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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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规范员工的医疗服务行为,现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医疗服务行为规范。1 .医务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积极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切实做到文明行医、廉洁行医、规范行医。2 .医务人员要认真落实“三合理”(即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诊疗常规,病史做到“三个符合”(即病程记录与病情相符合、医嘱与病历相符合、收费项目与医嘱相符合),认真执行医患沟通制度,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使病人“三明白”率达到IO0%(即明白诊断、明白治疗原则、明白医疗费用)。3 .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午间和值班时饮酒

2、。严禁开具假病历、假处方、假证明等文书材料。4 .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它馈赠;难以谢绝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院纪检、监察部门。医院工作人员应拒绝他人提出的向有关医务人员转送钱物的请托。5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代收患者支付的外请专家的会诊费、手术费。6 .医务人员严禁推诿、拒收病人或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严禁私自外出会诊、手术等;虽经医院安排的外出会诊、手术,也不得违纪私自收取会诊费。7 .医院工作人员严禁收受药剂、器械、医用材料等生产、供应商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钱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供应商索要赞助费、考察费

3、、培训费、临床实验费等。不准私自接受由供应商承担费用的旅游、参观、学习培训。不准向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8 .医务人员严禁以任何理由向患者推销药剂、器械、医用材料。9 .医院工作人员严禁暗中为药品供应商统计处方。凡违反以上医疗规范的医院工作人员,除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本人医德医风档案,作为对其年度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评定依据外,还将根据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八不准”、市卫生系统“五项规定”以及医院管理中心关于集中整治行业不正之风着力构建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 .违反第2、3条规范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绩效工资、院内下岗715天、待聘、年度考核不合格、警告等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吊销执业证书,并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2 .违反第4至第9条规范的,视情以受贿行为论处。情节较轻的,予以没收全部钱物,扣发当事人6个月绩效工资,院内下岗待聘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降聘直至解聘。3 .违反上述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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