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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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和出租车行业(指巡游出租车,下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运输20224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合并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原农村客运、出租

2、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后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资金。其中,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费改税补贴部分和涨价补贴部分组成。其中,费改税补贴部分按现行基数切块分配至各州(市),由各州(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涨价补贴部分按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配合省交通运输

3、厅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指导督促省交通运输厅及各地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使用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农村客运、城市交通领域相关数据汇集审核、抽查项目审核;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考核、预算执行和加强资金监管等;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项目储备、开展项目实施、规范预算执行。第六条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及监督管理,指导行业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的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做好项目规划,组织项目实施,推进项目建设。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数据等

4、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第三章农村道路客运涨价部分第七条农村道路客运涨价部分按项目法、因素法分配。(-)按项目法分配。交通运输部评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提升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公交化率、建制村农村物流服务覆盖率、乡镇农村物流节点覆盖率,加强城乡客运信息化建设,提升改善服务质量等。(-)按因素法分配。按项目法分配后剩余资金根据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因素(40%)、农村道路客运量因素(30%)、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日发班次因素(20%)和绩效考核评分因素(10%)进行测算,资金切块分配至各州(市),主要用于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助、农村道路客运

5、车辆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含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改造等。其中,绩效考核评分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下同)。第四章农村水路客运涨价部分第八条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学生渡运。学生渡运省级按照7元/人航次标准进行分配,各州(市)按照实际渡运距离制定补贴标准和分配方案,补贴至从事学生渡运的经营者。(-)船舶更新改造。新建新能源渡船,按造价的70%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25万元;新建机动渡船按造价的60地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贴资金不超过15万元;船舶防污染改造按改造成本的80驰给予渡船所有人一次性补贴,单船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J

6、Lo(三)农村水路客运码头(停靠点、渡口)服务能力提升改造。对船舶停靠、安全、乘客实名制、安检、候船、码头防污染、岸电、船舶动态监管、区段航行图等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的8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总额不超过当年农村水路客运涨价部分的40%o(四)农村水路客运安全保障。主要用于渡口、渡船运营远程监测监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按每个点位不超过1.5万元补贴;水上安全巡航,根据巡航船舶功率,给予3001000元/航次补贴;对因渡改桥、防范化解水上重大交通安全风险、改善群众出行等原因依法依规撤销的渡口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补贴,用于渡口撤销后生态恢复、安全设施设置等支出;航

7、道保畅保通补贴,根据各地的船舶数量、客运量、航道里程分配各州(市),用于航道的养护和清淤、清碍等。第五章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第九条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第十条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按因素法分配。根据当年取得运营资格新增新能源出租车汽车数因素(45%)、已有(不含当年新增)新能源出租车汽车数因素(45%)和绩效考核评分因素(10%)进行测算,资金切块下达至各州(市),主要用于当年新增的新能源出租汽车购置补助、新能源出租汽车运营补助。第十一条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按项目法、因素法分配。(

8、-)按项目法分配。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奖励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运营补助以及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系统建设和运维补助等;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奖励专项资金3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绿色货运配送节点建设、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购置补助、信息化建设补助等。动态评估不合格被交通运输部撤销示范称号的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按项目法分配后剩余资金根据新能源公交车折算标台数因素(45%)、当年度运营里程数因素(45%)和绩效考核评分因素(10%)进行测算,资金切块下达至各州(市),主要用于当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运营补助。第六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

9、二条专项资金分配程序(-)项目法分配。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等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当年资金额度和重点工作安排另行部署,在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及时将资金下达至相关州(市)。(-)因素法分配。由省交通运输厅收集、审核相关数据,按因素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及时将资金下达至相关州(市)。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企业(个人)申请、信息公示、部门核查、集体研究决定、结果公示等重要环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10、工作。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与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变化的,由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批复,审核批复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的,由州(市)交通运输部门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复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原渠道退回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专项资金收回方案收回资金。第七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专项资金一并下达

11、。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及具体项目安排,逐项目细化分解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家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我省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对各州(市)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评分作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和因素法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享受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真实、规范、完整资金申请基础台账。企业(个人)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如实填报并向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申请资金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属地

12、交通运输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第十九条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政策调整或取消时本办法自行废止。附件墟市公交号行幺故珞算表序号车长L(米)公交标台数1L50.525L70.737L101410L131.3513L161.7616182.58双层公交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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