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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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XX省“xx行动”计划,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加大我县企业上市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政策意见。一、总体思路充分利用当前国家深化改革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时机,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坚持“储备、培育、改制、辅导、上市”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积极推动企业加快改制,实现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挥资本市场的平台优势,大力推进并购重组,整合优化资源要素,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县域经济加快赶超发展。二、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县上市工作联席办公室备案的拟挂牌上市

2、企业。拟挂牌上市企业是指拟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并已制定具体的挂牌上市工作计划,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上市合作协议。本政策中所指企业(包括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挂牌企业)为XX县范围内的企业,除另有约定外均以独立法人计。三、优惠政策(一)股改奖励。为鼓励和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发展,对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的,完成股改后奖励50万元。未享受任何股改奖励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报XX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50万元股改奖励。(二)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后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在省股交

3、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后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省股交中心不同板块挂牌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三)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后予以奖励100万元(含股改奖励5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首次成功挂牌后予以奖励300万元(含股改奖励50万元),如属基础层升级到创新层的,则要扣减原基础层奖励金额。(四)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实施分阶段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300万元(含新三板创新层奖励300万元)。其中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报会后奖励3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2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200万元。对

4、本政策期内,首家北交所上市企业,另行奖励200万元。(五)境内创业板上市奖励。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含股改奖励50万元)。其中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50万元)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后,奖励50万元;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200万元;报会后奖励2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3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700万元,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对本政策期内,首家创业板上市企业,另行奖励200万元。(六)境内主板、科创板上市奖励。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含股改奖励50万元)。其中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5、签约(付费达到50万元)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后,奖励50万元;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报会后奖励3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6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800万元。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对本政策期内,首家主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另行奖励300万元。(七)企业境外上市奖励。按上市地分类奖励。上市地分类:一类为香港主板、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IOOO万元;二类为香港创业板、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境外(包括红筹架构)上市企业须以境内经营实体的有限公司作为主体申报。对于境外上市后申报申报

6、A股上市成功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政策。(A)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奖励。上市公司购买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成功实施。按照资产重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九)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投向XX县域内,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对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并投向XX县域内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十)土地生产要素支持。上市企业在我县新增募投项目供地价格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作为挂牌起始价,具体按工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四、奖励资金申报程

7、序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各类补助奖励,企业上市(挂牌)前,要到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备案,对符合奖励政策的本县企业,经申报受理,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如遇重大事项,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审核。五、其他事项(一)关于重复和进等奖励。同一企业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同一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二)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贴款;构成犯

8、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企业自行中止上市(挂牌)的,或在辅导期(上市辅导期不超过3年,挂牌辅导期不超过2年,如遇企业不可抗力因素,辅导期相应顺延)结束未能上市、挂牌的,优惠政策取消,已兑现的奖补资金予以追缴。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其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依法予以查处。(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县政府具体研究决定。本意见实施后,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其他上市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本意见中可享受奖励补助应达到的有关标准的统计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四)本地企业上市挂牌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后5年内迁出的收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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