、监督监测、健康管理、奖励和处罚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

17、,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企、事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卫生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相关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7条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职业病防治相关行政法规,概念:职业病防治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

18、颁布的有关职业病防治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作用:职业病防治法律的必要补充或具体化。,职业病防治规章,现行职业病防治规章(卫生部),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已废止)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已废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2年以来,卫生部共颁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十多部,下发规范性文件60余件,(法定)职业病目录(200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19、目录(2002) 高毒物品目录(2003),重要目录,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高毒物品目录 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需要准确理解这七个目录、标准的内涵及关系,何为“职业病危害因素”?,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包括10类115种职业病,包括 尘肺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性肿瘤 其他职业病,(法定)职业病目录,化学物品纳入高毒物品目录的基本原则:1)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中MAC1或者PC-TWA 1,并且

20、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2)被IARC(国际癌症中心)认定的人类致癌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3)根据1990-2001年职业病统计年报,急性中毒前十名的毒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中。4)根据1990-2001年职业病统计年报,慢性中毒前十名的毒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中。在此基础上,确定54种化学物纳入高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导致国家法定职业病所对应的危害因素进行了详细列举,为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申报、职业健康监护提供了依据。本目录还对危害因素的行业和工种分布进行了举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

21、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管理、变更申报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注:卫生部的职业病危害申报规章已废止,现行规章为安监总局颁布,卫生部门与安监部门的分工、合作(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 中编办2010年10月8日文件卫生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分工、合作(放射卫生监管),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变化,负责伙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开展职业

22、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负责草拟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调整后,卫生部的职责,组织起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职业卫生监督管

23、理相关标准。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出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负责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的技术服务资质机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调整后,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业场所

24、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注:上述两项规章正在修订中,安监部门规章-修订、新规、制定中,安监新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制定中的安监规章: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制定中的安监规章(征求意见稿201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更新)- 已经正式发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更新) - 已经正式发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新) - 已经正式发布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新) - 已经正式发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 - 已经正式发

25、布,征求意见稿中的重要变更,危害申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改为: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职业接触限值标准中列出的危害”,中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 System Overview,职业卫生标准类别,职业卫生标准包括九大类: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流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接触限值,危害警示标识,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

26、监测方法化学/物理因素总体原则/特异方法,工程控制管理导则评估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化学、物理、生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高毒物品目录,职业健康监护,生物接触限值职业接触生物监测,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2007 职业接触限值 GBZ3-94,185,209 非放射性职业病诊断标准 GBZ95.191 放射性职业病诊断标准 GBZ113.187 放射性防护医学监护标准 GBZ158-2003 警示标识 GBZ159-2004 采样规范 GBZ160.1-85 化学物采样检测方法 GBZ/T189.1-11 物理因素检测方法 GBZ/T192.1-5 粉尘

27、检测方法 GBZ/T173 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 GBZ/T181,196,197 建设项目评价导则 GBZ188 健康监护 GBZ/T193-195,198-199,205,206 工程控制管理导则 GBZ/T203,204 高毒物品信息告知,现行GBZ系列标准概览(230+个),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因素,我国的OELs体系为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 PC)工作场所化学因素OELs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短时间接触容许

28、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粉尘只有PCTWA, 分为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化学物职业接触限值体系(GBZ2.1-2007),化学因素暴露监测标准,GBZ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区域/个体? 8小时加权/短时间接触?)GBZ/T 160.1-160.85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的测定,检测方法包括85类化学物Dust 粉尘GBZ 192.1-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包

29、括总尘,呼尘,分散度,矽尘,石棉纤维,个体采样时测定TWA比较理想的采样方法,尤其适用于评价劳动者实际接触状况 定点采样也是测定TWA的一种方法,定点采样法除了反映个体接触水平,也适用评价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状况 定点采样要求采集一个工作日内某一工作地点,各时段的样品,按各时段的持续接触时间与其相应浓度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小时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职业接触评估,在24小时时间内,任何一个职业接触相应的8小时基准时间都可视为是单一、均衡的8小时接触 8h-TWA可以通过下式计算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C1T1+C2T2+CnTn)/8 式中,CTWA为8h工作日接触化学物质的

30、TWA(mg/m3)8为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C1,C2Cn 为T1,T2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T1,T2Tn为C1,C2Cn浓度下相应的接触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制TWA计算,短时间接触通常采集工作场所15分钟时间的样品测定,并应记录整个时间段的采样过程 如果采用直读式仪器测定,15min-OEL计算公式,短时间接触浓度测定,Ci 为15分钟时间内时间 ti 的相应浓度,总的接触时间应等于15分钟,通过测定人体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或其代谢物的含量,从而评估接触水平以及发生健康损害的风险。 铅 甲苯 镉 三氯乙烯 汞 有机磷农药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苯乙烯 一氧化碳 三硝基甲苯 可溶性铬盐 正

31、己烷 酚 五氯酚,十五种化学物的生物接触限值(WS/T系列),半衰期:体内(通常在血液中检测)的化学浓度降为一般所需要的时间 经过5个半衰期,可排出绝大多数化学物(大约为97%) 半衰期有多种模型,根据工作的方式和接触情况,需要独立分析,半衰期,班前:指上班前的1小时之内。班中:指上班后2小时至下班前1小时之间班末:下班前1小时之内班后:下班后1小时之内,生物监测的时机,苯酚 半衰期3.5小时 脱离接触1-2天,90%的酚从尿排出 需在工作周末的班末(下班前1小时内)取尿样,生物监测的时机,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参照ISO7243和美国ACGIH,采用WBGT指数作为高温作业限值 W

32、BGT指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用以评价人体的平均热负荷 影响高温作业的主要因素有:气温、气湿、气流、热辐射、劳动强度和接触时间。人体在高温作业时生理机能能受这几方面综合影响,单独用一个指标很难准确地反映出高温作业危害程度。 WBGT指数综合考虑了高温气象条件诸因素构成的热负荷,能够反映人体在高温气象条件下受到的影响,高温作业接触限值,高温作业定义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超过卫生要求(25 )的作业。这里的25 是指每天工作8h,工作时间率100%的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限值 对于不同工作时间率、不同体力劳动分级的情况,WB

33、GT指数限值不同当作业地点WBGT指数25 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高温作业接触限值,噪声接触限值,手传振动 指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的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工作场所手传振动接触限值 以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表示。手传振动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限值为5m/s2,手传振动接触限值,其他主要职业卫生标准,标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的卫生要求 适用于我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泛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原则:“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从源头控制生产过

34、程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 修订后的GBZ 1-2010已经于2010年8月1日实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定义:警示是用人单位旅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和防护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 目的: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如警示标识的种类、标识的设计原则、标识的选用和设置。从规范使用警示标识,既有利于用人单位规范自身管理,也有利于规范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行为。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主要内容:警示标识的分类;警示标识的设置,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警示标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56句),禁止入内禁止停留

35、禁止启动,当心中毒当心腐蚀注意高温当心有毒气体噪声有害当心感染当心弧光当心电离辐射,戴防护镜戴防毒面具戴防尘口罩戴护耳器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红色警示线黄色警示线绿色警示线,左行紧急出口右行紧急出口直行紧急出口急救站救援电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203-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4-2007 高度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高毒物品信息告知,GBZ/T 193-2007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GBZ/T 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8-2007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

36、危害防护规程 GBZ/T 199-2007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GBZ/T 205-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2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 211-2008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GBZ/T 212-2008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 GBZ/T 213-2008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GBZ/T 231-2010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 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 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工程控制与管理导则标准,法定职业病诊

37、断标准:GBZ 3-GBZ94, GBZ 185,22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代替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法定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卫生标准&呼吸防护标准,放射卫生标准: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放射防护暴露监测医学监护,呼吸防护标准:GB/T 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Z/T 195-2007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

38、8-2007 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诊断标准(系列),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健康监护不同于作为福利的一般医学检查;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是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确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的原则: 职业病必须时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 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早期发现 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 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39、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检查种类,接触有害化学因素(57种化学物质) 粉尘作业(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矽尘 煤尘 石棉 其他粉尘、棉麻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 振动 高温 高气压 紫外辐射 微波) 有害生物因素(布鲁菌属 炭一杆菌)特种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结核病防治工作、肝炎病防治工作 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视屏作业、高原作业、航空作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危害因素,仅有57种化学物列入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有100+种职业接触限值有300+种四氯化碳 氯仿? 乙腈? 异丙醇?,未列入“规范”中的危害因素如何对待?,对某些物质,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中明确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浓度(强度)与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的关系:如,苯:超标,1年一次 ;不超标,2年一次,接触浓度/强度的意义,矽尘:随访时间:接触矽尘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者,随访15年,接触矽尘工龄超过10年者,随访21年,随访周期均为每3年1次,若接触矽尘工龄在3年(含3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职业健康最新法规更新,更新目录,具体法规条文,请查看附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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