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民用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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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地区民用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华东地区运输航空公司飞机引进项目评估工作,优化项目办理程序,完善评估标准,根据民航局运输飞机引进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东辖区内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或取得筹建资质的承运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评估和监督管理。第三条飞机引进评估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守安全底线。(二)符合民航行业规划和运输机队规划。(三)满足华东地区航空运输市场需求,合理分配华东地区民航运输资源和防范市场风险。(四)优化

2、机队结构,完善航线网络。(五)鼓励守法守信,惩戒违法失信。第二章项目分类第四条国产飞机、境内飞机调配、短期(一年及以下,下同)经营租赁、短期续租及境外湿租飞机等项目为“局办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华东局”)出具评估意见,民航局下达飞机引进方案。局办项目评估根据申请人需求适时办理。第五条境外飞机引进(不含短期经营租赁和境外湿租)及长期续租飞机等项目为“委办项目”,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华东局出具评估意见,民航局出具审核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飞机引进方案。委办项目评估定期集中办理。申请人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当年飞机引进项目评估申请,7月1日前报送下一年度飞机引进项

3、目评估申请。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六条申请人主运营基地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为项目预评估机构,监管局行政办公室为工作牵头部门,监管局航空安全办公室、飞行标准处、航务处、适航维修处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分别进行预评估。第七条华东局为华东地区引进飞机评估的责任机构。第八条华东局计划统计处为华东地区引进飞机评估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负责评估意见的汇总和报送。第九条华东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处、运输管理处、飞行标准处、航务管理处、适航维修处、适航审定处、机场管理处、空中交通管制处和合格证管理办公室按业务分工分别进行专业评估。第四章评估申请材料和评估标准第十

4、条申请人的项目评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及附件表格(见附件3-4),一式12份。申请材料具体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概况包括申请人现有机队规模及构成,近一年运输飞行小时和起飞架次,飞机平均日利用率,平均正班客座率、载运率等。(二)机队规划执行情况本年度飞机实际引进、退出情况,未使用批文的使用计划。(三)引进及退出计划计划引进飞机的机型、数量、飞机来源、引进方式、租期、引进月份等;计划续租飞机的机号、机型、机龄、原起租日期、原租期,续租起租日期及租期;计划退出飞机的机号、机型及日期。(四)航空安全情况最近24个月发生责任原因民用航空器事故及征候数量,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受行政处罚和整改

5、通知的履行情况,航空安全各项指标情况。前2年航空安全各项指标情况。(五)守法信用情况截至申请上报时被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情况。(六)民航发展基金及财务考核情况最新发布的民航发展基金征缴月报及民航安全保障财务考核情况。(七)计划引进飞机投放基地及执飞航线引进飞机拟投放基地、执飞分子公司、执飞航线及时刻保障能力说明。投放基地在华东地区的,还应出具机场停机位保障能力自评估统计表。(A)人员实力情况最近12个月每月飞行人员数量及月均飞行时间数据;最近12个月每月航线维修放行人员疲劳管理水平;飞行签派员人力资源情况等。运营不满规定期限的公司,以公司实际运营之日起算。(九)计划引进机型的民航

6、局型号设计批准及补充型号设计批准。(十)人员引进和培养计划为满足新引进飞机运行需求而引进的飞行、维修、签派等各类专业人员的来源、数量、培养计划、到位时间及引进飞机后的人员实力保障程度。(十一)境内飞机调配项目,由申请人会同飞机原所有人或原承租人提出申请,应附有关协议,明确机号及所涉飞机近期运行概况。(十二)以境外湿租方式引进飞机的,应出具出租人的国际航协运行安全审计(IOSA)有效合格证并提交湿租协议,明确权责相关事宜。第十一条申请人为正在筹建的承运人,申请材料应包括第十条(三)、(七)、(八)、(九)、(十)款内容,并提供筹建批复。华东局对引进飞机拟投放基地、航线航班计划、时刻保障能力、型号

7、设计批准指标进行评估,不再征求监管局预评估意见。第十二条评估指标共分安全管理类、人员实力类、综合管理类等3大类、16项评估指标(详见附件2)。项目评估结果以评估指标体系评分为体现形式,满分100分,根据各项评估指标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得分达到90分(含)为合格分数,评估予以通过;不足90分为不合格分数,评估不予通过。第十三条因同一事项影响多个评估指标的,或多个评分指标之间有关联的,不重复扣分,按其中最高扣分值进行扣分。第十四条评估期间申请材料内容发生变动并可能影响得分的,申请人应及时提交有关补充说明文件。第五章评估程序第十五条华东局计划统计处在确认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后,向监管局征求预评估意

8、见。监管局对安全管理、人员实力两类指标开展预评估,并填写华东地区运输飞机引进评估指标体系预评估评分表(见附件1),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计划统计处。第十六条监管局预评估不通过的(扣分超过10分),华东局计划统计处复核无误后,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预评估通过的(扣分未超过10分),计划统计处将申请材料及监管局预评估意见分送各有关部门,各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华东地区运输飞机引进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表(见附件2)进行评分,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计划统计处。第十七条不涉及机队规模变化的续租飞机项目,仅对安全管理类、守法信用情况、基金缴纳及财务考核指标进行评估。第十八条申请人应根据华东局要求

9、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补充完善。第十九条华东局可视情组织现场评估,申请人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第二十条计划统计处汇总各部门评估意见及评分情况。评估通过的,由计划统计处起草评估意见,经各部门会签,局领导签发后报民航局。评估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运营地在华东地区以外的,华东局将商请申请人运营地管理局协助评估。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对申请人引进飞机数量和进度超出其安全保障能力或人员保障实力的,华东局暂缓办理飞机投入运营的相关手续,直至其具备相应的保障实力。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发生虚报、瞒报、伪造材料行为的,自被发现之日起,华东局两年内不受理申请人项目评估申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实施。华东局关于修订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航华东局发(2015)76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计划统计处负责解释。附件:1.华东地区运输飞机引进评估指标体系预评估评分表2 .华东地区运输飞机引进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表3 .华东地区运输飞机引进评估数据表4 .运输机场新增过夜飞机停机位保障能力自评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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