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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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机制】市民政局、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全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查询工作机制。市民政局统筹、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涉罪信息查询工作。市人民检察院依托现有的涉罪信息库,向各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单位提供查询。第三条【查询对象】全市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

2、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以及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都应当纳入查询范围。第四条【查询时机】全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并对在职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倒查。定期开展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涉罪信息查询,每年至少查询一次。第五条【查询罪名】纳入查询的涉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第二章查询与告知第六条【分级查询】落实分级查询责任制,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查询制度。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

3、护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查询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I村(居)等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查询工作。第七条【查询人员】民政部门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涉罪信息查询工作,并将查询人员名单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涉罪信息查询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提交民政部门。检察机关、民政部门负责查询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篡改查询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八条【查询要求】民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涉罪信息。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交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查询申请。查询申请应当包括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

4、事由、被查询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查询单位。第九条【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告知内容包括有无涉罪信息(依法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涉罪信息除外X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案件性质、处理机关、案件判决或不起诉时间与结果。第三章查询结果应用第十条【查询处理】工作人员入职前查询应在正式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前进行,对经查询确认工作人员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原则上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的人员,做暂缓招录处理。定期开展在职工作人员是否具有

5、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发现其具有相关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第十一条【查询反馈】市民政局建立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人员查询台账,并及时将经查询有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置情况反馈给市检察院。各区县民政部门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查询台账,并及时将经查询有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置情况报市民政局和同级(所在辖区)人民检察院。市民政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对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涉罪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信息共享】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加强联系与协作,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查询结果在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招录、解聘环节的广泛运用。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查询责

6、任】全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犯罪记录工作人员的,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民政部门涉罪信息查询工作人员名单2 .检察机关涉罪信息查询工作人员名单3 .全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涉罪信息查询申请表民政部门涉罪信息查询工作人员名单单位(公章)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件2检察机关涉罪信息查询工作人员名单单位(公章):姓名所在部门法律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涉罪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序号

7、被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类型人员类型招录在职在编临聘劳务派遣ffi备注:本表格由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汇总后提交同级检察机关。关于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近日,市民政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一、背景依据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预防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实施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未保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市民政局联合市检

8、察院出台该办法,探索新形势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机制。二、主要内容通知共5章1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工作机制、查询对象、查询时机、查询罪名等内容。二是查询与告知,明确了分级查询、查询人员、查询要求、查询结果等内容。三是查询结果应用,明确了查询处理、查询反馈、信息共享等内容。四是责任追究,明确了查询责任等内容。五是附则,明确了实施日期。三、核心举措(一)查询对象。全市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以及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都应当纳入查询范围。(二)

9、查询时机。对全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前和在职后均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三)查询罪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四)分级查询。落实分级查询责任制,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查询制度。(五)结果应用。推动查询结果在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招录、解聘环节的广泛运用。(六)责任追究。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四、执行时限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五、专业名词解释涉罪信息库:市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储存2013年4月以来公安机关、国家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涉罪信息,特别是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案件信息,建立涉罪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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