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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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明确固定资产使用者的责任的义务,保证资产的完整和不受侵犯,减少财务支出,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将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制度规定如下: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一)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且设备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和课桌椅等,也按固定资产管理。(三)在执

2、行本规定以前,已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且认为仍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单位

3、有一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配备总管理员,负责财产物资管理,每个部门应设置兼职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形成一种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安心工作、熟悉业务,确需调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小组分级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和使用分配,并做好固定资产的购建入库、保管、使用盘点等工作。(二)固定资产的购建入库,必须做到手续完整,购建后财务部门应凭相应的手续记入总帐,明细帐,并填制固定财产卡,一式两份,一份由财务部门存档,一份由使用部门存查。(三)固定资产的保管使

4、用,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负责维护,若发现丢失,人为损坏,应照价理赔,借出,同时并订立借据。对由保管人擅自借出而造成损失者,由保管人员负责理赔。(四)原保管人因工作调动或财产转移时,应向管理小组说明,经专管员验收核对,同卡片填写相符后,方可办理其有关手续。(五)发生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时,必须申报主管部门和固定资产部门审查批准。(六)此项制度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监督执行,日常事务由专管员负责处理。(七)参与仪器设备和大宗物品购置、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施工和验收等工作;(八)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簿;(九)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十)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十一)监督、检查固定

5、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十二)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二)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三)保管、养护固定资产;(四)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六)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分类和计价第九条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

6、十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明细账目进行核算:(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仓库、车库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冷库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网络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是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摄像机、电视机、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实验仪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S)一般设备。即通用性设备,如教学和办公用的各种家具设备及后勤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等。(四)文物、陈列品。指学校接管、接收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7、五)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的各种图书资料。(六)其他。是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等全部成本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改建、扩建费用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

8、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四条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收入

9、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结合单位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第十五条学校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教育管理中心审批。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第十七条购置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

10、保管。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十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第二十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二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需经单位领导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管理中心资产管理

11、部门备案,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借出手续,登记备查账簿。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管理中心行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出租或对外承包的期限,原则上不长于单位主要领导任职期限,出租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来实现价格。第二十二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第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期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12、。第二十四条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理赔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处置(一)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办法。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含划转、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对固定资产处置需经中心审核后上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市财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二)固定资产报废:由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并上交中心计财科:申请

13、报告;资产报废的原因及有关规定或者有效证明,如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专业技术鉴定证明或者专家鉴定意见;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固定资产减少凭单、固定资产卡片、资产盘点表。(三)固定资产调拨:由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并上交中心计财科:申请无偿调拨报告;内部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固定资产卡片。(四)固定资产报损:资产报损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如公安、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职能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专家鉴定意见等;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涉及保险理赔的理赔凭证;责任方理赔或者补偿协议及理赔或者补偿凭证。(五)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具体要求文件。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按市财政主管部门、中心

14、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学校负有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学校应当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实际完成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汇总编制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备案表,向中心计财科备案。前款所称“实际完成”的含义为:无偿调拨资产,指完成资产移交、取得调入方接收凭据,并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报废或者报损资产,指完成资产变卖或者交存手续,并取得变价收入或者交存凭证;有偿转让、置换资产,指取得转让价款、置换资产或置换资产差价,并完成产权、产籍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有偿使用(一)固定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单位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

15、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实物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方式表现为资产租赁等。固定资产有偿使用,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单位申报资产租赁事项应提供以下资料:申请报告;拟租赁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资产租赁事项可行性分析报告(含对本单位工作影响分析等);拟租赁资产事项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拟协议定向租赁资产的,与拟承租人草签的意向书或合同书;拟协议定向租赁资产的,拟承租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本单位近期财务会计报表;财政部

16、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财政部门审批资产租赁事项需要的其他资料。(二)租赁管理:资产租赁期限、租金价格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的批复确定。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租赁合同期满后,相关资产按本办法规定仍可对外租赁的,学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学校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办资料,向中心提出资产租赁申请。中心对所属学校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租赁资产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拟租赁资产来源的合规性、承租人拟招募方式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正式公文转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依据市财政主管部门的批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每个季度由中心

17、负责上报市财政主管部门租赁资产报表。第六章、处置、租赁固定资产收入管理及账务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入管理:(一)资产处置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资产租赁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均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中心计划财务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教育管理中心计划财务科是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的主管机关,负责国有资产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取得国有资产收入的学校负责及时办理国有资产收入的具体上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坐支、截留、隐瞒、

18、挪用国有资产收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计财科相应扣减其年度经费预算。第三十条、账务处理:学校当年批复的处置资产必须当年完成处置,只有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账务的设置(一)固定资产总账。(二)固定资产明细账表。(三)固定资产分类帐表。(四)固定资产卡片。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账务的管理(一)会计人员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账。(二)固定资产总管理员负责设置、登记含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使用人、存放地点等内容的固定资产明细账表、固定资产分类帐表及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必须

19、有使用人签字(或部门资产管理员代签),固定资产卡片分为一物一卡及大批同类卡,根据固定资产不同要求填写两类不同卡。(三)总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明细帐表、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固定资产,并随时根据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凭单进行调整。(四)会计、总管理员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账、表,总管理员随时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账、表、卡、物相符。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员的职责(一)国有资产增加、处置,学校实际完成国有资产增加、处置后,必须按规定填写资产增加、减少凭单,有关人员签字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及时上缴中心计划财务科。(二)固定资产总管理员:负责单位固定资产工作,通过组织、协调部门管理员的形式对每一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管理。负

20、责固定资产明细帐表、固定资产卡片及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对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检查结果的汇总、统计、公布、上报;负责固定资产交接工作。(二)部门管理员。接受固定资产总管理员的业务指导,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表、卡片等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检查准备工作;做好总固定资产管理员交办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人及使用人工作移交(一)总管理员调动工作时,由分管财务领导监交。(二)部门管理员调动工作时,由总管理员及部门负责人监交。(三)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单位时,实行对该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审

21、计制度,并办理与新部门负责人的交接手续,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须交清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一)分管财务资产工作的领导负责审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和减少报告,定期听取固定资产总管理员的汇报。(二)校长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负总责。(S)固定资产总管理员负责对部门资产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并可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物。(四)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实行全面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固定资产使用人应给以积极配合。(五)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维护,同时配合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的购进、调拨和报废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只适用于中学。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与规定,凡有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七条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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