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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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和破产法概念 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2、企业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企业破产制度和国家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现和解整顿和破产还债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行企业破产制度与健全社会救济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四)从实际出发,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三、实施企业

2、破产法的作用 (一)破产法的实施可以使企业破产还债 (二)企业破产法的实行,对于素质太差的企业可以起到淘汰的作用 (三)企业破产法的实行,将增加对企业的压力,促使企业增强活力,迫使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企业破产法的实行有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 的积极性,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五)企业破产法的实行有益于我国涉外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四、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

3、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单选: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注会)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

4、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选项B说“根据商业银行法”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错误。,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规定,一、破产原因1、概念:也称破产界限

5、,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2、破产原因分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注意:不能清偿不等于资不抵债,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规定,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提出:破产申请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非资不抵债),债权人、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二)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注意单选题)管辖。【解释】债务人住所

6、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3.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

7、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非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注意单选题)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

8、知对方当事人。【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解释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解释3】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解释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

9、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重大改变)(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09注会)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D甲、

10、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二、破产管理人1、管理人的定义管理人是指在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新破产法用管理人制度取代了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2、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11、。(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单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根

12、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上不能担任管理人的;选项A和D是属于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也是不能担任管理人的。,4、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

13、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5、管理人职责的限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3)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5)借款;(6)设定财产担保;(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9)放弃权利;(10)担保物的取回;(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

14、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09注会)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

15、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本题中就视为解除合同,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三、债务人财产【解释】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新破产法未将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1.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

16、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2.个别清偿的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解释】撤销权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注意二者的区别。,3.债务人的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4、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

17、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5、取回权(相对于出卖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

18、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09注会)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

19、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中,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即使管理人其后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6、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破产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破产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破产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先有债权后负担债务)(3)债务人(破产

20、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破产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先有债务后取得债权),多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据此规定,确定

21、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时,而不是破产宣告时,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判断: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取得他人对甲公司的债权。乙可以用该债权与其欠甲公司的债务进行抵销。( )参考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抵销权。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和。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

22、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解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才能作为共益债务;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无因管理的费用只能作为破产债权。,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23、(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多选)下列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09注会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

24、,在按照比例清偿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五、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的期限(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注意单选题)。(旧:区分收到通知与没有收到通知)(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旧: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2.债权申报的要求(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注意判断题)起停止计息。(旧:自破产宣告时)(

25、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债权免申报),(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

26、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

27、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多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根据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违约金是不能申报债权的

28、。,多选: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A.税收债权B.社会保障债权C.职工劳动债权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它是债权人在破产开始后参与破产程序的组织,但不是执行机关。,1.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2)债权人会

29、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解释】债权人会议主席并非选举产生,也不是由债权数额最大的债权人担任,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不是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解释】2007年教材对“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进行了重大调整,注意单选题、多选题。,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

30、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链接】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

31、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3)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6.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

32、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解释】“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监督破产财产分配;【解释】“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练习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

33、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七、重整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1.重整申请(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

34、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注意多选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重整期间(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

35、民法院同意的除外。,(6)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二)重整计划1.重整计划的制定(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相关链接】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

36、日起6个月(注意单选题)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多选题)3.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

37、4.重整计划的通过方式(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38、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5.重整计划的执行(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3)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

39、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5)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判断题: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计划规定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 )参考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整计划的监督。根据规定,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八、和解

40、(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1.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

41、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和解协议的终止(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解释】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包括:(1)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行和解协议;(3)给个别债权人和解协议以外的特殊利益;(4)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产;(5)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6)对原

42、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九、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破产宣告的条件1、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属于不宣告破产的情形;2、企业在重整期间被法院终结重整的;3、在重整期满,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不按照破产程序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

43、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三)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失业保险金)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

4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相关链接1】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相关链接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

45、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3.破产财产的分配(1)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

46、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注意单选题)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注意单选题)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四)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1.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47、;(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解释】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的财产处理行为依法被撤销涉及的财产,包括:无偿转让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财产、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清偿额以及债务人放弃的债权。(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数额。(3)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虚构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2.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

48、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相关链接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链接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五)破产程序的终结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2、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3、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2007年7月6日国有企业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9、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请根据新破产法有关规定回答: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解答:(1)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不合法。 (2)由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 (3)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会议的程序不合法 。 (4)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清算活动不合法。

50、(5)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来接管企业,而不要等到破产宣告以后。,2、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系上海市金山区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07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高超商贸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1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某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组成的管理人。问:上述破产程序中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单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 )。A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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