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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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22)62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为加快推进全省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县居民生活幸福指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普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寿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行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3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

2、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7月13日附件: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县居民生活幸福指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看林省预算审杳监忏条例、占林省人民政府关了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3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

3、法。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由市县政府负责筹措安排资金和组织实施,省级对建设完成效果较好的市县给予适当奖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省内各城市完成城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奖补资金,资金执行期限为2022年-2023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市县政府主导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的新建、升级、更新改造等市政设施。第五条奖补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筹措安排年度奖补资金

4、,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下达资金支出预算,加强绩效评价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监督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项目总体绩效评价,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职责:做好项目申报配合工作,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市县住建部门职责: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组织实施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督促施工单位加快建设,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组织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第三章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奖补范围。(一)污水管线、雨水收集、城市内涝积水点治理等道路附属

5、设施;(二)再生水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三)公共供水设施;(四)燃气管道设施更新改造;(五)除上述内容外,其他海绵城市建设和黑臭水体治理方案中的部分建设内容;(六)年度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重大市政建设项目。第八条奖补标准。奖补资金采取按比例奖补或定额奖补两种方式。(一)按比例奖补。奖补比例最高不超过支持类型项目完成年度投资的30%;(二)定额奖补。对完成年度任务情况较好的市县给予定额奖补。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九条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发布年度奖补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省级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范围、时间、条件、材料、绩效目标等要求。原则上,年

6、度省级专项资金支持2种类型项目,最高不超过3类。第十条各市县住建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材料,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配合工作。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实地抽查核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奖补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省级专项资金审批流程执行。第五章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第十二条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原则,实行“先实施,后绩效,再拨付”的方式。省级视年度资金规模情况,对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完工、通过验收,并在当年绩效评价中成绩突出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支

7、持。第十三条按照省级专项资金审批流程审定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文件。第十四条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和住建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统筹用于当地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建设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奖补资金由建设单位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支出。第十五条对同一项目在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已获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本项奖补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市县住建和财政部门不得重复申报。对同一项目重复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财政资金分配查重机制的通知(吉财预2020344号)

8、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奖补资金拨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绩效管理第十七条奖补资金全面实行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融入项目申报、完工验收、预算编制等过程。第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印发的奖补资金项目申报通知中,同步布置绩效目标申报工作。各市县住建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汇总后,随同项目资金申报其他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一并报送省级。第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定奖补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县住建部门要组织建设单位根据申报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本级项目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

9、,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省级组织项目评审时,随同其他评审要件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二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在专家评审环节同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后汇总编制省级项目总体绩效评价报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将评价结果与省级分配资金挂钩。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等级划分为三档:85(含)TOO分为优、60(含)-85分为良、60分以下为差。第二十二条评价结果为“优”的,按奖补标准上限给予奖补;结果为“良”的,按奖补标准75%比例奖补;评价结果为“差”的,取消奖补资格,不予奖补。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落实整改。第二十四条对利用虚假材料,虚构或夸大项目规模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经核实后,将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回该项目奖补资金,并取消当地下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022年-2023年。吉林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4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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