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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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条例及司法部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对全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误工补贴给予补助。第三条人民调解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推选或聘任方式产生,在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的调解员。第四条各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并已履行

2、完毕的民事纠纷,按照难易程度和调解工作量,具体分为四种类型:(一)简单民事纠纷。具体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涉及标的在5万元以下并能即时履行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二)比较疑难复杂民事纠纷。具体包括: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校园纠纷等,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民事纠纷,以及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S)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具体包括: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有群体性上访或械斗倾向的纠纷,有民事转刑事倾向的纠纷,涉法、涉诉纠

3、纷,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引发的纠纷,10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抬尸闹事事件等其他案情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以及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民事纠纷。(四)特别重大疑难民事纠纷。具体指:因历史性遗留问题,涉及面广、影响大、对纠纷事实有争议,调处难度特别大的民事纠纷。第五条补助标准:(一)简单民事纠纷,口头调解成功并按规定登记,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补助20元。(二)简单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补助60元。(三)比较疑难复杂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补助100元。(四)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有规范的人

4、民调解案卷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补助300元。(五)特别重大疑难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补助500元。第六条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由区司法局参照上年度调解案件统计数据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第七条补助兑现方法:(一)人民调解补助经费每半年申报并审核一次。各司法所根据区司法局统一安排,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各调委会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登记表、协议书及案卷的统计、初审、汇总及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二)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负责对各调委会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走访(回访)纠纷当事人。审查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局长审批。

5、同时,区司法局将审批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三)人民调解补助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区司法局领取,并及时发放给调解员。第八条补助的案件应严格按照“门诊式三化管理”工作模式,做到小事调解目录化,常事调解协议化,大事调解案卷化:(一)简单民事纠纷。口头调解的必须有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登记表上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纠纷调解经过及协议履行情况、调解员姓名、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等;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协议书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经过及协议达成具体内容、当事人签名、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签订时间等。(二)比较疑难复杂民事纠纷、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

6、、特别重大疑难民事纠纷应做到一案一卷,各种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调解案卷具体包括调解申请表、调解告知书、调解登记表、调查记录、调解通知书存根、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送达回执、案件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一)由在职行政及事业编制人员调解的纠纷案件;(二)当事人自行和解在调委会备案的纠纷案件;(三)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四)区司法局审核认定不应补助的纠纷案件。第十条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引发“民转刑”、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停发所在调委会半年度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第十一条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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