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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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适用本细则。养老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经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集中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

2、老年人护理院、社会福利中心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的养老机构。第四条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第五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一)基本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养老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公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根据相关协议或委托协议合理制定。民办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二)特需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

3、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其中,特殊床位和特级护理作为特需服务收费管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S)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伙食费和代收代付收费。伙食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营养餐饮服务收取的费用。由养老机构根据伙食成本合理确定。代收代付收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并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养老机构不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养老机构按规定允许开展医疗服务(护理费除外)的,按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第六条公办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提出书面定调价报告,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民政局报

4、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定调价报告材料包括:(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包括机构设立及职能部门批复文件、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养老机构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未满3年或新办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年份或有关规定测算),包括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院老年人人数、人均护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养老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四)拟制定或调整的标准、幅度以及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分析。(五)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养老

5、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公办养老机构调价频次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公建(公办)民营、民办养老机构调价应提前3个月做好收费公示,告知入住老人(或委托人),同时接受当地价格、民政主管部门监督。第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入住老人(或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入住期限等权利义务关系。未按协议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代办、特需服务应按照自愿原则,在协议中明确代办具体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人(或委托人)意见,不得强制服务。养老机构基本床位、护理服务不得以代办名义收取,不得变相转为特需服务项目。第九条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每月出具费

6、用明细清单。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代办费可以按次或按月收取,双方应以协议方式予以约定。第十条协议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多收费用予以退还。协议期内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或委托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第十一条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特困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对其它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优先入住,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收住保障对象。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

7、费管理制度,在实施收费前应将执业资格、基本设施、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公布价格及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上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人、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民政、价格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表。第十四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养老机构收费调整、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的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服务规范,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名单、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价格、民政部门按照要求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统一梳理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区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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