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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能力,根据XX市XX区关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X政发(202288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两化”融合项目补助资金)每年按照项目认定计划和财力可能,从XX区“两化”融合项目补助资金列支,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落实。第三条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的原则。第四条支持对象在XX区范围内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2、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积极实施“两化”融合项目的工业企业。第五条支持范围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贯标体系建设、企业信息系统建设、云计算和大数据开发和利用、数字工厂、机器联网、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系统(HR)、办公自动化系统(OA),决策管理系统(BI)、数字化设计工具等有关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端提供信息化支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需经区经信局备案或认定,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指项目申请书中起始实施日期前6个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
3、),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万以上,取得合法凭证,原则上实际投资额完成下达的项目计划投资额70%以上的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项目。第六条支持方式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第七条补助标准对企业实施信息化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含)TOO万元、IOo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分别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软件购置投入总额的7%、8%、10%、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除电脑外原则上不包括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相关零星支出。第八条项目管理(一)项目申报企业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经信局申报项目认定。(二)区经信局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
4、邀请专家组开展项目联审,对符合支持的项目下达项目认定确认书并公示5个工作日。(三)已通过认定项目的企业,项目实施完毕后,及时向区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四)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区经信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主要审计项目投资情况,需附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后,组织专家组(主要确认项目实施与立项的一致性、完整性、有效性,及项目实施软硬件设备的关联性认定)及审计单位一同到现场开展项目验收,根据各自职能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形成验收意见,原则上区经信局业务科室到场参加人员不少于2人。第九条资金申报(一)区经信局统一向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推送奖励申报提示,并启动项目申报工作。(二)企业收到推送奖
5、励申报提示,登陆XX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查重系统(http:/XXXX.XXXX),在线填写并提交XX区“两化融合”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上传项目实施报告、项目认定确认书、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按照模板导入财务凭证信息。(S)企业补助金额通过审定后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区经信局依据电子审批单在规定工作日内向企业申请表中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拨付奖补资金,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第十条资金管理(一)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二)区经信局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S)对于发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的,除全部追缴拨付的专项资金外,3年内取消该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所述金额、价格,均不含税价。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