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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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撤村后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全面建立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XX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街道所有类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

2、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委托代理。第五条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街道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三资”核算,具体职责包括:(一)指导帮助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开展“三资”清查、掌握代理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使用情况;(二)全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审核各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原始凭证,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三)建立“三资”管理台账,输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规范农村集体

3、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四)定期抽查盘点各经合社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五)强化会计监督,实行集体资金线上审批,银联支付,对不规范、不合法、不合规的开支事项,有权拒绝支付,并在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提出反馈意见,退还整改;(六)对各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归档保管,输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七)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了解“三资”变动情况;(A)及时反馈各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集体经济组织做好

4、“三资”公开;(九)街道代理会计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较对审核责任,按会计制度规范做账;(十)开展审计工作,完成审计任务;(十一)其他相关职责。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承担“三资”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一)制定和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细则;(二)加强与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街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管理重大事项;(S)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定期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报告“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街道“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五)负责“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建立

5、“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六)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财务联审联签人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审批业务的审核;(七)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负责审批申请和财务凭证的整理、登记、报送;(A)其他相关职责。第七条社监会(监事会)负责对“三资”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具体包括:(一)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和“三资”预决算方案的执行;(二)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三)列席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四)听取和搜集社员(股东)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五)督促本集体经济组织

6、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六)定期向社员(股东)大会报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工作;(七)社监会(监事会)主任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审查把关财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A)其他相关职责。第八条严格规范货币资金管理。按照每个集体经济组织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取消多余户头,严格按规定开设专用账户。除按规定留存限额以下的库存资金,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严禁设账外账、搞小金库和多头存款。对日常小额杂费及不便转账的款项使用村务卡结算。第九条严格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财务专用章由街道“服务中心”集中保管。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一肩挑”的限额审批和联审联签制度。严格控制

7、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收益分配,老人福利总额原则上控制在上年经营性收入10%以内,非生产性开支计划报街道“服务中心”审核后发放。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务主要包括:(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修订;(三)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出借集体资金包括社员(股东)借款及预支款项,集体举债和大额对外投资,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四)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和租赁,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及二、三产留地的处置

8、,安置房的建设与分配等;(五)大宗物资采购,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包括房产、店面、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六)经合社干部及经合社临聘人员领取固定报酬的人数及标准;(七)资助、奖励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物分配和使用;(A)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经过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应纳入一事一议专户进行专账核算,做到专项使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情况。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费实行专项管理,其分配使用应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建立土地征用费管理台账。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收支凭证、统一收据本向

9、街道“服务中心”报账。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周期与报账日期由“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确定,原则上为每月后5日内,并办好报账相关手续。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应使用“XX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收款。第十六条严格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金、资源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明细账或台账,每年开展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第十七条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制度。财产物资购入入库时,应清点验收,由保管员签名,出库时应由领用人签名。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或出借应签订协议(合同),约定承包、出租或

10、出借的期限及收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社员(股东)公开,协议(合同)应不少于一式四份,一份入账、一份存档。报账员(出纳)应及时带相关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借合同协议送街道“服务中心”备案并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并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各项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第二十条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建立债权债务明细登记簿,平时应及时主动清理回收债权债务,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清收。对于确实无法

11、回收的,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服务中心”核销账务。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委托具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股东(社员)代表会议确认。(一)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的;(二)集体土地、厂房、设施等发生产权转移的;(S)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厂房、设施等发生产权转移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到街道“服务中心”登记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和XX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等产权交易工作。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的

12、,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第二十四条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应遵循“先交款,后使用”的原则,款项应及时结算。第二十五条推行财务信息化公开,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三资”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社员(股东)相对集中及方便观看处设置固定的公开栏以及网络二维码进行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第二十六条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集体经济组织社监会(监事会)成员,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

13、)应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年龄原则上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能独立操作电脑财会软件,熟练掌握各项财务收支结算、发票报销等基础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服务中心”备案。第二十八条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按规定限期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签字盖章,街道“服务中心”备案。第二十九条街道将“三资”管理工作列入对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目标考核,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第三十条对不及时报账、不按时进行“三资”公开的集体经济组织,由街道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批人和联签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负直接责任。街道对“三资”管理好的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三资”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对“三资”管理混乱的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问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XX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X办2017)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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