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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建筑工程分阶段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为了提高XX县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明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内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XX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XX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规、标准、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编制了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分阶段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业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一、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督1 .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2 .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2.1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2.2监督人员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记录。2.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工程质量安
3、全行为监督的重点3.1建设单位3.1.1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执行情况;3.1.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情况;3.L3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情况;3.L4见证取样制度实施情况(有监理的工程除外);3.L5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3.L6设计变更的程序情况;3.1.7有无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问题;3.1.8在装修过程中有无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3.L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3.1.10三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3.1.11在组织编制工
4、程机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含文明施工措施费),要按全国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3.1.12 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相邻建筑(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3.1.13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3.1.14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3.2勘察、
5、设计单位3.2.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和出图情况;3.3. 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情况;3.4. 3参加地基验糖、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3.5. 2.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3.6. 5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治愈通知情况;3.7. 6选用建筑材料、构型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3.8. 7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情况;3.9. 8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3.10. 9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施工安全需要,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3.2.10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
6、和防护的需要,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3.2.11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3施工单位3.3.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3. 3.2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情况;3.3.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3.3.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及执行情况;3.3.5有无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1.1.1 6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
7、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1.3.7 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交底情况;1.3.8 检验批、分项、分布(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3. 3.9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4. 3.10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5. 3.11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6. 3.1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7. 3.13工程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8. 3.14执行见证取样有关规定的情况;3.3.15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3.3.16是否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3.3.
8、17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劳动防护用品;3.3.18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等,不得挪作他用;3.3.1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方案编制、论证、验收、现场管理等应符合规范要求;3.3.20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
9、人员通报;3.3.21是否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3.3.22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3.3.23施工现场对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3.3.24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保证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投入,加强扬尘防治信息化管理。3.4监理单位3.4.1 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
10、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3.4.2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3.4.3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和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3.4.4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3.4.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前进行审查情况;3.4. 6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是否及时、完整;3.4.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3.4.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3.4.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3.4.1
11、0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3.4.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情况;3.4.1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3.4.1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3.4.1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3.4.1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履行安全监理法定职
12、责的相关技术文件、安全监理工作相关记录、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的情况及结果等设专人管理。3.5检测机构3.5.1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情况;3.5.2检测报告的签字、审核制度执行情况;3.5.3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3.5.4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5.5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通知监理及委托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
13、建设主管部门报告;3.5.6检测机构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3.6图审机构3.6.1图审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内容、深度、程序执行情况;3.6.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停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3. 7监测单位3.7. 1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14、和可靠性负责;3.7.2监测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项目专项监测方案,应与同部位施工方案同步审核和论证;3 .7.3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监测数据或监测成果异常时,应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4 .7.4监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3.8其他3.8.1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3.8.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所提
15、供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1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2.1 抽查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2. 2抽查实体质量,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3. 3对桩基子分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3.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3.1 工
16、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3. 2检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3.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3. 4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4. 5抽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质量控制情况。3.6监督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并加强事后监管。4,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
17、是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5.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为:5.1 桩基和地基处理。5.2 地基基础。5.3重要结构(混凝土大跨度结构及结构转换层等)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管线安装、重要设备安装)前。5.4主体结构验收(含钢结构等).5.5幕墙工程。6.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主要内容:6.1地基处理6.1.1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6.L2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6.L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6. L4
18、地基处理验收记录6.2 桩基工程6.3 .L桩基施工方案:6. 2.2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记录;6.2. 3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检报告;6.2.4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6.2.5打桩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6.2.6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测报告;6.2.7桩基质量验收记录。6.3基础工程6.3.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6. 3.2基础钢筋制作与绑扎质量;7. 3.3基础轴线与标高;8. 3.4砌体基础的砌筑质量:9. 3.5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10. .6监督抽测混凝土,砂浆强度(含地下室工程)、建筑几何尺寸;11. .7基础外观质量;12. 3
19、.8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3. 4现浇混凝土结构13.1.1 材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13.1.2 筋制作与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6. 4.3混凝土配合比及计算情况:6.4.4混凝土强度及评定;7. 4.5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8. 4.6结构实体强度监督抽测;9. 4.7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0. 5装配式结构10.1.1 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10.1.2 蔽验收记录;6.5.3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6.5.4吊装方案和吊装记录;6.5.5节点联结处理;6.5.6装配式结构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记录.6.6砌体结构工程6.6.1原材
20、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6.6.2砂浆配合比及现场计量;6.6.3砌体组砌方法;6.6.4砌体接搓处理;6.6.5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 7钢结构6.1.1 原材料(钢材、焊结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复试报告;6.1.2 进场验收记录;6.7.3钢结构试焊试验报告和焊接质量;6.7.4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6.7.5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6.7.6一、二级焊缝探伤报告;6.7.7构件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6.7.8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6.7.9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8节能工程1
21、. 8.1节能墙体材料、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建筑外门窗检测报告;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6. 8.2执行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情况;7. 8.3执行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情况;6.8 .4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9 幕墙工程6.9.1 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6.9.2结构胶、耐候胶的相容性检测报告:6.9.3石材的弯曲强度和放射性检测报告;6.9.4幕墙工程的三项物理性能检测报告;6.9.5预埋件的埋设质量或后置埋件的抗拔试验报告;6.9.6构件的节点联结;6.9.7幕墙的防火处理;6.9.8幕墙的凝雪处理;6.9.9幕墙的板材安装与
22、固定;6.9.10幕墙周边和变形缝的处理;6.9.11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10吊顶工程6.10.1原材料产品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6.10.2吊杆和龙骨的设置间距、数量和规格尺寸;6.10.3防火、防腐处理;6.10.4吊顶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11其它装饰装修工程6.11.1原材料及构配件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装饰材料检测报告;6.IL2基层处理;6.IL3外墙和地面的防水处理;6.IL4门窗框及拼模料安装质量;6.IL5饰面板、砖的施工质量及粘结强度检测。6.11.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6.11. 7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12防水工程6.12.1 原材料合格证、进
23、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6.12.2 基层或找平层的处理;6.12.3防水层的施工质量;6.12.4屋面保温层施工质量(含排气道的设置):6.12.5细部构造的施工质量;6.12.6功能试验或检查记录;6.12.7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13电梯工程6.13.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6. 13.2轨道的安装质量;7. 13.3电梯功能试验(调试)报告;8. 13.4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9. 14智能化工程9.1.1 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9.1.2 调试记录和测试记录;6.14.3智能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三、工程实体安全监督L基坑工程LI基坑支护及开挖应符合规
24、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L2基坑支护应满足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的功能要求。L3深基坑应进行支护设计,遵循先撑后挖、分层开挖的原则,土方分层开挖与基坑支护施工相协调。L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1.5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下挖基坑;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锚杆施加预加力后,方可下挖基坑;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天后,方可下挖基坑。1.6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
25、杆、腰梁、土钉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应在降水后开挖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1.7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开挖,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1. 8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1.9 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规范要求选择基坑监测项目,并应根据支护结构的具体形式、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1.10 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
26、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方法或其组合。1. 11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采用悬挂式帷幕时,应同时采用坑内降水,并宜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坑外回灌措施。1.12 地下水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中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沉降控制值的要求。1.13 当坑底以下有水头高于坑底的承压水时,各类支护结构均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承压水作用下的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当不满足突涌稳定性要求时,应对该承压水含水层采取截水、减压措施。L14在基坑(槽)、管沟等周边堆土的堆载限值和堆载范围应符合基坑围护设计要求
27、,严禁在基坑(槽)、管沟、地铁及建构(筑)物周边影响范围内堆土。1.15 基坑周边1.5m范围向不宜堆载,3m以内限制堆载,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当支护设计中已计入堆载和车辆运行的,基坑使用中也应严禁超载。L16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认可,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L17现场监测的对象宜包括:支护结构;基坑及周围岩土体:地下水:周边环境中的被保护对象,包括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通、铁路及重要的道路等;其他应监测的对象。1.18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
28、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测工作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L19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基坑内应设置作业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数量不应少于2个。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梯道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2.模板支撑体系2.1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检验,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2.2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和使用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
29、工方案要求。2. 3竖向模板和支架立柱支承部分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垫板应有足够强度和支承面积,且应中心承载。基土应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应有防水措施:对特别重要的结构工程可采用混凝土、打桩等措施防止支架柱下沉。对冻胀性土苗有防冻融措施。3. 4在立柱底距地面20.6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如遇盘扣式或轮扣式立杆,其扫地杆高地高度不应超过400mm;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
30、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4. 5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IoOnlm处进行固定。5. 6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6. 7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模板的拆除措施应经技术主管部门或负责人批准,拆除模板的时间可按规范要求执行,冬期旅
31、工的拆模,应符合专门规定。7. 8拆模的顺序和方法应按模板的设计规定进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可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元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直模板,并除从上面下进行拆除,拆下的模板不得抛扔,应按指定地点推放。3.建筑起重机械3.1 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应符合要求。3.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符合要求。3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4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及安装使用说
32、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3 .5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
33、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4 .6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 7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铺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3. 8建筑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8. 9应按规定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10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相关要求。
34、4.脚手架工程4.1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其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OmnI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4. 2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当作业卸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2步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脚手架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应满足规范
35、要求;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9. 3步距、跨距搭设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4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其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4.5架体基础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其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应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和规范要求进行;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
36、专项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4. 6架体材料和构配件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其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钢管的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Q235级钢的规定: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采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规范规定后方可使用;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单块脚手板的质量不宜大于30kg;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
37、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o5. 7悬挑脚手架用型钢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用于固定型钢悬挑梁的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材质应符合规范中HPB235级钢筋的规定。6. 8脚手架上严禁集中荷载,其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7. 9架体的封闭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其脚手板应铺设牢靠、严实,并应用安全网双层兜底,施工层以下每隔Iom应用安全网封闭;单、双排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沿架体外围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
38、并应与架体绑扎牢固。8. 10脚手架上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其作业脚手架的作业层上应满铺脚手板,并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方式与水平杆固定,当作业层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层外侧应设置栏杆和挡脚板。9. 11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其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必须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至该杆件所在部位时再拆除;作业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随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超过2个步距时,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10.
39、 挑式脚手架10.1 钢锚固段长度及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其悬挑钢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长度的L25倍;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Onln1,如果楼板厚度小于120mm应采取加固措施;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舲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5 .2悬挑钢梁卸荷钢丝绳设置方式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其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钢丝绳与建筑结构拉结的吊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吊环预埋锚固长度应符合规范中钢筋锚固的规定、6 .
40、3悬挑钢梁的固定方式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其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规范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IOonImXlOmm(宽X厚);当采用螺栓角钢压板连接时,角钢的规格不应小于63mm63mm6mmo7 .4底层封闭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悬挑脚手架的底层和建筑物的间隙应采用硬质材料进行全封闭。8 .5悬挑钢梁端立杆定位点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其型
41、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Ioomn1。9 .高处作业吊篮9.1 各限位装置齐全有效,另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装置灵敏可靠.9.2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其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9.3 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吊篮升降;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吊篮内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作业人员应从地面进出吊篮。9.4 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吊篮应设置为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和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
42、置上,不得与吊篮的任何部位汽接;钢丝绳不应有断绳,断股,松股、铸造、硬弯及油污和附着物;安全钢丝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工作钢丝绳一致;吊篮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张紧悬垂;电焊作业时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9.5 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悬挂机构前支架不得支撑在女儿墙及建筑物外挑檐边缘等非承重结构上;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上支架应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9.6 吊篮配重件重量和数量应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其他替代物;配重块应固定可靠,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10 .操作平
43、台10.1 动式操作平台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7.Ll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IOnI2,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1.5kNm2;7.L2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与平台架体连接应牢固、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大于80mm,行走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制动措施;7.L3移动式行走轮承载力不应小于5kN,制动力矩不应小于2.5Nm,移动式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垂直,不得弯曲变形,制动器除在移动情况外,均应保持制动状态;7.L4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7.L5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应符合规范要求。7. 2落地式操作平台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
44、方案要求;8. 2.1落地式操作平台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操作平台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1;施工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大于2.0kNm2;当接料平台的施工荷载大于2.0kNm2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操作平台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加设防倾措施,不得与脚手架连接;9. 2.2用脚手架搭设操作平台时,其立杆间距和步距等结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要求;应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纵向与横向扫地杆,并应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斜撑;10. .3操作平台应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且连墙件间隔不应大于4%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连墙件应为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件,并应与建筑结构可
45、靠连接;11. .4落地式操作平台搭设材料及搭设技术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落地式操作平台应按规范要求计算受弯构件强度、连接扣件抗滑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迁堵杆件强度与稳定性及连接强度、立杆地基承载力程;12. 2.5落地式操作平台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落地式操作平台拆除应由土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应随施工进度逐层拆除。13.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14. .1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15. .
46、2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均布荷载不应大于5.5kNm2,集中荷载不应大于15kN,悬挑梁应锚固固定;16. .3悬挑式操作平台应设置4个吊环,吊运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按通用吊环或起重吊环设计,并应满足强度要求;17. .4悬挑式操作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钢丝绳来连接,钢丝绳夹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18. 3.5悬挑式操作平台的外侧应略高于内侧;外侧应安装防护栏杆并应设置防护挡板全封闭,大员不得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19. 结构工程19.1 结构工程人员,设备、防护应满足相关
47、规范安全要求8. 2钢结构吊篮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9. 3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10. 钢结构安装所需的平面安全通道应分层平面连续搭设,宽度不宜小于600mm,且两侧应设置安全护栏或防护钢丝绳.在钢梁或钢桁架上行走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双钩安全带。11. 建筑物楼层钢梁吊装完毕后,应及时分区铺设安全网。并在每层临边设置防护栏,且防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m。12. 钢结构构件及部品部件吊装应满足相关规范安全要求,钢柱吊装松钩时,施工人员宜通过钢挂梯登高,并应采用防坠器进行人身保护。钢挂梯应预先与钢柱可靠连接,并应随柱起吊。13. 7现场油漆涂装和防火涂料施工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产品存放和防火保护,气体切割和高空焊接作业时,应清除作业区危险易燃物,并应采取防火措施。14. 8构件吊装作业时,全过程应平稳进行,不得碰撞、歪扭、快起和急停,应控制吊装时的构件变形,吊点位置应根据构件本身的承载力与稳定性经验算后确定,在构件吊装就位后宜同步进行校正,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15. 9钢结构安装应根据结构特点按照合理顺序进行,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刚度单元,必要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