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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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及时、准确、有序开展监测预警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处非联发(201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5)X号)、XX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X处非领(2016)X号)和XX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

2、度的通知(X处非办发(2016)X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是指在XX县行政辖区内出现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或在已经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对非法集资活动和风险情况实施预警、跟踪监测、报告处置等相关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XX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在监测预警工作中主要承担组织、协调、参谋、服务、检查、督办和信息上报等职能,做好信息汇总、预警通报、风险提示等工作。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是辖内或行业系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第一责

3、任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结合本乡镇、本行业实际制定本乡镇或本行业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具体职责为:县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工作,向社会公开非法集资案件的判处结果,使社会公众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真相,教育受蒙蔽群众。县检察院:负责对已经打击的案件进行公开宣传,提高群众识别和抵制非法集资的能力,教育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媒体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及报纸、期刊等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管理,在电视台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内容,加强正面引导,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负责网络借贷、非法集资等

4、的摸排工作。县信访局:负责受理群众反映非法集资问题的来信来访,及时向县处非办通报有关情况。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派出所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对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立案查处,监测预警互联网金融信息,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投资公司及投融资中介媒体广告发布、以及高发地区户籍人员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外地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本地所设分支机构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县发改局:负责对全县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融资的业务工作。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工业企业领域(含产业园区)非法集

5、资监测预警工作。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商品流通领域(含电子商务、批发零售、拍卖、旧货流通、非融资租赁等)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的日常监管。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含审批(监管)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非法集资及校园贷的监测预警。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民间组织(含互助合作团体、养老机构等)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建筑、房地产开发(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等领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农村经济集体组织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重点关注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县土地产权

6、交易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预警。县林草局:负责对全县林业和草原产权交易及管护管理方面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预警。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广播电视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对报纸、期刊的市场流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全县理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人行XX县支行:负责督促指导辖内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对具有非法集资特征银行账户的管理,做好涉嫌非法集资银行账户的监测预警工作;督促指导辖内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员工涉嫌非法集资及异常行为的风险排查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类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预第五条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

7、入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第六条对没有设立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相关行业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及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和“谁登记、谁监管”“谁监管、谁排查”的原则,认真做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督促和指导工作。第三章监测预警范围第七条同时具备以下四种特征视为非法集资,必须纳入监测范围。(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QQ.微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

8、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第八条在辖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实施预警,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及上一级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报告。(一)以不实或虚假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销售、以承诺购置土地使用权后约定集资建房、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产权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

9、、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A)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十一)利用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平台、众筹平台等非法吸收资金;(十二)以投资黄金、XX、稀贵金属等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十三)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利进行“借款”;

10、(十四)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引诱加盟投资;(十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异常情况。第九条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或个人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受理并核查,及时将调查情况向县处非领导小组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第十条人民银行XX县支行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银行账户应及时通报县处非办及公安机关,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同一银行账户短期内有多笔小额资金频繁存入或汇入,特别是一定数量个人集中向同一银行账户或几个账户进行存款,资金归结后由该账户集中转出的;(二)同一银行账户或几个账户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向不同人群汇款、划款(代发工资、代收水电煤

11、气费用等公共服务类银行账户除外),其汇(划)出金额相同或成倍数,具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特征的;(三)银行某一基层网点短期内集中开立大量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账户内存入等额或成倍数资金,并集中划入某一银行账户的;(四)企业或个人账户短期内大额资金流入流出频繁,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经分析认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五)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实施非法集资;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其他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第十一条各地宣传、工信、市场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防止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12、他组织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内容的涉嫌非法集资咨询广告:(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二)不具有不动产买卖的真实内容,散布不实或虚假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等信息以达到不动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以承诺购置土地后约定集资建房、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产权份额等销售活动;(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五)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六)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

13、动;(七)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募集活动。第十二条各类媒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拒绝登载非法集资广告信息,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克服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投资风险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第四章工作措施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本乡镇、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落实具体主抓责任人,配套力量,有效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切实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一)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管理。市场主体向销售对象出售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股份认购、股份发行、股份转让等行为。

14、自然人或法人购买市场主体出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亦不属于向市场主体出资的行为,市场主体不得通过出售商品或服务的方式非法吸收客户资金。(二)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合法来源是注册资本金、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以及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拆借资金、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企业不得以非法集资方式获取资金。(三)加强企业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管理。企业要按照出资人利润共享和亏损共担的原则,在企业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决算的损益进行分配。企业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公司债和企业债等债券,应按照批准的利率执行。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监测台账、定期汇总报送监测报告,

15、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舆论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各类有可能发生非法集资风险及非法集资案件信息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及分析,全面掌握本乡镇、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有关情况,适时做好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报告工作,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规定,每季度后15日内向县处非办报送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包括总体风险情况、风险高发地区和行业、发生的原因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相关措施建议、新增和存量线索情况以及线索处置情况等。(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做好工作记录,登记造册,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16、做好调查处置、报告反馈、归档备查等相关工作;(二)加强监测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按照有关要求,如实、规范、及时报送信息;(三)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及推介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四)密切关注并认真处理县处非办、上级相关单位以及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做到不拖不漏,准确把握、妥善应对、及时报告。第五章研判处置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监测预警工作中获取的疑似非法集

17、资线索、信息进行综合预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对于不涉嫌非法集资的一般线索,及时通知线索属地乡镇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跟进处置、落实责任,切实化解风险隐患;(二)对涉嫌犯罪且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线索,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对跨区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线索,由公安机关按照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三统两分”(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查处、分别落实维稳)原则,依法查处;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县处非办协调组织法院、检察院、宣传、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工信、商务、教育、民政、住建、农业农村、文体影视

18、、金融、信访、人民银行、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采取检查、登记、整顿、取缔、监管退赔等措施,并按照管辖分工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整治。第十六条对跨县线索,及时报县处非办,必要时通报相关市(县、区),防范风险扩大蔓延。第十七条对重大跨省线索(涉及资金数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或有其他重大情况的),及时采取措施稳控事态、化解风险,同时报县处非办,县处非办报市处非办协调处理。第十八条对于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按照县处非办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第六章组织保障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做好日常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网络,保障相关工作经费,保障通讯渠道畅通。要配置培养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准确分析,适时预报预警。第二十条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密切配合涉嫌非法集资主(监)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能,密切配合做好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有关单位要如实向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部门提供情况及资料。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处非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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