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专题培训班讲解(使用环节)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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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用药依法养殖,2015年兽药管理专题培训班,11,案例解读,2, 被误解的“白羽鸡” 产生误解的原因 滥用抗生素的危害,案例解读引言,3, 畜禽养殖中,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是无可厚非的 人用药、禁用兽用,超范围用药 不看说明书,用法不当,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 养殖场要有责任心,要做到“己所不吃,勿售与人” 监管不到位,案例解读视频中反映的问题,4,法律法规,第二部分,5, 畜牧法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农业部公告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

2、法及其实施办法 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针对养殖环节用药和监管的规定,6, 畜牧法,法律法规畜牧法,7,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畜牧法监管,法律法规畜牧法,8,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

3、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畜牧法处罚,法律法规畜牧法,9,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产地检疫,法律法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产地检疫规程,10,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

4、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兽药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兽药管理条例,11,第六章 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

5、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养殖诊疗、用药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兽药管理条例,12, 兽药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兽药管理条例,13,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

6、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兽药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兽药管理条例,14,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

7、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部公告、规范性文件一、禁用药物管理:违禁药物相关公告、淘汰兽药品种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等;二、兽药残留: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兽药停药期规定、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三、处方药管理:处方药目录(第一批)、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四、监督执法: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71号公告);五、毒麻品管理:氯胺酮、兽用安钠咖、麻黄碱等。,法律法规部令公告,15,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168号附录1)

8、-2001.9.4 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16,法律法规农业部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168号附录1)-2001.9.4 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份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17,喹乙醇预混剂Olaquindox Premix有效成分喹乙醇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喹乙醇50g。

9、适用动物猪作用与用途用于猪促生长。用法与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1000g-2000g。注意禁用于禽;禁用于体重超过35 kg的猪;休药期35天。,法律法规农业部公告,例:非处方药预混剂,法律法规农业部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168号附录2)-2001.9.4仅通过混饲给药,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兽药字),18,1.磺胺喹噁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2.越霉素A预混剂3.潮霉素B预混剂 4.地美硝唑预混剂5.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 6.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7.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 8.赛地卡霉素预混剂9.伊维菌素预混剂 10.呋喃苯烯酸钠粉11.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预混剂 12.

10、环丙氨嗪预混剂13.氟苯咪唑预混剂 14.复方磺胺嘧啶预混剂15.盐酸林可霉素、硫酸大观霉素预混剂 16.硫酸新霉素预混剂17.磷酸替米考星预混剂 18.磷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预混剂19.甲砜霉素散 20.诺氟沙星、盐酸小蘖碱预混剂21.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 22.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小蘖碱预混剂23.噁喹酸散 24.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法律法规农业部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168号附录2)-2001.9.4仅通过混饲给药,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兽药字),19,地美硝唑预混剂(禁止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Dimetridazole Premix有效成分地美硝唑

11、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地美硝唑200g。适用动物猪、鸡作用与用途用于猪密螺旋体性痢疾和禽组织滴虫病。用法与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猪1000-2500g,鸡400-2500g。注意蛋鸡产蛋期禁用;鸡连续用药不得超过10天;休药期猪3天,鸡3天。,例:处方药预混剂,法律法规农业部公告,168号公告的补充规定 (农业部公告220)-2002.9.2,20,一、根据需要,养殖场(户)可凭兽医处方将“168号公告”附录二的产品及今后我部批准的同类产品,预混后添加到特定的饲料中使用,或委托具有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并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认定的饲料厂代加工生产为含药饲料,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12、)动物养殖场(户)须与饲料厂签订代加工生产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须注明兽药名称、含量、加工数量、双方通讯地址和电话等,合同双方及省兽药和饲料管理部门须各执一份合同文本。 (二)饲料厂必须按照合同内容代加工生产含药饲料,并做好生产记录,接受饲料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含药饲料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兽药有效成分、含量、饲料厂名。 (三)动物养殖场(户)应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按照法走兽药质量标准使用所加工的含药饲料,并接受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代加工生产的含药饲料仅限动物养殖场(户)自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或倒买倒卖,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从养殖

13、生产环节控制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168号公告”,切实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委托加工含药饲料生产、使用活动的监管工作,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部门间的沟通,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请各地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法律法规农业部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176)-2002.2.9,21,(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7种)(二)、性激素(12种)(三)、蛋白同化激素: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2种)(四)、精神药品(18种)(五)、各种抗生素滤渣,法律法规农业部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14、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2002.4.15,22,法律法规农业部公告,农业部193号公告的补充(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序号1品种)-2005.10.28,23,法律法规农业部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苯乙醇胺A等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2010.12.27,24,1.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 A):-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2.班布特罗(Bambuterol):-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3.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4.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药典2

15、010版二部P783。-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5.马布特罗(Mabuterol):-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6.西布特罗(Cimbuterol):-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7.溴布特罗(Brombuterol):-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8.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长效型-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9.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长效型-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10.盐酸可乐定(Clonid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645。抗高血压药。11.盐酸赛庚啶(Cyproheptadine Hydrochloride):药典

16、2010版二部P803。抗组胺药。,法律法规农业部公告,淘汰兽药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839号)-2007.4.4,25,注:GF代表兽药规范、CVP代表中国兽药典、ZB代表兽药质量标准,法律法规农业部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596、627、665、720、784、811号),26,(2005-2007年),举例:农业部560号公告中的抗病毒药物 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吗啉(双)胍(病毒灵)、利巴韦林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废止原因:金刚烷胺类等人用抗病毒药移植兽用,缺乏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实验数据,用于动物病毒性疫病不但给动物疫病控制带来不良后果,而且影响国

17、家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实施。 2005年禽流感期间,农业部专门发布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对人用抗病毒药物进行清查。,法律法规农业部公告,毒麻品管理,27,1、氯胺酮原料及氯胺酮注射液管理规定,农办医2005 22号;2、 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2007年11月修订(农业部已停止发布兽用安钠咖生产计划)。3、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医发200824号。( 2011年,农业部第1540公告注销全部含麻黄碱制剂批准文号),法律法规兽药残留,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2002.12.24,28,1、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

18、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 例:右旋糖酐铁2、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 例:阿莫西林,所有食品动物(肌肉、脂肪、肝、肾:50;奶:10)3、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 例:氯丙嗪、地西泮、地美硝唑、甲硝唑、潮霉素B、塞拉嗪(奶)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与2002年193号公告相同)。 注:该公告比较旧,卫生部、农业部2010年印发的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决定清理整合现行235号公告和新批准的兽药残留限量,增补部分

19、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现在草案应该制定好了,法律法规兽药残留,兽药停药期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78号) 2003.5.22,29,1、兽药停药期规定(202种),2、不需要制订停药期的兽药品种(92种),按照说明书执行,法律法规兽药残留,动物及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30,法律法规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31,一、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提出了新要求)1、规定了“兽用处方药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凭处方购买和使用;动物养殖场(合作社)聘用的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可凭执业证直接登记购买处方药,无需

20、处方签;2、规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要标注“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暂可不标,原料药标“兽用” (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2014年3月1日起生产的要标注) ;3、发布了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一、二、三册)(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4、规定了“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兽医按规定使用(农业部公告第2069号)。,文件要求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32,二、江苏省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苏农办牧20148号)1、2014年全省启动,南京、东台、铜山、海安、邗江5市(区)整体推进示范;2、2015年各市选一个县(区)整体推进示范,2016年全面实施。3、赋予经注册的执

21、业助理兽医师处方权,但期限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三、关于加快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办牧201515号)1、加快了原实施方案确定的推进进度,要求2015年内就要在全省全面实施;2、赋予经登记备案的乡村兽医在从业区域内的处方权,但期限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文件要求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33,四、关于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知(苏农办牧201518号) 对照兽药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核查整治兽药生产企业、经营店、动物诊疗单位、畜禽养殖场(户)等场所标签说明书问题,

22、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文件要求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共三册),34,兽药典2010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与之配套,35,追溯系统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36,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2015.1.21)1、2015年7月31日前,实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 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3、 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监督执法,第三部分,37,监督执法养殖场责任,38,一、严禁使用违禁药、原料药、人用药;二、凭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

23、药,按照说明书合理使用,不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三、从合法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并核查供应方资质材料,产品批件,保存好购买凭证,做好购买记录;四、注意辨识假、劣兽药、禁用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五、建立用药档案,做好诊疗和用药记录;六、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不销售有药物残留的动物和产品。,监督执法监管要求,39,各有关监管人员应做好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一、注意检查有无假、劣兽药(假、劣兽药详见兽药管理条例中的定义),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移交执法支队立案查处;二、注意检查是否遵守停药期规定,对怀疑虚假填写用药记录的,应列为重点抽样监测对象;三、

24、 注意检查是否使用违禁药物,做好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四、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对未建立用药记录的,应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监督执法监管要求,40,【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非常用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第45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

25、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督执法监管要求,41,【部门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法律】畜牧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26、,监督执法违法成本,42,畜牧法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督执法违法成本,43,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27、,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

28、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监督执法违法成本,4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29、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监督执法违法成本,4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

30、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监督执法违法成本,4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

31、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监督执法违法成本,47,刑 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谢 谢!,48,规范用药 依法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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