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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1,主要内容:,一、危险化学品法规体系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规,2,基本概念,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或人造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火灾爆炸中毒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具有重要意义。,4,一、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体系的框架与层次国家根本法-宪法国家基本法-刑法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和专门性法律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 其它有关安全健康
2、的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其它安全法律,宪法,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令等行政法规,行业、部门、地方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技术法规、标准管理法规、标准,法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品鉴别、分类登记,国际170化学品公约,应急响应,危险性公开,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作业人员培训,国务院条例,国务院下属部委行政法规 1996劳部发423号,1990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94年我国承认并实施该公约,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危害控制,危险化学品法 规,危险化学品鉴别与分
3、类,危险化学品登 记,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技术关键,重要步骤,必要措施,(一)法律、法规、规章1、安全生产法 人大2002年6月29日通过审议 2002年11月1日实施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 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 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12月1日实施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化学品方面的相关法规、标准,5、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公约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动部、化工部 1996
4、年12月26日颁布6、 53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经贸委35号令) 5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经贸委36号令)7、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原安监总局令第8号)8、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10号令),(二)主要标准1、危险化学品鉴别和分类的国标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化学品分类及危险性公示 通则GB13690-20092、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XG1-2007 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年版) 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 GB/T 7694-2
5、008,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国标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200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 (GB/T15089-2008)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4、“一书一签”的国标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5、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的国标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通则GB15603-95 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6、重大危险源的国标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7、
6、有毒化学品的国标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及品名编号GA57-93,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二)主要内容涉及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过程、安全生产监督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7、障(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问题:1)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什么?2)作为企业的主要负
8、责人,结合企业实际,如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对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要求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
9、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五条),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验收。(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
10、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11、、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六十九条)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要求危险化学品管理就是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和国家标准几个方面的管理。,2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1)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知情权:即有权了解知道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1)从业人员八大权利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
12、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自觉遵章守纪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纵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即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险情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有及时报告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02年颁布,2011年修改,2011年12月31日开始施行。共分7章90条。,(一)立法目的 该法的立法
13、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该法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二)主要内容 1、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范围以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为准。,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规定(1)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4、工作环境和条件。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工伤社会保险。,(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第十五条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十六条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3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
15、、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职业病危害公告和警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四条),4职业病患者享受待遇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将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
16、、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5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17、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明确了消防工作新的原则;2.单设执法监督一章加强监管;3.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4.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5.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非重点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专业中介机构)6.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7.建立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制度;8.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修改后消防法有八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立法目的1)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2)加强应急救援工作;3)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二)主要内容 1消防工作原则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
18、、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工作原则强调“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2.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消防职责 (1)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2)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职责 (3)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职责 (4)单位消防安全责任,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有四点: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_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19、。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4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修改后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修改后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修改后消防法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
20、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5完善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修改后消防法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修改后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
21、、资格)一类行政处罚。,6危险化学品消防违法行为修改后消防法所界定的关于危险化学品消防主要违法行为有: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4)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6)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三、危险
22、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50,一、条例修改背景,1、机构改革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2、某些环节管理薄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3、新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如
23、何相互衔接,51,4、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如何逐步接轨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继实施,对中国影响较大。5、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52,二、新条例的主要变化新条例由74条增加到102条,变化较大,重要的改动有6处。1、对危险化学品定义进行了调整2、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3、取消了禁止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制度4、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鉴定的相关规定5、
24、适当下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6、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大调整1 危险化学品定义原定义(第三条)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第三条)是GHS的定义。【原定义344号令(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现定义591
25、号令(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2 新的条例体现了有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变化(第六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1)、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把现行条例关于经济贸
26、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57,3、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条例明确了三个方面内容: (1)、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27、; (2)、确定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范围; (3)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4、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明确了下列问题:(1)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2)严格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3)下放了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检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检部门。,59,5、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1)明确了托运人也可以向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公安机关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2)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天。条例(第五十条),7、加强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管理,根据各方面意见,条例建立了一个机
28、制来确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就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毒性作用机理等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对确属在水中性能相对稳定无较大危害,或者与水反应后的生成物不会对水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在严格采取确保运输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允许通过内河运输。对其他绝大多数剧毒化学品,以及不属于剧毒化学品但对水环境危害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则严格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同时,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必须跟上,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
29、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十四条至六十二条),62,严禁违法运输,7、增加的制度和内容,1)、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第十二条)2)、危化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十四条,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原来向质检部门申请)3)、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第一百条)4)、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5)、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第二十条)6)、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第九十八条)7)、重点环境管理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第十六条)8)、对铺设管道的
30、管理内容。(第十三条),8、调整的内容,1)增加了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的管理(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凭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凭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38条),2)危险化学品登记新: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原: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
31、化学品登记。,3) 将每两年一次或每一年一次的安全评价调整为每三年一次第十七条(原)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二十二条(新)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68,8、调整的内容,4)、调整和完善了生产许可制度;(第二十九条) 5)、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
32、度; 【第7章,如七十六条】 6)、对农药的安全管理给出了更为科学的限定,即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安全管理同样适用本条例,从条例第三条的内容来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将由农业部门确认;7)、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层级(下放到县级安监部门)。(第三十五条),69,9、取消三项制度,1)、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2)、取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环节的管理条款;3)、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制度。,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度小结 三项公告制度1.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条2.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第二十九条3.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名单,第五十
33、四条 四项备案制度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第二十五条,3.销售、购买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5天内)第四十一条4.应急救援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七十条 十七项审查、审批、管理制度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与生产许可制度2.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制度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4.禁止与限制制度5.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6.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7.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8.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9.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管理制度10.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制度11.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12.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13.危险化学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14.内河禁运制度15.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16.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17.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