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设立的关键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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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金信托设立的关键要素设立保险金信托,首先要确定信托的委托人及其交付的信托财产。在委托人的确定方面,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财产权利较充足,适合作为委托人并以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在信托财产价值确定方面,需要根据保险类型进行判断,一般以定期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其信托规模以保额计算;以大额年金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其信托规模以保费计算。此外,保险金信托设立环节的尽职调查、工作流程等方面也应充分考虑保险的特点。(一)保险金信托当事人的确定L保险金信托委托人的确定(1)不同业务模式下的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针对目前已经广泛开展的LO模式和逐步推广的2.0模式,都是由保险投保人作为委托人与信

2、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我国信托法要求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并要求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在法律框架下对投保人和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无冲突,且一定程度上具备一致性,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可以由投保人充当信托委托人。在保险金信托3.O模式中,则是由委托人以资金进行委托,签订信托合同,继而由受托人作为投保人投保,同时作为保单的受益人,并由信托公司使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和管理理赔金。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方式更为直接,完全切断保单作为投保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隔离,同时也有利于保险金信

3、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2)关于投保人可作为保险金信托委托人的分析目前大部分公司都采用由投保人作为信托委托人的模式,主要是保险金信托LO和2.0模式,从而产生了投保人是否有权利交付的问题,是否违反信托法第七条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保险合同受益权则为受益人享有。如果仅以此断定投保人并非合法交付权利主体,则很容易跳进逻辑陷阱,颠倒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若由投保人作为保险金信托委托人,需关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以财产为基础享有保险合同权利(财产性权利)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则是以

4、人身关系为基础享有保险合同权利(人身性权利)的当事人,而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第三人。首先,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身份资格和获得保险金的财产利益,这种身份资格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够享有,而对保险利益的受益权更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拥有的一种具有期待性质受益权,并非既得权利,这一点也可以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赔付金是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而非受益人遗产处理方式得到印证。其次,排除掉受益人作为权利处分人之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还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同于受益人,这

5、种权利以被保险人以特定的人身性为基础,不能被更换或者替代,具有固有性,但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包括受益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属性。最后,可以认定投保人是以自身合法财产与保险人成立的保险关系,有权变更受益人且有权对保单价值进行处置,所以财产权利较充足。2.保险金信托受托人在保单中的角色在国内业务实践中,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由信托公司担任。具体而言,在保险金信托LO模式中,由委托人变更信托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此时信托公司既是信托受托人,也被指定为保险受益人;在保险金信托2.0模式中,是将投保人、保险金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此时信托公司既是信托受托人,也变更为保险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而在保险金信

6、托3.0模式中,则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受托人同时为保单的受益人,并使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和管理理赔金。此时,信托公司既是信托受托人,也是保险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需要关注的是,信托公司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具有受托人和保单相关角色的多重身份,应按照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办理,防范保险当事人变更的合规风险。在保险金信托LO和2.0模式下,保险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该项变更应经被保险人同意,且受托人作为保单受益人,在享有保险相应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保险受益人对应的义务。在保险金信托3.0模式下,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还需要关注保险利益的问题。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

7、利益。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应当取得被保险的同意。3.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原则上,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一致,特别是具体实践中,相比于原保险,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扩大为一个具体的范围,既包含指定的多个受益人,也可以包含其现有或未来将有的继承人等,受益范围更广泛。保单的受益人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其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具有固有性且仅为具有一定期待性质的受益权,因此,受益人的利益是否有所减损并不依赖于信托合同设立与否,而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信托受益人无须特别限定在保

8、单受益人上,可以根据委托人对实现信托目的要求进行设置。(二)信托财产(保险金请求权)及其价值的确定L保险金请求权可作为信托财产的分析设立保险金信托,无论是投保人以保险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还是以资金设立信托后由信托公司进行投保,主要信托财产最终都是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符合对信托财产的各项要求,这是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重要前提。一是保险金请求权具有确定性。保险金请求权是一种确定的财产权利,设立保险金信托后,无论是保险事故发生前还是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均是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受益人依法享有的确定的权利,符合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二是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合法性。首先,无论是委托人以其合法所有的保险合同设立保

9、险金信托LO或者2.0模式,还是保险金信托3.0模式,合法合规的保险合同即成为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前提;其次,保险金请求权的合法性体现在其权属关系的确认中,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及保险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可以确认作为保险受益人的信托公司可合法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三是保险金请求权可以合法转让。首先,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终身寿险或者大额年金险,其保险金请求权可以通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常为同一人,也同时是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指定或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方式进行转让,在保险金信托的设立中,实现了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流通;其次,委托人可以自由处置其合法所有的保险合同,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而保险金请求

10、权作为信托财产可以由受托人依照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置,其可处置性也是作为信托财产的必要条件。因此,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具备了法律要求的基本特性,是保险金信托在我国保险法与信托法对于保险金信托相关的法律要求中有效衔接的保障。2.保险金信托规模的确定方式关于委托财产规模的确认,对接不同保险险种的保险金信托则不相同,由于我国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通常表现为保险的受益权,而具体到实操中,保险受益权不应当局限于保险公司因履行保险合同而向保险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应该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进行判断和确定,要同时在信托合同中进行明确。具体确认保险金信托财产价值的规则如下:(1

11、)以定期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其信托规模以保额计算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信托规模为保险保额。由于终身寿险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质,保单会随着时间推移产生相应的现金价值,并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将这些现金价值同时纳入信托财产范畴,因此信托财产规模应以保额计算。(2)以大额年金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其信托规模以保费计算以大额年金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信托规模为总保费。但在某些年金保险中存在定期领取的收益,除此而外还会有保险分红,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红利由投保人指定的人享有,按照保险合同,分红的权利和时间都是确定的,保单红利金额也是可计算的,保险合同也未对投保人转让其分红权作出禁止或限制性约定,因此分红也

12、应纳入信托财产。(3)其他需要计入信托规模的情况另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一定金额的保费,退还的保费并非属于保险收益,但可约定属于信托财产,需要做全面考虑。因此,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除保险金请求权外,还可包含投保人在特定情形下取得的保单现金价值、分红以及退还的部分保费等保险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全部财产性权益。不仅如此,如果委托人以保险合同中某个或某几个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应分别确认其价值,再以对应价值确认保险金信托的规模。(三)保险金信托的设立流程L尽职调查受托人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应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13、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且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因此,保险金信托的尽职调查应当首先确认其信托目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向,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目的。(2)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尽职调查应确认信托财产的权属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委托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上述内容,尽职调查核实相关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相关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保单价值、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保险合同是否由于保险法相关规定而无效或被解除等)。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同时对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业务资质、资信情况等核实清

14、楚,进一步确保信托财产的有效性和权属清晰性。(3)信托当事人的相关情况保险金信托的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监察人(或有)、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或有)等,尽职调查应当充分确认信托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行管监察人、投资顾问或者财务顾问的基本信息、业务资质、业务经验、专业能力、资信情况等,同时了解清楚委托人的家庭情况,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等。(4)反洗钱(身份识别)情况的调查保险金信托的尽职调查还应当做好委托人的身份识别,包括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有效识别委托人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并对委托人进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此外,受托人经办部门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根据所获取的各项信息资料对业务的

15、合法合规性、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充分分析,形成完善的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方案后再进行相应的项目审批流程。2.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业务流程(1)信托前期准备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前期准备主要包含尽职调查和方案设计、项目审批、合同审查等工作。一是尽职调查和方案设计。受托人在设立保险金信托之前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及其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调查,对委托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基本信息,委托人的家庭情况,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等进行充分了解,并对委托人具体情况进行识别了解。此外,受托人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就项目方案设计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各方职责和风险承担原则,并对业务的合法

16、合规性、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充分分析。二是项目审批。受托人在完成尽职调查后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并发起立项审批流程,提交公司进行审批,信托公司可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设置相应的审批流程。对于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定的投资代表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置,信托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即指令型业务,可以进行简化流程审批,以便提高效率。对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自主决策、管理的业务,即全权委托型业务,可以在履行完毕全面风控合规审批程序后进行项目实施。三是合同审查。受托人应在项目审批完成后按照公司流程进行项目合同审查,对信托文件的审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公

17、司制度执行,保障保险金信托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信托目的实现。(2)信托成立生效信托成立生效的先决条件是信托文件的签署。受托人应按规定办理信托文件的审批和签订手续,签约手续过程中信托公司应向委托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信托文件的签约可以采取现场签约或者远程签约,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在尝试实现全面线上完成签约办理的流程。平安信托已在业内率先实现保险金信托申请服务100%线上化,即客户在购买适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即可同步勾选传承计划,该动作视为同意受益人直接设置为信托公司,接着,由客户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系统中录入保险金信托设立信息,随后经内部系统自动完成审核备案后

18、,通知客户缴纳设立费,合同生成后自动打印并交由信托人员与客户签署,同时进行双录,最后,合同签署完毕并在信托成立后自动生成并发送生效通知书给客户。完成文件签署后,要进行信托财产交付才能实现信托生效。委托人应在保险产品犹豫期后,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同意),向保险人申请将保险产品受益人及/或投保人变更为公司,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证明受益人变更完毕。受托人取得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并取得委托人配偶(如有)关于同意其投保、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同意函后,标志着信托财产交付

19、完成。(四)设立环节中的相关风险因素及其应对建议在保险金信托设立的过程中,应当对各个基本环节中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予以关注并实施有效的应对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尽职调查保险金信托的尽职调查过程应当全面,受托人应在确认信托方案前进行充分的客户沟通和背景调查,做好客户身份审查和反洗钱调查等相关工作,对相应的资料核实确认,做到尽职调查审慎完善,防范因尽职调查不充分或不完善而产生的项目风险,保障保险金信托的设立安全。2.风险分析受托人应当在保险金信托设立过程中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检查并确认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以及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合理规划和安排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事宜,全面分析保险金

20、信托的整个项目周期中的风险因素,并对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揭示。3.项目审批受托人应严格控制保险金信托业务在公司项目审批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并完善保险金信托项目上会审批制度及合同审查制度。项目审批流程要做到清晰规范,保障项目审查的全面完善。合同审查过程应有合理的审查复核机制,保障信托文件的合法合规。4.成立生效保险金信托的成立生效环节也要严格注意风险控制。一是签约环节,受托人在签约手续过程中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向委托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保签约过程的真实合法;二是在信托财产交付环节,应及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配合办理保险受益人的变更和信托财产的交付手续,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核实审查相关信托财产交付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完成信托财产的安全交付后办理信托的成立手续,以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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