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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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X政办(2021)2号)、XX市旅游富民工程三年行动计划(X政办秘(2022)X号)和中共XX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旅游工作要点(X发(2022)X号)精神,对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行业标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原则上是指利用闲置资源,建设或改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为游客提供体验XX自然、人文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第三条区旅游工作指导委

2、员会负责对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第四条旅游民宿发展应坚持规划先行、规范有序,生态优先、持续发展,文化引领、群众参与,注重品质、体现特色,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五条凡在XX区域内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并评定为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的各类市场主体,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政策扶持第六条区政府设立旅游民宿投资建设经营奖补专项基金,对旅游民宿给予奖补,大力推进旅游民宿规范提升,打造品牌,形成亮点。第七条资金奖励(一)品牌奖励。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标准的,新建民宿分别给予旅游民

3、宿经营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原三星级以上农家乐基础上进行提升改造后,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标准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二)营销奖励。旅游民宿经营者通过去哪儿网、携程网、飞猪、驴妈妈旅游、智游XX等平台营销的,电商零售年销售总额达100万元的,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5万元一次性奖励。(三)盘活闲置房奖励。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统一对外租赁、运营农村闲置房发展旅游民宿经济。对通过合作社租赁、运营农村闲置房10户以上的,给予合作社2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20户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享受以上资金奖励的对象,须是在我区登

4、记注册的旅游民宿企业,且旅游民宿经营者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三章申办条件第八条申办旅游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L建筑物系合法建筑,产权明晰、无纠纷。2 .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3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4 .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旅游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不得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确保文物整体安全。5 .

5、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接入污水管网,实行统一收集处理。6 .应有固定和围闭的垃圾存放设施,实行分类处理,并及时清运。7、在XX区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治安管理和卫生安全条件L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2 .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应覆盖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视频设备应同步接入全区智慧旅游系统平台。3 .安装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具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4 .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

6、盥洗等卫生设施。5 .配备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预防控制蚊、蝇、蜂螂、老鼠及其他病媒生物及尊生源。设置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保证能正常使用。6 .客房及卫生间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具有充足光线,供应冷、热水洗浴及清洁用品用具。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S)消防安全条件位于镇、乡、村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相关予以规范。消防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安全检查等按照应急消防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范围外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要求。(四)其他条件L旅游民宿单体建筑需配备救生软垫,

7、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2.5;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2.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公路、水利、土地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4.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第四章联合审核第九条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旅游民宿发展,建立健全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动旅游民宿健康发展。区文旅局负责旅

8、游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训、等级评定等;组织开展旅游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承担旅指委办公室相关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区公安分局负责旅游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审批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指导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加强对旅游民宿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等。区消防救援大队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根据“三管三必须”要求,由属地对消防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区住建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旅游民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

9、指导抓好旅游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指导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民宿。区卫健委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依法对旅游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做好旅游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审查,加强对旅游民宿日常经营的卫生检查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依照职权对旅游民宿经营和食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旅游民宿发展奖励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督促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加强旅游民宿安全监管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完善、规范旅游民宿经营区域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牌,加强旅游民

10、宿经营区域交通安全监管,指导科学设置旅游民宿标识系统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旅游民宿选址规划,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保障用地需求。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做好对旅游民宿的监管和指导等工作。第十条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成立由文旅、公安、消防、住建、卫健、市场监管、自规、生态环保、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各部门根据职能,结合具体工作分别制定标准,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旅游民宿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联合审核由区旅指委办公室牵头,统一受理、审核,以“一站式”方式进行现场踏勘和执法检查。(一)经营者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二)乡镇实地查看,对经

11、营用房的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区旅指委办公室审核。(三)区旅指委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四)公安、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高效、优质地为旅游民宿业主办理相关证照。(五)对已经建好、已经经营的旅游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需补办审核手续;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置。对于新建的旅游民宿,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申办审核后,方可营业。(六)经联合审核小组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后,由区旅指委办公室认

12、定、对照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标准实行分级授牌,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七)为培育XX区旅游民宿品牌,推广旅游民宿产业智慧化营销平台,由区文旅局指导旅游民宿经营者安装统一开发的智慧化管理系统,对接公安系统登记平台,建立集登记、统计、查询、数据反馈等功能一体化的旅游民宿登记平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初审、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协同监督管理,规范我区旅游民宿经营。第十二条加强行业自律。旅游促进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倡导诚信经营,提升服务水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建立

13、旅游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乡镇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区旅指委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第十四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旅游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第十五条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公

14、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旅游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S)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四)经营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五)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六)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七)不按照规划要求,私搭乱建或违法改建。(A)出售违禁出版物,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九)未经报备许可在旅游民宿内举办各类论坛、讲座、文化沙龙、读书读诗会等活动。(十)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第十七条引导旅游民宿业集群发展,旅游民宿业集群范围内的标识牌、指引牌、导览图应当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统一制作。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区旅指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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