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等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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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等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各网络平台、配送单位及相关组织者、经营者:为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民生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兰山区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等销售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组织者、经营者要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相关组织者、经营者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相关组织者、经营者以套餐形式(如“蔬菜包”“水果包”等)

2、销售商品的,严格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要求,做到对商品的描述和实际经营的商品相符,在标明总价的同时,要标明“蔬菜包”“水果包”中每种蔬菜,肉类、水果等的品名、数量、规格、净重、单价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具体信息。经营者存在配送费的,应在商品展示的同一页面显示配送费用的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H)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

3、行交易;(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合理定价。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生活物资供应单位应严格依规购销、消杀和包装,确保质量价格和疫情防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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