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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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公示原则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二、公示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根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编制方案明确的职责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内容:(一)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三)行政执法事项;(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2、(五)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六)行政检查情况;(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A)行政执法权运行流程图;(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十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三、公示形式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发布公告;(二)通过人民政府网、信用中国网、“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公布;(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五)其他方式;四、公示的方式和要求(一)强化事前公开。依据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法

3、律法规编制并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编制执法人员名册,明确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实施机构、时限、救济渠道和监督方式等信息。(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三)加强事后公布: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大队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

4、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延长1至2年,一般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五)已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大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公示信息或告知公示网站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六)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大队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编制公示信息和内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须经大队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布。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从大队执法信息平台提取,鼓励采取开放系统间数据接口实现不同信息系统间数据共享和公示。(七)根据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A)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公示信息的采集部门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五、监督检查(一)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依照核查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二)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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