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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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确保学杂费及时、足额收缴,保证我学院(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收费范围和项目(-)本规定适用于通过学籍注册取得XX职业技术学院XX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二)本办法所指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应缴费用(以下简称学杂费)。第三条收费机构和职责学生收费由财务处和各系部共同负责。财务处职责:收费

2、项目的标准申报、收费收款组织、收费统计管理及票据打印、定期提供已交费和欠费学生名单。教学系部职责:各教学系部以系主任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系部领导为副组长,系部办公室有关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系部学杂费清缴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的学杂费清缴。工作小组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督促学杂费的催缴,保证学杂费能够按时足额的收取。学生处、教务处及公寓管理中心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在学院(校)规定时间内凭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信息资料或学生提供的学费缓缴申请批准单办理学生注册手续。第二章收费第四条根据X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准的

3、收费许可证上所列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第五条收费办法和形式学院(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按学年收费。学生使用学院(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缴纳学费。新生的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一同邮寄给本人,在新生报到前一周内,由代收银行自动划转学费、住宿费及各种代收费用。其他年级学生,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应及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第六条学生缓缴学费的有关规定(一)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可经学校批准在不超过半年的期限内暂时缓缴。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应于开学一周内由本人提出经家长签字认可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和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校)领导批准并送交财务处备案后,可作缓缴处理,否

4、则一律按未交费处理(缓缴学费金额分为:按比例缓缴和全额缓缴,学生在校期间学费最高缓缴额度不超过一个学年的学费标准;缓缴学费学生人数严格控制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二)对于新生,在入学时必须缴清各类费用才能办理报到手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入学,但要缴清住宿费和有关的代收费用。第七条学生欠费的有关规定(一)对没有履行正常审批手续、欠缴学费的学生,学院(校)将根据学籍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如下处理:1、公布欠费学生名单。财务处在校园网或以送达形式公布学生交费情况,以便各系部及时了解学生缴费状况,督促欠费学生尽快缴费;2、不予注册。欠缴学费的学生,其学期注册、课程修读和考试注

5、册无效,即不具备参加相应的教学活动及课程考试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一律无效;3、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奖活动,不得享受各类奖助学金,以及资助学生的其他项目;4、不具备学生证购票优惠卡充值的资格;5、不具备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的资格;6、不具备专升本考试报名的资格;7、对于恶意拖欠学杂费的学生,学院(校)将暂不予发放毕业证;8、由所在系部向学生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各系部、班级的缴费完成情况,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参考条件之一。第八条收费票据使用和发放的规定学院(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应开具XX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财务处统一打印收据,并发放到各系部,以班级为单位领取。学生应妥善保管学院(校)开具的专用收据

6、,遗失不补。如发生退费,必须持收据办理,否则一律不办理退费业务。第三章退费第九条学生因各种原因提出退费申请并符合退费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退还。第十条符合退费规定办理退费的学生,应履行以下基本程序:(一)学生应向学院(校)提出书面申请书,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二)学生持申请书到所在系部,由主管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到学生处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经主管院(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持申请书和正式专用收据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第十一条退费标准(-)学费和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学生缴费后,如因故退学,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7、(二)因受到学院(校)处分被开除学籍要求退学的学生,其费用一律不予退还;(三)学生因故休学,原则上不予退费,学费和住宿费转入复学后同一学年。如在休学期间提出退学,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第十二条办理退费的时间规定。不论何种原因退学、休学,必须在教务处、学生处下达的离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全部退费手续(如遇公休或寒暑假日可顺延),逾期一律不再办理退费,责任自负。第十三条财务处办理返款程序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应按第十条要求,持退学申请书、离校通知单和学费、住宿费专用收据,到财务处办理退费。财务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日内送交非税收入管理局。第十四条收费公示制度。学院(校)通过校园内公示栏和校园网,将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学院(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第十五条对不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学院(校)将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本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财务处。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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