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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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为了探索非现场执法有效路径,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程序办法、XX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非现场执法概念和原则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是指,在试点工作区域、领域范围,综合执法部门通过技术监控设备、视音频记录设备等收集、固定违法事实,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试点工作应当坚持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二、非现场执法适用范围与工作机制(一)试点范围主要针对日常管理过程中简单易

2、判、反复多发的执法事项工作领域,并可根据实际执法需要,进一步拓展执法领域。(二)开展试点工作时应当依托“城市大脑”、“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加强与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绿化市容、住建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对象数据库,为非现场执法提供支撑。(S)开展试点工作的中队根据辖区实际,确定非现场执法领域和范围报城管执法科审查备案。(四)试点工作职责分工:L试点工作需建设监控探头和监控中心等硬件的,由局办公室结合规范化中队建设内容统筹进行安排。2 .指挥中心负责试点工作设备和软件日常维护、程序开发优化等。3 .城管执法科负责试点工作实施前期审查备案及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指导。4 .政策法规科负责试

3、点工作具体案件的法制审核和指导。三、工作流程和要求(一)固定式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合理、醒目,监控设备范围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通过互联网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涉及经营户、其他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地址确认书的形式,采集当事人相关信息,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事前告知,告知内容主要包括:L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5 .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后果;6 .依法享有的权力和配合执法的义务。(S)地址确认书应由负责人本人签字确认。(四)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负责人不一致时,应由实际经营者签字确认地址确认书,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五)采集的经营户信息应当根据执法实际情况实时更新,签署日期满一年

4、的应当重新签订地址确认书,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外传。(六)开展试点工作的中队须确定至少一名执法队员负责试点日常工作。(七)每日开展工作前要检查各类技术设备状态是否正常,发现存在问题的设备要及时报告指挥中心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A)涉及整改前置类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在告知整改期限届满后,通过现场执法或技术设备进行复查。(九)通过视频巡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记录整改时间和视频截图妥善保存。(十)技术监控设备、视音频记录等设备收集的照片、视频、数据等违法行为视听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地反映违法时间、地点、主体、事实等客观构成要素。(十一)通过技术设备采集

5、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按照当事人名称、日期、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命名并妥善保存。四、案件办理要求及自由裁量规定(一)在立案前,当事人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监管”等平台进行核对确认。(二)据以认定违法事实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核,确保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违法事实。视听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录光盘,并随卷保存。(S)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后,需制作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异议申诉方式等告知当事人,并明确当事人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6、四)执法部门依据审核确认的证据,罚款数额按照同一违法行为次数确定,首次违法行为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L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按照最低倍数处罚;2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按照下限处罚;3 .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最低罚款数额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10%处罚。4 .后续每增加一次同一违法行为,按照首次罚款数额递增10%o5 .一年内同一经营户同一违法行为超过三次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开展现场执法,按照现场执法程序进行处罚。6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首次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的,从其规定。五、文书送达及异议处理(一)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可通过地址确认书确认的方式和地址

7、进行送达。当事人对送达方式和地址有变更要求的,应按照其他法定的方式进行送达。(二)电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日期为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S)当事人对技术监控设备、视音频记录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电话等形式进行处理。(四)当事人对技术监控设备、视音频记录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书面或者到指定地点向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案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可以通过银行、公共支付平台等缴纳罚款。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七、容错制度试点工作中执法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败诉等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非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按照容错纠错制度予以免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非现场执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实施日期本办法由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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