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合作医疗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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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我镇2020年以来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努力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

2、发展。二、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为主任、分管卫生和农业的副镇长为副主任,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合作医管会),负责全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镇合作医管会在泽雅中心卫生院设立办公室,负责本镇合作医管会的日常工作。镇合作医管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听取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三、工作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互济制度,是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或减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的一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2020年

3、以来我镇就推广实施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乡等四个乡镇合并后,新的要在前几年的基础上,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扩大农民参与的覆盖面、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报销比例、增强抵御大病能力等方面有新的突破。2004年具体目标:全镇100%的行政村、80%以上的农村人口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四、筹资标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元以上,其中:(一)、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每人每年出资10元以上。父母双方均系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已落实绝育手术的两女户家庭,子女年龄在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的,其个人出资

4、5元、区财政补助5元以上(上述对象因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转为城镇居民的,5年内可视同农业户口)。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区慈善机构每人每年补助10元以上,个人免予出资。(二)、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三)、镇财政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每人每年补助5元以上。(四)、区人民政府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每人每年补助12元以上。(五)、省、市财政补助标准由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六)、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农村合作医疗。(七)、农村合作医

5、疗基金使用如出现亏损,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解决;如有结余则转入下年度使用。五、基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合作医疗筹集的资金实行区、乡镇两级管理和使用(区级具体使用办法按区人民政府文件执行)。(一)、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镇合作医管会进行管理,在国家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二)、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

6、民个人缴费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镇财政及区财政支持资金,根据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及时、全额到位。(三)、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病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大病医疗补助。(四)、区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大病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大病医疗补助。(五)、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六)、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

7、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六、基金使用(一)、准予报销的住院费用范围:床位费(限普通床位30元/天)、中西药费(按省卫生厅标准)、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敷料费、注射费、一次性输液管费、化验费、输氧费、输血费、监护费、血透费、麻醉费。除上述费用以外按省卫生厅规定的标准报销,省卫生厅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二)、重症病人准予报销的门诊费用:1、慢性肾病、肾功能衰竭的腹透、血透费用。2、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费用。(三)、住院医疗单位:1、一级医疗单位:区泽雅中心卫生院

8、2、二级医疗单位:区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3、三级医疗单位: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院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4、专科医疗单位:精神病院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四)、补助标准:1、镇级补助标准:大病住院费用年累计在1万元以下的,实行分段计算。5000元以下(含5000元):按20%补助5001元Ioooo元:按30%补助2、区级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号文件)。(五)、申请补助程序:1、申请补助期限:患者自出院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补助有效。超过三个月的,按自动放弃处理。2、申请补助时需提

9、供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农村合作医疗证。、村委会证明。、住院时门诊病历和住院经过记录(出院记录)。、住院发票及清单。已参加保险公司住院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住院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相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户、两女户、五保户、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件。、合作医管会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申请补助承诺: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经便民服务大厅合作医疗窗口受理,经合作医管办初审合格,承诺10个工作日审批兑现。(六)、非补助范围:1、不能提供统一、规范、完整的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报销票据和相关报销资料的,或在结算报销时弄虚作假被查实的。2、镶牙、配镜、助听器、美容、整容、按摩、假肢、脏器

10、移植、安装心脏起搏器、点名手术费等项目的费用。3、各种原因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依法应由责任者承担的部分。4、工伤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5、采取挂名住院、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6、自杀、车祸、酗酒、斗殴、服毒、犯罪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7、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8、凡因先天性生理缺陷而施行矫正的手术费用。9、各种健康体检(除合作医管会统一安排的以外)和预防接种等费用。10、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费用和正常分娩的费用。Ih有关交通费用和救护车费用。12、其它各种原因不明的费用。七、本办法由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八、本办法自二。二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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