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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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部分前言1第二部分释义3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0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3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5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2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3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45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48第十四部分保本期到期51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56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69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0第十八部分基

2、金费用与税收76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1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89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0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91第二十六部分其他事项92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3附件:保证合同116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卜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3、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4、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三、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

5、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新目标收益保

6、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第一个保本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进

7、行相关公告6、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7、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9、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新目标收益

8、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2、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9、员会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10、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11、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12、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5、保本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为每一保本期设置的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36、触发目标收益日: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第15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20个工作日

13、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37、保本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3年为一个周期(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38、保本期到期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3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

14、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39、过渡期: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不超过1个月的一段期间。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选择的期限和/或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40、过渡期申购:指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41、

15、到期选择期: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在过渡期内限定的到期选择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与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42、折算日:指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16、,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43、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44、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

17、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45、保本:指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18、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46、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至当期保本期到期日)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47、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48、保本基

19、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满足指导意见中保本保障机制的要求,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49、转入下一保本期: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选择期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0、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20、交易日52、T0: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5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56、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如基金合同无特

21、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63、巨额赎回:指

22、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64、元:指人民币元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己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23、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在此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不包

24、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九、保本期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3年为一个周期(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3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25、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十、保本期目标收益率本基金为每一保本期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第15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20%,此后每个保本期的

26、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H一、保本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

27、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十二、保本保障机制保证

28、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隙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十三、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

29、相应变更为“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二、基金份

30、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2、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拟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6、认购

31、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32、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33、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MM)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34、;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

35、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36、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37、间以内撤销;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

38、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

39、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清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40、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份

41、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42、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43、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七、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2、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窠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

44、的处理规则。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保本期到期前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有合理理由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和转换

45、转入。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46、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47、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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