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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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单元内容:,第1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第2节 建设工程承包有关规定第3节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第4节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 保护的有关规定第5节 建设工程质量有关规定第6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7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 途径,1,第1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法商法:民商合一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等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

2、法等。经济法统计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等。,3,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刑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4,二、法的形式,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

3、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等,5,二、法的形式,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法例之建筑物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等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WTO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6,三、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定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7,三、法的效力层级,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法律之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8,第2节 建设工程承包有关规定,9,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5、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0,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越级承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6、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由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

7、,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3,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总承包分类: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资质;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或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必须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1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

8、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5,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连带责任:当分包工程发生了质量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当然,连带责任也不仅限于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其他履行工程义务的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除应加强自行完成工程部分的管理外,还有责任强化对分包

9、单位分包工程的监管。,16,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有关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17,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有关规定,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一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

10、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8,四、建设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如果是施工总承包,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19,四、建设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转包的界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

11、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四、建设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违法分包的界定违法分包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

12、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1,四、建设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2,案例分析1,背景:2002年7月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程发包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1900万元。2002年9月29日,

13、甲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1标工程,价款暂估为500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万元。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1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1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2002年12月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1000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1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17%。丙建筑

14、公司于2002年8月16日与“包头工”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1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5%的管理费用;合同总造价暂定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50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03年11月29日,人民路1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99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

15、丙建筑公司工程款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费。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23,案例分析1,问题:(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2)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3)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24,案例分析1,分析:(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有:甲建筑公司是承包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施工分包给乙建筑公司,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并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

16、管理,既是违法分包,又可视作转包行为;乙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承担技术及经济责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丙建筑公司,是转包工程的违法行为,也违反了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的法律规定;丙建筑公司允许“包工头”李某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已构成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2)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甲、乙建筑公司,应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罚,其转包、分包无效,处转包、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17、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乙建筑公司,还应以接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丙建筑公司应以接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接受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在本案中,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丙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至于对李某的工程欠款,首先应由丙建筑公司参照内部承

18、包协议支付;其次,由乙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建设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其还款责任。,25,第3节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 合同的有关规定,26,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要约:投标文件承诺:中标通知书,27,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工期的有

19、关规定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8,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解决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

20、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价款结算: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

21、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29,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解决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工程垫资的处理:(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

22、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0,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

23、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31,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32,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33,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4,一、建

24、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变更和撤销的有关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5,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

25、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6,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

26、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7,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27、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8,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新建筑法将第48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前者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面向企业全体员工;后者属非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则是针对施工

28、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人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0,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工

29、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41,案例分析2,背景: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工程发包给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承包施工,双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0年1月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乙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向甲公司

30、递交了单方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但甲公司一直未予审价,并于2010年5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立即交付已完工的工程。问题:(1)乙公司是否及时启动了竣工结算程序?(2)本案应是甲公司先支付价款,还是乙公司先交付工程?(3)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动结算程序,甲公司可否主张先交付工程?,42,案例分析2,分析:(1)双方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第33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审核。”因此,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了竣工结算程序。(2)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工程验收合

31、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2条中约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据此,本案应当是先由发包人支付价款,再由承包人交付工程。发包人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先交付工程,不能得到法律支持。(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5条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据此,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动结算程序,甲公

32、司可以主张先交付工程。,43,案例分析3,背景:甲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其别墅工程。之后,该建筑公司将别墅工程转包给乙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别墅工程由乙建筑公司负责施工,材料、设备也由乙建筑公司提供。合同中采取单方固定价包干。施工完毕时,产生结算矛盾。乙建筑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较多,如按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包干价结算亏本,要求调高价款,据实结算。但甲建筑公司不予认可。问题:(1)本案中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是什么?(2)乙建筑公司应如何主张结算工程款?分析:(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

33、条、合同法第56条规定,本案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上是甲建筑公司的转包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该工程如果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44,案例分析4,背景:2007年8月,张某和王某进入某公司担任搬运工。年底,该公司因工作量增大,要求员工加班。张某和王某上班时间从早上8点到晚上12点,除去1小时吃饭时间,每天工作时间平均为14个小时,其中加班时间为6个小时。此外,公司还要求张、王等员工在元旦和周六、周日加班,但公司未向加班员

34、工支付加班费。1个月下来,员工们精疲力竭,要求公司解决问题。但该公司负责人说,年底工作量大,加班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对员工的要求置之不理。于是,张某、王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做了举报,要求纠正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问题:(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哪些规定?(2)若该公司不向张某和王某支付加班费应受到何种处罚?,45,案例分析4,分析:(1)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3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明确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

35、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2)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应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加班费;该公司逾期不支付的,责令该公司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他们加付赔偿金。,46,案例分析5,背景:王某系一家公司的员工。2009年2月王某与该公司签订了自2009年2月16日至2012年2月15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4日,王某在去广州出差时所乘坐的大巴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王某不幸身亡。王某的亲属以工伤事故为由,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补偿要求。问题:(1)王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是否属于工伤范畴?(2)其工伤应当由谁认定?

36、(3)王某如果是工伤,其工伤补偿标准与内容是什么?,47,案例分析5,分析:(1)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王某其死亡原因虽然系交通事故所致,但其发生是在出差的路上,即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和工作原因,因此属于工伤范畴。(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的规定,王某的工伤认定应当由该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认定。(3)王某认定工伤后,其工伤补偿标准与内容,

37、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48,第4节 施工现场环境保

38、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49,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0,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规定:,夜间:22:00-06:00,51,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39、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52,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废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

40、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大气污染防治法,53,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

41、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水污染防治法,54,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42、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5,二、施工节约能源的有关规定,建筑节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施工节能循环经济促进法绿色施工导则,56,三、施工现场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

43、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44、,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文物保护法,57,三、施工现场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施工的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

45、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58,三、施工现场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文物保护法,59,三、施工现场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

46、实施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60,案例分析6,背景:2009年11月22日,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向该市环保局投诉,称小区旁的一处建筑工地正进行施工,尘土飞扬。还传来阵阵刺鼻味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生活。市环保局随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正进行土石方回填及屋面防水施工。由于运土方的车辆没有采取进出场地清洗、密闭措施,导致运土车辆沿线漏洒了许多泥土,激起大量扬尘;屋面防水工程使用的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大量刺激(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市环保局要求该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但是,该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依然照常进行施工作业。问题:(

47、1)施工单位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2)市环保局应当对其作如何处罚?,61,案例分析6,分析:(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了此项规定,没有对运土方车辆采取必要的防漏洒及清洗等除尘措施,导致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

48、尘和恶臭气体物质。”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的大量刺激(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2)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57条规定,该市环保局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依据该法第58条规定,对于该施工单位违反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62,案例分析7,背景:2007年5月10日,某工地的1车建筑垃圾被倾倒在某市大街的道路两侧,污染面积75平方米,被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该工地已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施工单位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建筑

49、垃圾运输合同,约定由该运输公司按照渣土消纳许可证的要求,负责该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处置,在垃圾渣土清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运输公司全权负责。但是,该运输公司没有取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核准证件。问题:(1)如何确定该建筑垃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2)运输公司与施工单位分别应受到何种处罚?,63,案例分析7,分析:(1)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

50、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本案中,施工单位作为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已经依法办理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要求运输公司按照渣土消纳许可证的要求,负责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处置。运输公司违法将1车建筑垃圾倾倒在道路两侧,应当为建筑垃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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