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保险经营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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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章 保险经营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2,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法第四十八条),3,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适用于财产保险)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

2、则,二、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1、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2、订立合同之前成为可保利益,合同订立之后称为保险利益。,5,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4、对财产具有用益权人的保险利益。,6,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

3、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7,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8,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

4、(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9,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于顾客和观众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保险。2、各类专业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3、制造商、销售商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投保产品责任保险,10,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

5、则,四、保险利益的时效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11,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中,只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在追究有无保险利益。意味着保险单需要根据情况变化修改。,12,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隐瞒和欺骗,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存在原因: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13,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

6、基本内容(一)约束投保人、被保险人1、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14,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7、的责任。,15,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16,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2、保证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17,第二节最大

8、诚信原则,保证的种类按照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分为: (1)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2)承诺保证: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里放置危险物品。,18,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按照保证存在的形式:(1)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2)默示保证:习惯上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合同中。,19,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

9、的能力;按照设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小结: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 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21,(二)约束保险人1、条款说明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10、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2,举例:某保险公司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

11、(AIDS)期间;6、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注:自杀条款的新规定参见2009年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条款示例,23,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2、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保险人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力。 禁止反言: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力,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力。如:海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人要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要承担赔偿。,2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

12、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25,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 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

13、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26,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27,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及法律后果(一)告知的违反及法律后果1、表现:漏报、误报、隐瞒、欺骗2、处分:保险法16条规定

14、,28,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29,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时,有两种后果: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时,保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未发生保险事故,却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

15、一条都有相应规定。,版权属FPSCC所有 受法律保护Copyright FPSCC,29,30,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二)保证的违反 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保证的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因此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31,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保险合同约定保证的事项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事项,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承担责任。而且无论故意或无意违反保证义务都如此处理。对于破坏保证事项,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

16、费。,版权属FPSCC所有 受法律保护Copyright FPSCC,31,32,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进行罚款。保险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人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都将承担与上相同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此有规定。,33,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的含义 指

17、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并导致一定后果出现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34,第三节 近因原则,二、确定近因的方法(实例)例1:暴风吹倒木屋的山墙 倒塌的山墙压断了电线 断线短路出现火花 火花引起木房火灾 象消防队报警 消防队扑灭大火 水湿损坏了屋内未燃的物品,35,第三节 近因原则,例1分析: 保单注明承保火灾,未提水渍,但水渍损失是由火灾引起的,水渍损失是火灾的直接后果,而风暴是近因,属于火灾的保险责任,因此给予赔偿。,36,第三节 近因原则,例2:地震倾覆了煤油炉 溅出的油遇到燃烧的炉芯 燃油使房屋着火 热辐射燃着了第二家房屋 殃及1

18、00米外的一座建筑物,37,第三节 近因原则,例2分析: 投保火灾保险,地震引起火灾,直到烧毁了被保险财产,火灾的近因是地震,而地震是除外责任,因此不予赔偿。,38,第三节 近因原则,例3:雷电击坏了一座建筑物动摇了山墙 紧接着,大风吹倒了这面墙 例4:大火损坏了一面墙,使之不再牢固 几天后,大风吹倒了这面墙,39,第三节 近因原则,例3分析: 主要损失的原因是雷电,风暴是远因,雷击属于火灾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例4分析: 墙倒塌的原因是风暴,与火灾的联系不再紧密,起决定作用的是风暴。,40,第三节 近因原则,三、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若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

19、负责赔偿,若该风险属于未保或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41,第三节 近因原则,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1)多种原因均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2)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可分性而定。除非保险人能够提供某部分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造成的,否则保险人一般要承担赔偿责任。 ( 通融赔付 ),42,第三节 近因原则,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1)各原因均为被保风险,保险公司给予赔偿;(2)含除外或未保风险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或未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责;前因是除外或未保风险,后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赔偿

20、;,43,第三节 近因原则,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因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因素是被保风险,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4,近因原则案例,如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交通事故并使下肢伤残,但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其中,心脏病突发为独立的新介入的原因,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为死亡近因,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的支付责任。,45,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财产保险和补偿性质的保险),一、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含义 指保

21、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的收益。,46,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停工(误工)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费用补偿型,定额给付型,47,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1、以实际损失为限 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例如,医疗保险中以被保险人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为限。财产保险

22、中以受损标的的当时市值为限。,48,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例如: 一台机床投保时按其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5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2万元,如果发生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赔偿多少?,49,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只应低于或者等于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保险金额。例如:某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5万元,发生事故全损,全损时市价为30万元,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50,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3、以保险利益为限 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以其对受损标的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受损时权益已经全部转让,则

23、被保险人无权索赔,如果受损时保险财产已转让,则被保险人对以转让的财产损失无索赔权。,51,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例: 王某独立经营一条运输船,投保时船的价值和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期限1年。投保3个月后,将其船只的40%转让给李某,投保8个月后船全损。保险人只赔给王某600万元的损失。,52,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三)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 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按保障程度,即 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

24、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53,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人身保险的例外 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支付保费的能力来决定的,事故发生时,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5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2、定值保险的例外 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标的损失时的市价如何,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55,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如市价跌落,则保险金额

25、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适用于:古董、艺术品、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56,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 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57,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58,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

26、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59,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我国保险法规定)各保险人 =损失 * 该保险人 /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金额 承保的保额 承保保额总和,60,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例如: 投保人与甲、乙两个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

27、别是100万元和60万元,若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80万元,甲、乙保险公司各赔多少?,61,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家保险公司的分摊不以其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在假设无其他保险公司情况下单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之和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62,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各保险人 =损失 * 该保险人 /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金额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总和例如: 投保人向甲、乙两家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甲公司4万元,乙公司6万元,实际损失为5万元,甲、乙公司各赔多少?,63,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

28、出单的公司先在其赔偿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损失超出前一家公司的保额时,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的部分。,6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例如: 发货人先后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为同一财产分别投保10万元和12万元,发生事故造成实际损失为16万元,按顺序责任,甲、乙各赔多少?如果损失8万元,甲、乙保险公司各赔多少?,65,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代位追偿原则1、含义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66,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2

29、、主要内容(1)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代位追偿权),67,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第一,受损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第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第三,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68,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当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时,多余

30、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69,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方式第一,法定方式;第二,约定方式。 我国采用法定方式,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70,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保护第一,在保险人赔偿之前,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者的追偿权,那么也就同时放弃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二,在保险人赔偿之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了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第三,如果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影响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险人扣减相应的赔偿金额。,71,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31、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72,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

32、应的保险金。,73,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2)物上代位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造成推定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对该项标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推定全损,74,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推定全损: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毁损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75,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 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在海险中常用

33、。,76,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委付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77,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 终止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78,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一)合同与保险合同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

34、险经济保障的目 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79,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于保险法也适用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80,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81,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而对他方当事人只发生义务

3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82,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83,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8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五)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合合同又叫格式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就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

36、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大多数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少数保险合同,例如核保险、航天保险、团体保险(众多标的)属于协议保险合同。,85,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四、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的状况不同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只承保一种危险责任。综合危险保险合同:一个保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的危险责任。 (综合风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86,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二)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记载于保险合同分类定值保险合同: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在

37、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事故导致全损,不论发生事故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是多少,保险人均按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价值赔偿。如货物运输保险、船舶险、古玩字画等。,87,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二)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记载于保险合同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当时损失发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作为赔付的标准。,88,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三)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分类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超

38、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超额保险,超出的部分无效),89,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不足额合同出现的情况:(1)由于保险人的规定,藉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风险;(2)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藉以节省保险费(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90,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按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对于施救费用,同样按比例责任计算,91,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部分,相当于保险金额部分为第一危险责任,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为第二危险责任。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指在计算赔

39、款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损失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92,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四)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定额给付保险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协商约定保险金额的合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指以保险标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合同。,93,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五)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专一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同一保险人投保并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94,第一节 保险合同

40、的概念,(六)根据保险人所负责人的次序原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为了分摊已承保保险的危险而与再保险人(其他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95,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96,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2、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

41、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须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97,(二)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1、被保险人定义 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98,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99,(二)保险合同关系人,2、被保险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

42、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100,(二)保险合同关系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101,(二)保险合同关系人受益人,1、受益人定义保险法18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43、。 法律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是活体的胎儿;,102,(二)保险合同关系人受益人,2、受益人的产生和变更受益人产生的方式是指定;有权指定受益人的主体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103,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过

44、被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上批注或打印批单。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104,(二)保险合同关系人受益人,3、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前无权转让该权利;受益的方式包括:比例、均分、顺位,105,(二)保险合同关系人受益人,保险法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

45、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106,(二)保险合同关系人受益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46、在先。,107,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108,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109,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

47、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10,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1)保险代理是由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2)保险代理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保险人;(3)保险代理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4)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5)保险代理人明知等同于保险人明知。,111,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

48、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112,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险经纪是由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保险经纪是以独立的名义进行的中介行为;保险经纪是基于投保人利益的中介行为;保险经纪人因过错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保险经纪人承担;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11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49、114,第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5,第三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三)风险管理咨询;(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116,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内容的构成从条款的拟

50、定看包括: 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是合同不可缺少的法定条款,由保险人拟定; 特约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与基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7,(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118,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保险期间可以按年、月、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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