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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5日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工作,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是指以划拨方式或出让、
2、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包括以工业用地地价出让(租赁)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工业技术研发用地,以及包含上述功能的混合用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收储,但不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应当实施征收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或政府用地批准文件规定须由政府收回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三)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政府用地批文约定,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四)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工业(仓储)国有用地;(五)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小于或等于8年的工业(仓储)国有用
3、地。第四条工业(仓储)用地协议收储具体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各区政府编制收储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收储改造的片区和具体收储地块,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第五条工业(仓储)用地协议收储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被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选择委托第三方评估或协议收储包干价方式。第六条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工业(仓储)用地协议收储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价值的补偿;(三)因收储造成的设备及存货的搬迁补偿;(四)因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价值补偿和因收储造成的设备及存货的搬迁补偿,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参照现行土
4、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第七条为促进被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时签约、交地,土地收储实施主体可参照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补偿规定视情给予一定的补助与奖励。属于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实施的收储项目,各项补助及奖励金额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按照经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同意的房屋征收补偿规定的标准计算并出具书面建议,市土地储备机构结合项目收储实际情况和区政府的建议确定补助及奖励金额。第八条工业(仓储)协议收储补偿按有关规定报批前,应提交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其中收储金额超过2亿元的,经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还应增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可由协议收储实施主体与被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
5、人协商选定,也可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费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协议收储包干价按照被收储土地面积与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办公基准地价L8倍的乘积计算,计算公式为:协议收储补偿二被收储土地面积X所在土地等级办公基准地价(容积率1,不修正,下同)1.8在收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地的,给予促迁交地奖励,逾期不予奖励。促迁交地奖励按照被收储土地面积与所在区位办公基准地价0.1倍的乘积计算。计算公式为:促迁交地奖励二被收储土地面积X所在土地等级办公基准地价0.1市政府明确的成片收储项目,若涉及两个或以上不同被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道路两侧土地等级不同,位于较低土地
6、等级区域的被收储地块,办公基准地价修正如下:所在土地等级办公基准地价修正值=(相邻最高土地等级办公基准地价+所在土地等级办公基准地价)/2第十条工业(仓储)用地协议收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区政府与被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展前期商谈工作,土地收储意向书应明确协议收储补偿方式,原则上补偿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变更。第十一条采用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收储项目,原则上被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国有企业(不含区属国企)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收储,其他项目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协议收储包干价方式的收储项目,原则上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委托区政府实施的收储项目,给予区政府按照项目协议
7、收储补偿及促迁交地奖励总额的1%作为委托收储业务经费,按规定从土地收储成本中列支。第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被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其出资人、股东(以下简称“原用地单位)在厦门市域内完成再投资并达到相应再投资额,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政府给予原用地单位再投资扶持奖励。再投资扶持奖励经费按规定从土地收储成本中列支。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再投资指在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可享受再投资扶持奖励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一)原用地单位竞得在其用地原址或厦门市域内其他地块上政府公开出让除商品住宅项目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再投资行为。再投资额包括原用地单位交地或签订收储协议后2年内竞得土地所支付的
8、土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支付的建安成本以及相关税费。(二)原用地单位购置厦门市域内新建商业或办公用房进行经营。再投资额包括原用地单位交地后2年内支付的新建商业或办公用房购置费以及相关税费。第十四条原用地单位再投资额应大于等于宗地收储补偿总额(含促迁交地奖励)与扶持奖励比例乘积数额。再投资扶持奖励按以下公式计算:再投资扶持奖励二被收储土地面积所在土地等级办公基准地价0.IX再投资单位的扶持奖励比例再投资单位的扶持奖励比例按该单位在被收储用地中所占的出资比或股比确定,出资人或股东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签订收储协议时,原用地单位需明确该用地的出资人或股东及其所占扶持奖励比例。同一固
9、定资产投资行为,如已享受本市扶持产业项目中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政策(含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等),不再享受本规定的再投资扶持奖励。第十五条再投资单位、投资项目及在新项目中所占的实际投资额由投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认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第十六条原用地单位在再投资行为核算年限届满前,持再投资额认定凭证、土地收储协议和土地移交确认书,向协议收储实施主体申请一次性兑现再投资扶持奖励。协议收储实施主体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后给予支付。第十七条符合本市产业规划的再投资项目,还可按照新引进项目,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扶持。第十八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跟踪检查委托区政府实施的协议
10、收储项目的进展情况,建立区政府向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政府的逐级报告制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收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助推进协议收储进程。第十九条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所在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对在土地收储过程中发现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改变建筑功能或土地用途的,依法查处。第二十条本规定中被收储用地所在区位办公基准地价以土地收储意向书签订时政府颁布的办公基准地价为准。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定施行前已开始实施收储,且已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协议收储补偿标准和再投资奖励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