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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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银理财60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治理人:中银基金治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十月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3第二部分 释义4第三部分 基金的差不多情况9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1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3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8第九部分 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36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7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39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46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7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1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第十

2、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6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1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63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65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66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7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爱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治理方法(以下简称“运作方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治理方

3、法(以下简称“销售方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方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老实信用、充分爱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差不多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4、认和同意。三、中银理财60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治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推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治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老实信用、慎重勤勉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5、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理财60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发起式基金是指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的开放式基金2、基金治理人:指中银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理财60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治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理财60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讲明书:指中银理财60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讲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

6、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理财60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方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治理方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方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7、披露治理方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方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治理方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依照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能够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8、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治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同意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讲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治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治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方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治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9、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治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治理有限公司或同意中银基金治理有限公司托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治理人所治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10、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治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1、运作期起始日:关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关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关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

11、的下一工作日32、运作期到期日:关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33、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日:指销售机

12、构在规定时刻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开放时刻:指开放日基金同意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刻段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治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讲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治理人届时有

13、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治理人治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5、定期定额投资打算: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

14、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不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8、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高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不49、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低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不50、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51、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

15、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52、元:指人民币元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54、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5、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6、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

16、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幸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3、发起资金:指基金治理人的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和基金经理(指公司内具有基金经理资格人员。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64、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行锁定,其持

17、有期限许多于3年第三部分 基金的差不多情况一、基金名称中银理财60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不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关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18、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假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治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治理人

19、按照招募讲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淌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许多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许多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其中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许多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上述机构、人员承诺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许多于三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治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阻碍。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

20、售。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八、基金份额类不设置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依照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不。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不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依照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治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不的限制 投资者能够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不,不同基金份额类不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讲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

21、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讲明书。基金治理人能够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治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治理人在招募讲明书中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刻、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刻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刻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治理人届时公布的增加销售

22、机构的相关公告。发起资金仅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认购本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关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同意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3、基

23、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讲明书中列示。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能够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3、基金治理人能够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讲明书。4、基金治理人能够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讲明书。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24、,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许多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许多于五千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许多于200 人,其中使用发起资金即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许多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的投资人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许多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治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讲明书能够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讲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治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25、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治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治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假如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治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酬劳。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26、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治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治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讲明缘故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连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治理人在招募讲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治理人可依照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27、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刻1、开放日及开放时刻基金治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刻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刻。但基金治理人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刻变更或其他专门情况,基金治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刻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方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刻基金

28、治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刻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治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首个运作期到期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刻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刻后,基金治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方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刻。基金治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刻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刻提出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

29、申购或转换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刻提出赎回或转换出申请的,基金治理人有权拒绝或确认失败。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能够在基金治理人规定的时刻以内撤销;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在该到期日同时有多笔可赎回份额的,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治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

30、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基金治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同意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治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方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依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刻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治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方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治理人应以交易时刻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31、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差不多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关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基金治理人能够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讲明书。2、基金治理人能够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32、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讲明书。3、基金治理人能够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讲明书。4、基金治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同意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治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方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讲明书。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33、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讲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治理人可拒绝或暂停同意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治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刻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治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基金治理人认为同意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阻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治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阻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

34、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治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治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假如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治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治理人可暂停同意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

35、基金治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治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刻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治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基金治理人有权拒绝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当日对升降级份额提出的赎回申请。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治理人决定拒绝接收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治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治理人应足额支付;如临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36、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治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治理人能够依照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治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37、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治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治理人在当日同意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关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关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能够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而无需延迟至下一基金份额固定持有期的最后一日,本节下同)接着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8、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治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同意基金的赎回申请;差不多同意的赎回申请能够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治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讲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讲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

39、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治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2、基金治理人能够依照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刻,依照信息披露方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能够依照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刻,届时不再另行公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治理人能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能够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治理人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早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

40、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不管在上述何种情况下,同意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关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

41、三、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四、定期定额投资打算基金治理人能够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打算,具体规则由基金治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打算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治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讲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打算最低申购金额。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治理人(一)基金治理人简况名称:中银基金治理有

42、限公司住宅: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法定代表人:谭炯设立日期: 2004 年8 月12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21)(二)基金治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依照基金法、运作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治理人的权利包括:(1)依法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治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治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43、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爱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托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同意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

44、基金治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治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依照基金法、运作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治理人的义务包括:(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托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45、日起,以老实信用、慎重勤勉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治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操纵、监察与稽核、财务治理及人事治理等制度,保证所治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治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治理的不同基金分不治理,分不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托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同意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46、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打算、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治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刻发出,同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刻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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