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概述课件.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1556477 上传时间:2022-12-05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9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法概述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建筑法概述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建筑法概述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建筑法概述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建筑法概述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筑法概述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法概述课件.ppt(2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建筑工程法律制度,建筑法概述,.,2,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

2、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3,课程基本信息,建筑法规课程是工程造价专业的专业课,也是职(执)业资格必考课程。主要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3、建筑活动中常见的法律事务,解决相关经济纠纷的能力。,.,4,课程目标,1.能力目标能处理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实施阶段及保修阶段等阶段程序上的法律事务;会制定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的各种法律文书;能圆满完成工程监理任务;能进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会拟定建设工程合同并处理简单的合同纠纷。2.知识目标熟悉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与构成,了解工程建设程序阶段、工作内容以及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类型及任务,掌握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基本法律规范、工程监理各方的法律关系、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工程建设安全的责任制度与内容和安全保障制度、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

4、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树立诚实守信、敬岗爱业的观念,提高学生的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强化职业责任感。,.,5,建筑从业资格制度,1.国家对建筑工程从业者实行资格管理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6,2.国家规范的建筑工程从业者1)

5、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或者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上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从业资格制度,.,7,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察、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如襄阳地质工

6、程勘察院 )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指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如青山建设工程监理襄阳公司,武汉星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注: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8,建筑从业资格制度,2)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7、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注册建筑师: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主要从事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9,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实施专业化监督管理。 注册工程造价师: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

8、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注:建筑相关职业资格,.,10,建筑从业资格制度,3.建造师的从业资格1)建造师的执业前提。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

9、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11,建筑从业资格制度,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10、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3)建造师执业分类。14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执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和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12,二级建造师报考时间一般在每年的23月,考试时间是在56月份。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建筑从

11、业资格制度,.,13,.,14,1.1 建筑法概述,1.1.1 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1.建筑法的概念建筑活动: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直接影响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为保证建筑活动有序进行,须为建筑活动立法,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建筑法: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八章八十五条,由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组成,是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广义的建筑法:狭义的建筑法及其他所有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

12、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在我国进行建筑活动除了要遵守建筑法外,还必须遵守其他有关建筑活动的规范。,.,15,1.1 建筑法概述,(建筑法共分8章,85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6,1.1 建筑法概述,2.建筑法的体系法律体系: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规范。我国建筑法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以建筑法为龙头、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建设部等部门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为

13、补充。,.,17,我国现行的主要建筑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公布、1987.1.1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通过,于1998.3.1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通过,于1999.10.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1999.8.30通过,于2000.1.1起施行;(5)其他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担保法、保险法,环境噪音污 染防治法、文物保护法、标准化法等;(6) 其他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国务院279令)、 中华人

14、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通过,于2002.11.1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12通过,于2004.2.1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0.4.7(建设部78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鉴证办法1997.11.3(国家工商局80令)等;(7) 建设工程各类技术方面的规范、规程、规定。,.,18,1.1.2 建筑法的一般原则,建筑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建筑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

15、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此条既规定了建筑法的立法目的,也体现了我国建筑法的一般原则。工程建设质量是指国家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系列指标的要求。工程建设安全是指工程建设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19,1.1.3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一般指法律的效力范围,有4方面内容,对建筑法而言:1.建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建筑法在什么时间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具体是指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其对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1)生效时间:三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三是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2

16、)失效时间:法律失效即法律效力的消灭,分为明示的废止或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的旧法。默示的废止,是指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实例见教材P4)(3)溯及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建筑法不具有溯及力,在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20,注:关于法律生效时间,(1)法律条文中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我国宪法关于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的规定,则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国家主席一般都是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当天发布命令公布法律,如1998年6月

17、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主席令,公布了该法。(2)法律条文中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如建筑法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3)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当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尚未制定出来,所以企业破产法(试行)最终开始

18、生效的时间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生效后3个月的1988年11月1日。,.,21,注:法的溯及力,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违反者的惩戒来促使人们遵守执行,人们之所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接受惩戒,就是因为事先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指导和警示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法只对其生效后的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如果允许法具有溯及力,人们就无法知道自

19、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就没有安全感,也没有行为的自由。因此,作为一项法制原则,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因此,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是规章,不论其效力等级是高还是低,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果法律的规定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增加公民的权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如刑法的从轻的规定就是如此。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22,1.1.3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2.建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由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适用于

20、我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由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只适用于其管辖区域,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法律效力。建筑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前半部分)建筑法不适用于我国港、澳、台地区。,.,23,1.1.3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3.建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指建筑法律规范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即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政府监督管理机关。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

21、伙企业、私营企业及依法可以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本法规定的建筑活动,都应遵守建筑法。 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依照建筑法的规定,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依法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对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是否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但不应代替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建筑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4,注:与建筑工程相关的行政监督

22、管理机关,1)国家权利机关:其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算,制定建筑法律,监管建筑法律的执行人民代表大会2)行政机关 国家建设主管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建设其他建设业务主管机关:交通部、航空、铁道、水利、电信机关。 国家建设监督机关:财政部、审计局、统计部、中国人民银行; 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监督、保护建筑法律关系。,.,25,1.1.3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4.建筑法对事的适用范围也称为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哪些行为或法律关系起调整作用。建筑法第二条对适用本法规定的建筑活动的范围作了限定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

23、备的安装活动。 ”(后半部分),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财、物、行为),.,26,问题:,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20层的办公楼。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4-8,竣工日期为2007-8-8。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

24、进度款。问本案例的法律关系构成是什么?(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财、物、行为。 ) 1、主体:建筑公司、开发公司2、客体:办公楼、工程款3、内容:(1)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并拿到工程进度款;(2)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拿到合格的办公楼,.,27,注:建筑活动界定的有关考虑,一是建筑法中的建

25、筑一词,如果是指建筑物的,则应当是指房屋建筑,或者说建筑活动的成果就是各类房屋。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对建筑物也作了类似的界定,即建筑物的特征是上面有顶,中间有柱子,周围有墙,这分明就是各类不同的房屋而已。 二是建筑一词除了是指建筑物外,还表示是一种营造活动,或称营建活动,在建筑法中则称为建造、安装活动,它和建设一词是有区别的,建设可以从投资立项开始,直到竣工使用,发挥效益。而建筑则是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就是建造那一个阶段。 三是各类房屋建筑是指民用房屋建筑、工业用房建筑、公共用房建筑,包括居住建筑中的独户住宅、多户住宅;工业建筑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水塔、烟囱等;商业建筑中的旅店、

26、银行、冷藏库、客运站等;文教卫生建筑中的学校、医院、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以及办公楼、会议厅、火车站等,都应当列为各类房屋建筑范围之内。 四是各类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都是指进入房屋或者与房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能够表明是以房屋为主体的,而不是指那些与房屋没有什么联系的,可以独立存在的那些设施、装备等。,.,28,注:关于建筑活动适用范围的说明1,广义的建筑活动包括各种土木工程的建造活动及有关设施、设备的安装活动,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活动,也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及其设备安装活动。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曾

27、将适用本法的建筑活动,规定为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修装饰活动。这样规定,就将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统统都包括在建筑法的适用范围之内。立法机关在对草案进行审议时认为,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过宽。房屋建筑与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活动有较大的不同。专业工程建设也各有其主管部门,本法对各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难以完全适用和解决对它们的监督管理问题。,.,29,注:关于建筑活动适用范围的说明2,由于房屋建筑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各个方面,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28、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就草案的规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地方、部门和专家也都提出,为使建筑法的规定能够抓住重点、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应当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包括民用住宅、工业用房和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房屋建筑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样规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管理体制上也比较顺。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建筑立法也明确将适用范围规定为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活动。经过反复认真的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筑法(草案修改稿)中,对草案的规定作了修改,将适用本法规定的建筑活动的范围限定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法律委员会所作的修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