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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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文体广电旅游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领导及各相关科室、部门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第三条局领导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调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

2、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五)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七)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A)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第四条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办案单位或者

3、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第五条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政务公开、合法咨询行为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对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告知其正当法律途径。第六条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遇有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直接报局政策法规科,必要时可以向县纪委监委派驻我局的纪检监察组报告。第七条政策法规科接到报告,应当及时会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属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政策法规科有权管辖的,直接调查处理;无权管辖的,向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二)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

4、,向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非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办理。第八条局有关科室、部门应加强检查、抽查,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第九条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

5、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给予登记报告人员免职、调离、辞退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局政策法规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第十一条对非法过问案件行为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领导干部授意上述行为的,从严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局领导及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政策法规科应当定期统计和及时通报干预、插手案件情况,并向县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典型案例单独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内部人员,是指在文旅局各科室、部门工作的人员。文旅局离退休人员违反本规定干预、插手案件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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