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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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管理职责,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一、基础知识,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10大类,132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法定职业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个体劳动不纳入职业病范畴,危害因素的隐匿性,发病过程的累积性,容易与一般疾病混淆的混同性,职业病具有的特性,职业危害的来源,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物理、化学、生物,与作业环境有关的:厂房设计不合理,缺少防护措施、个体防护不全等。,与生产过程

2、相关的:化学因素,co、苯;物理因素,噪声、激光;生物因素皮毛上的菌类。,与劳动过程有关的(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作业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等,职业危害的控制,工程措施,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选择风险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个体防护,管理控制,工程技术控制,限制危害,隔离人员或危害,改变工艺减轻危害性,改用危害性较低的物质,停止使用危害性物质,或以无害物质替代,个体防护,降低风险,消除危害,优先,最后,“三同时”要求,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题,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检测劳动者健康状况,分析

3、劳动者的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目的 :,(1) 早期发现职业病 职业健康损害 和 职业禁忌症患者;(2) 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3) 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4) 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5) 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条件对疑似职业病人的处置.(6)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7) 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需要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2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1电工作业 2高处作业3压力容器作业 4结核病防治工作5艾滋病防治工作 6肝炎防治工作7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8视屏作业9 高原作业 10 航空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职业防治原则,一级防治:改变工艺等。,二级预防:及时发现, 补救,三级防治:对职业病患者,及

5、时处理,我们享有什么?,劳动者权利,教育、培训,健康检查、诊疗和康复,了解岗位危害因素,劳动防护用品申领、使用,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作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我们该怎么做?,用人单位义务,工作场所符合要求,健康监护,规章制度、劳动保护,履行告知义务,特殊人群保护,患者安排及其他,二、单位管理,工作场所不得

6、住人!,(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作业现场设置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

7、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现场告知设置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制度建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

8、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

9、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是否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否在试运行12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经过职业卫生验收,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10、、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其职业病防护设

11、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除外。,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2、 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

13、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材料和设备管理要求,不生产

14、、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要求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并出具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卫生方针的承诺文件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建立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说明书不应将存在

15、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材料和设备管理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应根据工艺特点、生产条件和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选择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毒设施(毒、革、密、闭、隔、风)工艺、技术、材料革新建筑布局、设计机械通风排毒装置 -全面通风:轴流风机,适用于油泵房、加药间等 -局部通风:通风柜、排气罩,适用于化验室、加药间等,通风系

16、统,空气动力,气流组织,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全面通风,局部通风,通风类型,职业病防护设施,通风柜的控制风速,*自工业通风(第四版)规定化验室用通风厨工作孔上的控制风速要求。,防尘(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工艺、技术、材料革新建筑布局、设计密闭罩 -适用于输煤皮带等喷淋设施 -适用于煤场等局部排风装置 -吸气罩,适用于电气焊、加料间等除尘器,除尘器重力沉降室重力除尘惯性除尘器惯性除尘旋风除尘器离心力除尘袋式、滤桶除尘器过滤除尘湿式除尘器洗涤除尘电除尘器静电除尘,除 尘 装 置,各 类 除 尘 器 性 能,防噪工艺、技术、材料革新整体及设备布局 -“闹静分开”,噪声源集中、低位布置吸声 -

17、吸音板 隔声 -隔声罩、隔声屏、隔声室消声 -消声器隔振、减振,常用的噪声控制措施的降噪原理与应用范围,防高温改革工艺合理布局通风降温 -自然通风:天窗 -机械通风:送风风扇、喷雾风扇、空气淋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用

18、人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 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中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高毒物品每月监测一次,一般毒物炼化企业每季度一次,其他企事业单位每年至少一次。 -毒物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时,应及时整改复测。一般毒物每月至少一次;高毒物品实时监测,直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粉尘炼化企业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企事业单位每半年至少一次, 游离 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时每季度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 限值时,每月一次。 -有毒粉尘按毒物的要求进行监测。 -噪声每半年监测一次;若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监测。 -高温监测:每年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一次,其他

19、物理因素:每半年监测一次。,监测点的设置原则,有岗必设点、有点必监测、监测结果危害告知(凡是有毒有害岗位必须设立监测点,凡是有监测点的地方必须监测,监测结果实行危害告知),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要求,1.腐蚀程度,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2.损耗情况,3.耐用性能,49,(1)配备人群的确定 (2)配备防护用品的符合

20、性 (3)配备防护用品的有效性,个体防护用品,监督内容,护耳器的配备原则,要将工人8小时实际接触水平降到85dB(A)以下,可通过佩带护耳器实现,只要作业场所噪声测定值在减去护耳器标定的声衰减乘0.6后,剩下的噪声水平低于85dB(A)即可算达标。声衰减 sound-attenuation:在一个给定的测试信号下,所有受试者在戴与不戴耳罩时,两者听阈之差的平均分贝值。实测值NRR.685例:98-250.6=98-15=8385 合格!例:103-250.6=103-15=88不合格! 例:103-320.6=103-19.2=83合格!,其他设备设施 (1)个体防护用品: 过滤式呼吸器、隔绝

21、式呼吸器等,常存放于有毒有害工作场所专用的气体防护柜内。 (2)通讯设备设施: 通讯设备、设施用于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时指挥人员、救援人员等之间的紧急联络等。 (3)运输设备设施:用于进行人员输运的设备设施,例如担架等。,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分类,(1)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GBZ/T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3)HG/T23004 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作和装备标准 (4)QSY136 生产作业现场应急物品配备规范 (5)其他相关标准等,应急救援设施,常见应急救援设施配置与管理要求,(查找存在哪些急性风险:急性中毒、窒息、化学灼伤、高温中暑、急性放射

22、病等;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应急预案;设立哪些应急救援设施:报警,检测器、连锁、自动控制、事故通风、应急通道、泄险沟、围堰、冲淋洗眼器、风向标、急救药品、应急个人防护设备、气防站、气防柜、通讯、运输设备、医务室、最近的救援医院等等,是否满足需要合理性与有效性,应急救援设施,培训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

23、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内容要求,(五)第二章第10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这一条主要是参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培训合格,请进!,喷漆作业,破碎作

24、业,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合同告知要求,第二章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这一条引自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这里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本条的法律责任由安全监管部门来执行; 2.告知本身是预防职业病的一种重要手段。,合同告知要求,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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