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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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制度汇编首问负责制度一、凡来仲裁院申请仲裁或咨询的人员均为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所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二、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要求和问题,属于本人职责内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办理或解答;属于本人职责外的,要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科(室)办理;属于服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四、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述、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服务对象。五、因首问责任人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

2、责任。仲裁机构工作守则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二、统一着装,仪表端庄,庄重得体;三、热情待人,耐心解释,礼貌用语;四、处理来信,认真及时,有信必复;五、办事不推诿,努力做到当日事当印青;六、办理案件,要入心、入情、入理、入法;七、公开办事原则,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仲裁机构服务承诺一、承诺首问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二、承诺即时服务。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规范、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法定时效内立案,及时调处;三、承诺限时服务。严格执行审限规定,各类仲裁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四、承诺规范服务。对当事人提

3、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五、承诺文明服务。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六、承诺廉洁服务。做到依法仲裁、执法公正、高效、廉洁奉公,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一次性告知制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仲裁活动参与各方之间的互信度,降低当事人仲裁成本,特制定本制度。一、当事人向仲裁机构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属于仲裁机构业务范围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办理程序、时限、依据、所需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应设立咨询记录簿,作好记录;二、遇到特

4、殊情况不能当即答复的,事后应及时一次性回复当事人;申请人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须告知申请人办理的路径;三、仲裁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告栏、网站或立案庭等合适场所,统一公布仲裁申请所需材料、程序、时限、权利、义务、风险等内容,并事先印制仲裁须知供当事人索取,必要时要做好解释工作;四、在收到仲裁申请材料时,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材料不充分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充材料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五、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后,一次性向当事人发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

5、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六、承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仲裁服务规范化行为和用语为切实转变调解仲裁工作作风,本着“以人为本、用语规范、依法仲裁”的原则,制定仲裁工作服务规范化行为和用语如下:一、接待当事人的规范化行为和用语1、当事人到达仲裁院,负责接待的人员要面带微笑,及时向服务对象问候:你好!请坐!2、安排服务对象坐下后,接待人员应当说:请问你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提供帮助吗?二、庭审过程中的规范化行为和用语1、适用独任庭审理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主持庭审活动;适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首席仲裁员主持庭审活动,其他仲裁员需要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问的,应当事先征得首席仲裁员的

6、同意。2、仲裁庭成员主持庭审时,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擅自离席,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打击、讥讽、嘲笑、冷落、责备当事人和代理人。3、仲裁庭审理案件,做到声音洪亮、口齿清楚、语速适中、理直气壮、严肃庄重。仲裁庭用语原则上采用普通话,但因地区差异或者当事人特殊情况,应当以通俗易懂、正常交流为原则进行庭审。4、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不得先入为主,不得暗示案件的裁决结果。庭审时间较长的,仲裁庭可以宣布休庭,但应当规范用语,即:因“休庭的原因”,现在宣布休庭10分钟。休庭时间届满后,仲裁庭应当宣布复庭,即:休庭时间到,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入庭就坐,庭审程序继续进行。三、裁决书的规范化用语1、“申请人诉称

7、”部分,应当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代理人意见及当庭陈述等内容,简要、准确地归纳申请人的仲裁主张和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辩称”部分,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答辩书、代理人意见及当庭陈述等内容,简要、准确地归纳被申请人的意见。3、“证据认定”部分,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分别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和确认,并写明确认的理由。4、“审理查明”部分,应当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全面、客观、严密、准确地叙述审理查明的案件事

8、实。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5、“本委认为”部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阐述对当事人答辩意见、辩论意见、代理意见等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大小及责任承担等逐一进行准确、客观、详细的说理,并进行归纳评判。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引用法律条款的原文,必须引用到法律的条、款、项、目;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6、“裁决如下”部分,应当逐一分项书写,明确具体,言简意赅,避免歧义。7、“诉权告知”部分,应当告知当事人行使起诉、撤销权利的期限、人民法院及逾期的法律后果。8、“执行权告知”部分,应当告知当事人裁决书生效后,申请

9、强制执行的期限和法院。四、宣布裁决书的规范化用语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在法定审理期限内依法向当事人宣布裁决内容,并送达裁决书。在宣布裁决后,应当规范以下用语:征求当事人对裁决书的意见,应当规范的用语有:裁决书宣布完毕,请问你对本裁决有什么意见?你是否服从本裁决?2、当事人不服裁决时,应当规范的用语有:如你不服本裁决,请你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XX日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3、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仲裁庭要进行正面解释,做好败诉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的救济途径,依法维权,防止投诉、上访、报复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仲裁员工作职责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10、交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二、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有关调查,调取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调查。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调解仲裁方案。四、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五、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撤诉申请。六、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七、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八、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书记员工作职责一、负责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仲裁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三、客观、公正、准确记录审理、调查、质证、调解等仲裁活动;四、未经仲裁庭许

11、可,不得擅自同意当事人增删、更改笔录,应确保记录的真实性;五、对仲裁员办结的案件,应及时立卷、归档;六、完成仲裁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仲裁案件限时办结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公正、高效、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凡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结束。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三、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等相关仲裁文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四、劳动人事争议

12、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仲裁文书送达被申请人。五、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和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六、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工作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主任或经授权的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工作日)。仲裁案件保密制度一、为保守国家秘密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秘密,保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密性纠纷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

13、度的保密范围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2、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涉及的其他秘密。三、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公开开庭,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旁听。四、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用于公开展览或提供给新闻、出版单位公开发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事实及处理情况接受媒体采访的,按有关规定批准执行。五、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终结后的归档以及案卷的借阅、查阅等工作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办理,确保仲裁案卷的完

14、整与安全。六、对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按公文处理流程进行传阅、办理、存档、统一销毁或者清退;对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名义制发的公文,在签发公布前,不得对外披露公文内容。七、对参加的各种会议,除按照会议要求进行传达或宣传外,不得对外披露会议内容。八、不慎遗失或泄露秘密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谎报和隐瞒。仲裁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制第一条为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仲裁员的办案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错案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调解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仲裁法定程序,做

15、出裁决和处理决定,需要纠正的案件或行为。仲裁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形成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错案责任。第三条本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错责相等,罚当其过;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一)违反仲裁程序规定或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S)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明显错误的;(四)明知具有法定回避

16、情形,或者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依法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五)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损害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错案责任:(一)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在仲裁实践中疑难案件难以把握导致裁决失当的;(二)对当事人举证难以查清,裁决后又发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决的;(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作出裁决的;(四)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决的;(五)在改革过程中因政策、

17、法律规定不明确,出现新型案件致使裁决处理不当的;(六)因有关部门工作失误或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错案的;(七)其它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七条仲裁案件错案应当依据错案的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及错案所产生的后果,追究案件承办仲裁员、机构负责人和案件审批人的责任。第八条错案追究的时效为一年,自错案结案之日起计算。第九条在错案追究的有效期间,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对错案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一)对符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故意拖延办案,应当责令改正,有关责任人员做出书面检查,所在仲裁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二)对仲裁员当年发生3件及其以上错案,审批人当年发生6件及其以上错案的,对

18、办案仲裁员和案件审批人,给予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处理;(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形象的,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第十条对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错案,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对错案的认定及应承担责任不服的,可在收到错案追究决定30日内向做出错案追究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本制度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案卷归档及管理制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为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归档规范化,制定本制度。一、案卷立卷(一)劳动人事争议案

19、件处理终结3日内,仲裁员应当将案卷材料交书记员。书记员在收到案卷的后30日内,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二)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用黑色、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不得用复写纸复写。(三)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装订顺序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执行。二、案卷保管(一)案卷立卷后,以年为顺序,归类存放在档案室内,由专人负责保管。(二)立卷保存期间,应维护案卷的完整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勾划、涂改,不得折叠、扯毁、拆散、抽取案卷材料。(三)案卷交接时,双方应清点案卷的卷数及页数,并在移交清单上签

20、名或盖章。案卷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四)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卷宗,保存期为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十年。三、案卷借阅(一)案卷由专人负责保管。当事人摘抄、借阅案卷的,须持相关部门的正式函件和有关证件,填写借阅登记表,经院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案卷保管人保存登记表陪同查阅。(二)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三)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院负责人批准。(五)为保证仲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案卷借阅、查阅制度。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

21、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调解建议制度为就地化解劳动争议纠纷,预防矛盾纠纷扩大、升级,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缓解仲裁委员会工作压力,根据人社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建立调解建议制度的意义1、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作用,让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化解在基层,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经费支出,减轻当事人讼累;2、在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处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压力。二、立案前,仲裁委员会对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发出调解建议书,建议当事人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

22、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2、争议标的在5000.OO元以下的劳动争议;3、其他争议不大,宜于由基层调解组织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三、调解建议书的制作要求、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1、仲裁委员会与调解组织的性质不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持居中立场,未经裁决,不得发表裁决意见,影响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因此,调解建议书,只需建议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即可,无须告知其他事项;2、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直接受理其仲裁申请的,无须当事人同意,可以直接建议当事人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

23、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廉洁自律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的廉政建设,保证公正执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钱物、泄露秘密及当事人隐私,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不得接受与办案有关的律师以“介绍费”、好处费”、“劳务费”等名义的各类酬金;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宴请、馈赠钱物;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旅游邀请或应邀参加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馆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借办案之机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本人或单位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当事人处报销任何费用。三、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所承办的案件或相关事宜;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仲裁庭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内容。四、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五、仲裁委员应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六、仲裁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七、兼职仲裁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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