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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GB 50202-2018 修编后的变化及解析,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已于2018年3月16日发布,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同时废止(以下分别简称“新标准”及“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 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我国把一些涉及技术规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统一冠名为“技术规范”或“规范”,以区别与自愿用或推荐性的标准等。,规范与标准:,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取最佳秩序,对活动或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规范与标准:,1.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2.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3.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修订的主要内容:,4. 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5. 引入
3、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的科学抽样方法;6. 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分部工程的验收内容、标准、程序:,检验批,未做规定,分
4、 项,子分部,分 部,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质量检验员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相关栏签字,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检验批的合格条件:,305 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302 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
5、、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二: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在旧规范中强制性条文为4.1.5、4.1.6、5.1.3、5.1.4、5.1.5、7.1.3、7.1.7七个条文。新标准中仅有一条强制性条文,其编号和内容如下:,5. 1. 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必须至
6、少留置1 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每连续浇筑12小时必须至少留置1 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应至少留一组试件。,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新标准: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旧规范:7.1.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1.验槽执行范围,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新标准: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
7、共同参加验槽。,旧规范:没有规定具体参与单位。,2. 验槽的组织单位与参与单位,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新标准:A.1. 2 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旧规范:没有规定具体参与单位。,3. 验槽前准备的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1)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2)素土、灰土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2.3】(3)砂和砂石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
8、验。【4.3.3】,新标准中规定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100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 。【4.4.1】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4.4.3】(5)粉煤灰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4.5.3】,新标准中规定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6)强夯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4.6.3】(7)注浆地基
9、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7.3】(8) 预压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4.8.3】,新标准中规定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9)砂石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体密实度等检验。【4.9.3】(10)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4.10.3】(11)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4.11.3】,新标准中规定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
10、报告:,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12)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4.12.3】(1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4.13.3】(14)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复合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4.14.3】,新标准中规定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4.新标准验槽节点汇总,修订的主要内容三: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4.新标准验槽节点汇总,修订的主要内容四: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
11、,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四: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四: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四: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五: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的科学抽样方法,3.0.6 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
12、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新标准:,旧规范:,无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五: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的科学抽样方法,表3.0.9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修订的主要内容六: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新标准删除或者修改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如旧规范中砂石料粒径要求为“100mm”,但是在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中明确提出砂石粒径要求为“50mm”,这种情况给实际质量验收工作造成了很多不便,所以在新标准的验收
13、规定中就调整了验收数据,与JGJ 79-2012保持一致。,修订的主要内容六: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旧规范在编制的时候,标准规范的数据格式并不严密,比如旧规范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偏差值为“5%”,按照字面理解为,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应控制在95%到105%之间,但是实际施工中土工合成材料强度大于105%没有任何问题,是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所以新标准中数据改为“-5%”。,七.结语,新标准相对旧规范调整变化的内容很大,其验收标准范围进行了调整,验收项目也进行了增减,但是其指导原则仍旧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基本方针。材料进场复验、隐蔽工程验收、工序过程控制以及验收条件、验收组织、验收程序等基本保持不变。新标准细化了验槽要求,调整了抽样原则,在技术要求上更加合理。,八.结语,在实际工程中,我们还应突出强调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过程控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要求编制及填写施工前和施工中的施工记录。现有的资料编制体系中还没有固定表式,参建单位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记录,自我监督,完善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