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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二0一五年六月,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以总局 公告(2015年第5号),发布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 新“规则”规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分类、程序与要求,用以指导和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新“规则”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依法治特目标,努力提高安全监察的工作效能,促进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新“规则”共分五章、39条。,第一章
2、 总则1、制定依据及目的: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质检总局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TSG规范)目的: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有效方式,同时,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2、适用范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
3、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适用范围: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最主要的形式) 按照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的重要形式也是强化特种设备隐患治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 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4、实施特种设备现
4、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5、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
5、理较差的。7、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8、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9、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6、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10、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检查的重点是生产条件是否能够持续保持,主要包括许可证、从业人员、生产档案、不合格整改等九个方面。使用单位 分安全管理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两个方面 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包括机构及制度建立情况、设备档案情况及人员档案情况; 设备使用情况:检查项目包括作业人员、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安全附件
7、及安全保护装置、设备运行情况及维保情况等。,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11、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
8、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13、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
9、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14、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第四
10、章 检查方式与程序15、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16、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17、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18、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
11、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
12、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9、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3)。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20、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现场监督检查时,如果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记录在案,在检查记录上注明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的相关情况。 二是对于被检
13、查单位拒绝签收执法文书的,一般应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采取留置送达,要邀请第三方(如居委会)作证或通过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如果留置送达无法实施,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21、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注意:监察指令书具有要诉性。 因此,现场检查中在发出监察指令书时必须严格依法,做到: 事实认定清楚。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必须准确;存在问题的描述要正确。 适用法律准确。即被检查单位违反的具
14、体法律条文,应当注明到相应的条、款、项。 整改措施合法合理。责令被检查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整改的期限和措施要合理。,22、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3、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既定检时发现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
15、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须书面报当地政府),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24、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5、查
16、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26、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17、,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27、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28、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既连续性生产工艺不能实施现场查封的)
18、(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29、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30、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19、直至质检总局。,(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31、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32、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33、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则34
20、、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35、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36、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37、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38、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39、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注意事项:1、根据市级监管部门确定的当年检查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由各县(市、区)级监管部门结合本区域内使用单位的情况,
21、列出当年的被检查的使用单位的名单报市级监管部门,市级监管部门按照各县(市、区)级监管部门上报的数据,将确定的当年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2、各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对列入当年的被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市级监管部门下达计划后,建议组织召开被检查单位分管特种设备的负责人及管设备、安全的技术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部署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促进单位加强管理,并做好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3、各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应建立被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台帐,使每年的被检查使用单位不重复,经过几年的检查,确保本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全部轮上一遍。4、现场检查之前,应通过特种设备动态
22、监管信息化系统,对被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品种、数量、检验等情况进行核查,做到心中有数。5、到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时,除了按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分安全管理、使用情况)上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外,还应查看使用单位的相关台帐:注册登记、作业人员持证、定期检验及安全附件校验(安全阀、压力表、限速器)等。,6、现场检查时,应全面对单位的特种设备逐台进行核查,边检查、边询问、边核对、边确认,要对单位所有的场所进行查看、核实,看有没有遗漏的未注册的特种设备等。避免经过检查后,未检查到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而被追究责任。7、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时,应填写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般的管理存在的问题可直接口头与单位进行交换(如: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不完善、运行记录填写不规范、压力表上校验合格标签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等)。,、对发现的主要问题须提出整改要求,且一定要形成完整的有见证资料的整改闭环,有效规避责任风险。9、资料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备查:现场检查记录、指令书、整改见证报告、现场确认记录等。,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