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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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相关精神,根据关于印发V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良好的运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为,特结合新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新组建的村(居)经济联合社。改革后的村(居)经济联合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股分红。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审计监督。第三条新组建的村(居)经济联合社要依据合作社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

2、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设成员5名,每届任期与村委会同步,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是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设成员3名,监事会机构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保持一致,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村(居)民代表直接过渡,经济联合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应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是经济联合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履行监督检查理事会工作。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法人变更,应当报告镇党委、政府审查同意并报经发办登记备案。第三章股份管理第五条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

3、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六条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涉及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项目或事项,应当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镇党委、政府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两抓一管”,抓无风险发展、抓多途径增

4、收,并在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履行经济活动、行政事务、财务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经营发展和管理服务。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对村集体现有资源进行管理和经营。镇经发办、财政办等机构要明确权责,加大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力度,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第九条对存在争议或纠纷的山、水、林、田、路、房等资产,在争议或纠纷未调解明确之前不得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产运营。对发生债务纠纷或经营不良的资产,不得直接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产运营;通过清算审计后,确定不存在债务纠纷的集体资产,方可纳入村经济组织运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制度,每

5、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要以市场为导向,村支“两委”要认真研究,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发展。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主要以村支两委成员兼职、向镇党委、政府申请本土人才等方式组建,特殊岗位应面向社会招聘的需报经村支两委和镇党委、政府同意方可招聘。村社干部不得以个人或亲属名义私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冒领工资和福利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第十二条各村(社区)组建经济联合社后,可采取自主经营、入股经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小微工程,创办实体经济,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种植养殖业,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发展乡村旅游,购置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开

6、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开展劳务承包,开展红白喜事“一条龙”等社会事业性服务,开办特色民宿、度假村、农家乐等经营项目,但原则上不得参与发展风险比较大的项目。严格实行发展类、增收类经营项目上报审核制。未经审核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经营项目。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小微工程指农村基层小微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建专业施工队伍,承担小微型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土地整治、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护。村干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承接劳务。实行质量、诚信管理制度,凡纳入黑名单的取消在新民镇辖区内竞标或承接小微工程的资格。第五章证照及印章管理第十四条

7、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县农业农村委的统一要求,规范办理相关证照和印章,不得私自雕刻印章。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证及公章原则上由理事长保管,规范使用。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严格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社区)组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计、出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派,镇农村财务双代办审核报账。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坚持收付合法、钱账分管、收付两清原则,所有往来款项应当形成规范票据,不得公款私存、白条抵库、坐收坐支,认真落实应

8、开税票必开、同一税不重复开票完税的原则,确保发票不乱开,符合企业实际。第十八条禁止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冲抵库存现金,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等行为。第十九条银行印鉴留存理事长、镇双代办、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等三枚印章。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核销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杜绝白条收支的情况。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会计档案,上报税款和会计报表。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履行公务外,查、借阅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报驻村领导和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借阅。第二十一条采

9、购、报账及票据规范。略第七章利润管理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对外投资经营、合股联营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公积金、公益金和发展资金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份分红,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净利润分配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核备案后实施。第二十四条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亏损的,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第八章其它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新民镇政府,从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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