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586283 上传时间:2022-12-09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4.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院(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保证教育质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结合学院(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以书面形式并附学籍所在学校或当地招生考试部门证明向学院(校)招生办公室和学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

2、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学院(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在学院(校)规定报到日期两周内提出申请。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次年9月份以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校)申请入学,由学院(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标准,经学院

3、(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或者次年新生报到入学两周后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对因事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校)申请入学,经学院(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具体操作参见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入学复查管理办法复查内容主要包

4、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5、。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按学院(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和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请假手续,可以申请暂缓注册,但暂缓时间不能超过两周。逾期不销假的,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工作要求参见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贫困生工作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新生注册学籍后,应当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学籍的查询与确认。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

6、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对于补考获得的成绩,在记分册里标注出“补考”字样。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合格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经录取学院(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再次录取入学的学生,其已通过考试合格的课程,根据再次入学的专业具体分析,如为同一专业或专业群,已考试合格的课程可全部承认;如非同一专业或专业群,但考试合格的课程名称、课时与现所学专业教学标准里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承认考试合格的课程;如已考试合格的课程与现所学专业教学标准里的课程相近,但课时少于30%以上的,由现所学专业院、系对其组织该课程的水平测试,达到所学

7、专业教学标准中该课程要求的,可承认该课程的成绩。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出勤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校)卫生所认定,教学系部和教务处同意,方可免修或缓考,但不可以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第十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院(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参照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辅修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学生参

8、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初审、科研处认定,交创业教育中心批准,可以计入该学期必修课程“就业与创业指导”的成绩,如该学期“就业与创业指导”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可向创业教育中心申请计入下一学期“就业与创业指导”的成绩。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经过自学后,才能取得考试资格。(一)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授课时数的百分之三十者;(二)事假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授课时数的百分之四十者;(三)病假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授课时数的百分之五十者;(四)旷课、事假和病假累计超

9、过该门课程总授课时数的百分之五十者(含百分之五十)。事假、病假以书面的请假审批单为准。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两份)报系部主任批准,送教务处一份备案。第十三条一般情况不准缓考。确因病重(住院等)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学院(校)卫生所认定,经系部主任严格审查并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考试时间由教务处安排。第十四条考试违纪(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进考场,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并按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相应的校纪处理。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给予一次

10、补考机会。第十五条考试作弊者(含协同者),作如下处理:(-)一般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二)严重作弊委托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使用通讯设备及不正常手段获得有关试题、试卷等严重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第三章留级与降级第十六条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过补考后,课程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不及格(含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予以留、降级。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可按照学院(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则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在校期间两次达到留、降级处理标准并处理后,再次达到留、降级处理的,予以退学。第

11、十七条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达到留、降级条件者不做留、降级处理,待第二学期结束后一并处理。第十八条留、降级处理以学期、学年开始的第二周为工作时段。由教务处核查提供符合留、降级条件的学生名单,学生处执行留、降级处理决定。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专业之间转专业的,先行履行转学手续。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本院(校)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院(校)其它适合专业学习者,可以按学院(校)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平级转,二年降级转。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L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艺术类、

12、体育类、师范类、高职类四者之间跨类别的;3 .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4 .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5 .实行学年制的专科毕业年级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6 .休学期间的或应予退学的;7 .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8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9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第二十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或者补齐学费和其它费用。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

13、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本院(校)不接收在原学校达到降级或退学条件的或已确定不适宜在校就读申请休学的学生。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2 .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3 .由转入学校提供,转入学校校(院

14、)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4 .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5 .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6 .申请转学的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7 .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8 .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学生在本院(校)范围内转专业须通过考核,合格的学生转专业

15、信息报学信网标注备案;(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受理学期开学头三天接受申请,并且在公示期结束后进入实质操作。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

16、有规定外,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二年。三二分段制学生为前三年加一年,后两年加一年。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休学:(-)一学期请假、缺课预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经本人申请学院(校)批准可以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以一学年为一次,最多不能超过两次。第二十五条在校大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休学创业,符合条件者学籍可保留3年。申请休学创业,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税务登记证明(或免税证明)()企业经营用房证

17、明。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申请人需将材料提供给创业教育中心审核,审验通过后报学生处批准。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保留学籍待遇,并按照学院(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院(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本人可通过学院(校)数字化校园平台

18、直接发起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和详细阅读学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之休学与复学知情书;(二)对于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直接管理学生的辅导员、班主任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并给出处理意见,(三)学生处核实并报学院(校)主管领导审批,备案。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再享受学院(校)医保服务;休学的学生在续缴保费基础上,继续享受学院(校)医保服务。第二十八条复学与持续休学(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课前向学院(校)提出复学或者持续休学申请,经学生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或者持续休学。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自动退

19、学处理。(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学院(校)卫生所认定,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经学院(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三)休学期间,如有违犯国家法律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予以开除学籍。(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如果无后续专业,可以选择相近专业。如果确无专业可以继续学习时,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予以结业或肄业。第六章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在学院(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院(校)指定医院诊

20、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院(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七)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长时限的。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由系部呈报退学审批表,学校审批。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所在系部、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退学学生,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

21、送达。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学生,自学院(校)批准之日起,必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且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提起申诉。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院(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校)毕业要求的,学院(校)准予毕业,并在规定学生离校日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院(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校)毕业要求的,学院(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五条结业学生自结业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自学不及格课程。

22、结业学生本人向教务处申请考试并合格者,向学生处提出换发毕业证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转毕业换证申请集中受理时间为当年的12月和次年5月;自结业之日起,一年之后,不再受理。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院(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七条学院(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格后予以修改,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

23、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八条学院(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四十一条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校)核实后报XX省教育厅备案并申领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如与教育部和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服从教育部和省、市教育部门的规定。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如遇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由学院(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XX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