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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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切实防范投资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依法审计,健全完善投资审计机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审批、方案评审、预算审核、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二)

2、发包人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或者组织招标投标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三)对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予以尊重并依据职责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对合同中没有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二、坚持突出重点,明确投资审计职责按照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离的要求,明确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3、审计方面的职责任务。审计机关主要职责:(-)对合同金额或评审金额IOOO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在相关评审机构初评基础上进行审计。(二)对合同金额或评审金额1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由相关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审计机关可视情况进行抽审。(三)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四)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材料价格审计监督。(六)完成市政府安排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三、规范工程合同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示范)文本,对施工合同管理规定如下:(-)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和相关评审机构应当对中标单位投标报价

4、中明显不合理的综合单价进行修正,但总价不变。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的附件。(二)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得有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三)合同专用条款设定应当明确如下内容:L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经政府审批增加的规划设计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经政府审批增加的规划设计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剩余价款及经政府审批的规划设计变更外的价款可以依据审计机关结算审计报告进行清算。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清单单价需重新组价,按照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计算,但不得

5、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工资单价按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调整。(四)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约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四、加强材料价格审计监督,客观合理反映市场行情材料价格在招标控制价(上限值)编制、预算评审、工程变更及工程结算等环节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材料价格的审计监督。材料价格由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发布前,审计机关视情况对材料价格是否客观合理反映市场行情进行监督。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增加材料价格调查力量,多点采集数据,科学分析、测算,发布的材料价格应当客观合理反映市场行情。五、提高投资审计质量,保障必要的审计经费提高投资审计质量,推行政府投资建设

6、项目工程造价二审定审制和三级复核制。二审定审制即审计机关在相关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进行独立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审计机关实行三级复核制即审计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业务主管按规定进行复核,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结果,下达审计结论。工程结算审计可以采用聘请投资审计专家和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等方式,增加政府投资审计力量。政府投资审计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按项目送审金额的3%。和核减金额的10%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六、加强工程结算审计管理,提高审计监督效能相关评审机构应当在出具评审结论后15日内将完整的评审资料移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评审资料之日

7、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批准,可延长审计期限。审计机关在结算审计过程中,相关评审机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项目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七、加强部门配合,齐抓共管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形成管理和监督合力。(-)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本市有管辖权的国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数据库。(二)发改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三)工程变更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

8、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资料及时送审计机关备查。(四)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前送审计机关备查。(五)责任追究:L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审计中,发现建设单位违规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超过合同约定多付、违规支付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2 .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聘请的评审专业人员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情

9、节严重的,以及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签证或降低工程质量的,审计机关应当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3 .建设单位、相关评审机构等项目相关单位拒绝、拖延提供结算资料,或者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逐步推行审计信息公开,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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