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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记录原则大队各中队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二、记录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大队各部门和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
2、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动态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三、程序启动记录(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
3、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不立案理由,并将相关情况作记录。(二)执法人员依法需启动行政强制措制程序的,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四、调查与取证记录(一)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二)在执法过程中,对需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三)行政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L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2 .向有
4、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3 .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4 .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5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如实记录陈述、申辩意见。6 .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拒绝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依法
5、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动态记录。(五)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五、审查与决定记录(一)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大队法制人员进行审核。(二)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S)法制审核文字记录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四)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意见书。(五)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
6、议纪要。(六)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六、送达与执行记录(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二)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三)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四)留置送
7、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五)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六)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制作催告书并送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
8、及处理意见进记录。(A)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采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制作相应法律文书记录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进行音像记录。七、归档管理(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动态记录资料等,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二)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按照“交通运输数字执法平台系统”使用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执法过程中的数据、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录入或传输到系统中或专用存储设备中保存。(S)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
9、记录的音像资料:1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2 .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3 .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4 .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八、监督与责任(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二)督查大队应当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S)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动态记录信息的;2 .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3 .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4 .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5 .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6 .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7 .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