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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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为切实控制工业污染、生活废水、垃圾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不断改善河道、水库等水环境质量,有效保护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根据市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实施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一、工作目标为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与保护,促进全区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和国家、省2021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实现水质全面提升。二、工作任务各相关单位要将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至各乡镇(街道办)、区直各有关单位,也可根据我区实际增加重点任务,需要其他单

2、位配合的要明确配合任务。(-)强化水环境管控L加快补齐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短板。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或接近满负荷的污水处理厂实施新建、扩容工程。(责任单位:区住建局)2 .完善雨污管网建设。完成2022年城镇雨污分流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区住建局)3 .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提)温提效等措施,保障冬春低温天气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定期对池内进行清淤,污水处理厂进水溢流口实施非汛期封堵或设立闸阀,严禁非紧急状态下进水溢流口直排生活污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二)强化水环境治理4 .深化黑臭水体整治。主城区黑臭水体按季度实施水质监测,严防水质反弹,确保久清

3、。开展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排查整治,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抓好汛前沟渠、池塘等黑臭水体清理工作,通过送污水处理厂等方式处理,及时清空积存黑臭水体。(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5 .加强工业企业排水监管。对全区所有外排水企业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进行三级联网,确保水质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6.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分散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优先治理水源地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重点河流沿岸等7类村庄的生活污水。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

4、护机制,强化设施监管,对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尽快投入运行。(责任单位:区住建局)7加强农业面源综合治理。严格规模养殖排污监管,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管理。2022年,完成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禽粪污由“治”向“用”转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大力推广精准施肥,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持负增长。严格管控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退水渠非汛期实施闸坝封堵。(责任单位:区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三)强化水环境生态修复及风险防控9,加强河流水系综合整治。持续开展“清河行动。全面清理河道内垃圾等废弃物,对影响河流水质的底淤进行清理。

5、(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10 .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平。开展2021年度县级及以上、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加快问题整改。全面实施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全区“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按季度开展监测。推进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设置、水质监测监控、违法建设项目及排污口整治等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工业企业、种养大户、垃圾堆放等环境风险源,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11 .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工业固定污染源实现全覆盖,涉水排污单位实施按证排污、按证

6、监管。(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12 .严格执法检查。严格水环境执法检查,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严厉打击涉水企业偷排漏排。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在水体清洗装贮存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查重处,保障水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三、保障措施(-)压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办)和区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区域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年度计划,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进度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二)细化工作调度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河长制办公室,按月调度各乡镇(街道办)和区直相关部门水

7、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各乡镇(街道办)和区直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于每月23日前将信息报送至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强化部门联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定期会商,形成联合调度、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联合考核的工作机制。(四)严格督办问责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办工作。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1个月的,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预警;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2个月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3个月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重点工作未完成、约束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考核未通过的相关单位,按照省水环境质量改善量化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借力媒体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媒体监督平台,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及时曝光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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