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防法宣讲幻灯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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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讲材料,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2000年底统计,累计尘肺病55.8万人,累计死亡13.3万人,现有42.5万人,每年以1.2-2万例的速度增长;全年急性职业中毒230起、785例,其中重大事故22起(124人)、死亡88人,特大事故3起(48人)、死亡40人;全年慢性中毒1196例;其他各类职业病187例(耳鼻喉、眼病等);农村农药中毒17459例;三资企业比1999年增加44%。2000年全国有38万余家、1600多万人接触职业病危害;15个省乡镇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达8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增加,二、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卫生部2005年通

2、报:尘肺病累计病例60万,煤炭业接近50%、至今死亡于尘肺病患者有14万人,每年尘肺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亿元。不包括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三、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卫生部2006年通报:累计病例676562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16442例,死亡146195例。根据全国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诊断各类职业病11519例,其中尘肺病8783例;急、慢性职业中毒467例和1083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挑战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崛起;新的职业病危害大量增加;部分单位追求自身利益,对职业病防治不负责任,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部分地方片面追求当地经济增长,放松监督和劳动者健康保

3、护;些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国际市场竞争的挑战:加入WTO,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宪法为依据,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重点控制危害源头,实施危害控制全过程。谁造成职业病危害,谁承担法律责任 。 既要有利于国际接轨,又不脱离现实国情。,立法遵循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督。 确立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与主张健康权利) 政府与用人单位、服务机构的行政监督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监管与被监管) 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

4、的法律关系(服务准入与不准入) 处理好各当事方的关系 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服务机构的关系 发挥行业、用人单位的自律作用 发挥工会组织与群众监督作用 社会监督作用,立法遵循的原则(续),职业病防治法与当事方的法律关系,职业病防治立法与公共卫生基础理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5、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法定职业病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 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目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一、总则,总则(续),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的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对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控制主要、危害严重的职业病 控制接触粉尘、放

6、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 按照职业病分类目录实施管理,总则(续),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前期预防,立法意图: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 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

7、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除上述条款,包括已颁布的劳动法母婴保健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卫生防护条例女职工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职业卫生要求,包括卫生规范、标准、指南、规程等的相关要求。,前期预防(续), 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应如实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应由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危害严重/一般/轻微的建设项目 分类管理,综合治

8、理 一般职业病危害与严重职业病危害 特殊职业病危害(放射、高毒;作业和人员许可)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前期预防(续),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 工会及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应采取职业病防治的措施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9、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采用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设备、救援设施、防护用品,应经常维修、检修、检测性能和效果;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 醒目位置设公告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救援措施、检测结果)。 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可能发生事故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备急救用品、撤离通道、泻险区。 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的个人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检测、评价;对超标岗位进行治理。 * 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公布结果,入档,报卫生行政部门。

10、 * 危害因素超标应治理,仍不达标、停止作业,达标后重新作业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特殊职业病危害的控制 国家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放射场所、运输、储存,配备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设置警示标志。 国内首次使用和进口有毒的化学材料(报毒性鉴定材料和批文)。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国家规定。 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或材料。,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控制职业病危害转移的规定 提供设备,应有中文说明、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提供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 有中文说明。 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 储

11、存,在规定的位置设置危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控制职业危害作业的转移。 *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危害的作业,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者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职业禁忌按卫生部规定执行。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体检的劳动者从事接触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有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岗位 、妥善安置。 对未经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

12、检查应有取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急性事故,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向卫生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救治、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劳动者调离时:有权索取健康档案副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经费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检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生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职业病危害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经费。 职业卫生隐患治理经费,在技术改造费用中列支。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疑

13、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费用。 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费用。 劳动保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费用。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基金。,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者的权利 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康复医疗等服务。 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 要求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有权对违反法规和危及生命健康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

14、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无防护措施作业 。 参加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劳动者调离时,有权索取健康档案复印件。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停止与其建立的劳动合同的,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工会职责 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劳动者反映的问题

15、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对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严重危害时,要求采取措施。 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参加调查处理。 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时,建议撤离现场。,职业健康教育与告知,告知: 领导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劳动合同内容的危害告知 上岗前、在岗期间教育主要培训教育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知识、现场急救方法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 培训教育方法: 年度培训计划;短期培训班培训 班组活动时间、交接班时的教育 其他多种方式宣传教育,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对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的保障,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

16、和职业病病人保障(续), 职业病报告规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的职业病人,还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疑似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医学观察和诊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 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安排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保障,按工伤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由用人单位赔偿。 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

17、保障由最后的单位承担。 最后的单位证明职业病是先前单位造成的,由先前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单位,享有的待遇不变。 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时,应当为接触危害者健康检查,并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续), 职业病诊断 诊断机构的条件(职业许可证;批准) 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单位或居住所在地) 诊断依据 病人的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 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标准 没有证据否定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联系,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可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要求 有执业医师资格、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三人以上诊断。 诊断医师共

18、同签署、诊断机构盖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续), 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劳动者和有关机诊断构提供诊断的诊断资料。 诊断争议鉴定 对诊断有异议时,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設区的市级、省级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省级鉴定终结;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伤残等级,按国家制定的鉴定办法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职权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

19、施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自身的要求,监督检查, 管理相对当事人 行政法律责任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作业、责令停建或使用、责令限期治理、没收非法所得、关闭、 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等等 处罚幅度最高达到50万元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 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及作业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话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

20、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罹患职业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够成危害的疾病,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标准,配套规章,作业场所危害管理与控制,作业场所危害管理与控制(续),职业接触限值:接触有害因素的

21、限制量值。长期反复接触不引起急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包括: 最高容许浓度(MAC) :在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不应超过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 :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1、 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办法、条例、规范、标准2、 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职业病危害隐患治理档案5、 职业病防治档案 * 职业病危害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档案 * 健康监护档案、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造册” *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 *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6、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档案7、 职业病危害事故档案8、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9、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记录10、职业病防治专题会议记录11、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资料,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续),祝大家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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