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成案研究第1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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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成案研究第期 乔丹与乔丹体育之争编写人:许金锋 张心埝 林坤华 陈启 一案情简介 众所周知,乔丹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因为姓名权和商标权的缘故而闹的不可开交。乔丹体育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与迈克尔乔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于年及年先后针对乔丹体育注册的件防御性商标提出异议,由于商标局不予支持,随后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就其中件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了复审,均被驳回。商评委复审裁定认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 已经成为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

2、商标,同时,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运动员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 商标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的知名度。”其后,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乔丹体育方面表示,自年月乔丹体育成立起至此案之前,迈克尔乔丹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乔丹体育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迈克尔乔丹无直接关系。然而在乔丹体育首发申请获准、即将挂牌上市之际,突然面临迈克尔乔丹的控告。年月日, 突然宣布已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

3、象,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万元,年月日,上海二中院受理了此案,不过,至今尚未开庭。 然而在近期乔丹体育和乔丹又开始闹起来了,月日,上市未果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美国前篮球运动员 (迈克尔。乔丹),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万美元。月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本案原告: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被告: 乔丹第三人: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二案例分析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是乔丹体育是否有侵犯乔丹的商标权和姓名权,乔丹方面指控乔丹体育侵犯姓名

4、权和商标权,但乔丹体育却以“乔丹”姓氏无法唯一对应原告,诉讼请求超出姓名权救济范围。再加上被告取得和使用商标的过程并未违法为由反驳乔丹,就此事引发了双方产生纠纷。三正反方观点正方观点(假设以乔丹为正方,此假设并无私心,想法纯粹出自方便解释为由,请读者不要误解)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德教授认为,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听到这个乔丹体育,我的感觉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就是利用名人的声誉去做生意。(虽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商标),但它拥有的权利是有瑕疵的。”李明德认为,乔丹体育侵犯的并不只是姓名权,而是乔丹的形象权,“形象权不仅是指肖像,而是包括姓名、声音在内的所有相关内容,最主要的

5、是其中的商业性价值。”曾当过法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广良表示,从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乔丹体育确实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并且涉嫌不正当竞争。本案除了涉及商标法,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民法通则,还有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其中,工商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相关名字,或者是造成欺骗的文字,乔丹体育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姓名造成混淆的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方观点马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兼商标分会主任)本案中的“乔丹”商标未唯一指向篮球明星的姓名“迈克尔乔丹”,二者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能认定“乔丹”商标侵犯了迈克尔

6、乔丹的姓名权,故在商标行政确权程序(商标异议、异议复审等程序)中未支持异议人姓名权的主张,“乔丹”商标被裁定核准注册。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本案乔丹体育使用“乔丹”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不会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所以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司法机关不会认定乔丹体育使用“乔丹”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此外,还有一个时效的问题。名人姓名与该自然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且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明知或应知,该姓名权应受保护。但保护又是有法定期限的,必须在该商标初审公告个月内根据商标法第条申请异议或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年内根据商标法第条申请争议。如个月的异

7、议期内或年的争议期内未主张权利,将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权利的行使必须设定期限,否则,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原告迈克尔乔丹单纯以其姓氏作为姓名权客体,主张被告侵犯姓名权难以成立。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不同于姓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包括姓和名两部分,姓是一定血缘关系的记号,标志着个体自然人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名则是特定的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谓。姓和名的组合,才构成自然人的完整的文字符号和标记,才成为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单纯的姓或单纯的名都不能独立成为姓

8、名权的客体。原告完整的姓名是 (中文可以翻译为“迈克尔乔丹”或“迈克乔丹”、“麦克乔登”等),“乔丹”只是原告的姓“”的惯常汉语翻译,不是原告人格和身份的正式指代,不足以形成与原告本人之间的直接针对性。其与原告之间缺少人格标识唯一对应性的构成要素,只有姓和名加到一起才能清晰地界定自然人的人格特征。姓名权保护在所有人格权里是最弱的保护,因为姓名权不具有唯一性和垄断性。它既不能因自然人肖像那样的显著区别特征而具备肖像权那样的唯一性,也不能如知识产权那样取得一定的排他效力。因此,原告即使拥有“乔丹”姓名权,也无排他性,不能禁止他人取名或命名“乔丹”。另外,“乔丹”不仅是英美国家普通姓氏“”的惯常中文

9、翻译,在中国也有叫“乔丹”姓名的自然人,“乔丹”二字不仅可能对应外国人,也有可能对应中国人,不仅可能对应原告,也有可能对应其他外国人,甚至其他篮球运动员。因此不足以指控乔丹体育侵犯乔丹的姓名权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乔丹”商标对比四双方胜诉的依据乔丹体育胜诉的理由. “乔丹体育”已注册年. 乔丹的姓名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乔丹体育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乔丹胜诉的理由. 乔丹体育非法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用于产品. 迈克尔乔丹以其中文名在中国广为人知. 乔丹体育对迈克尔乔丹的市场推广造成误导. 乔丹体育通过误导消费者获得商业利益五小组观点 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方面的困难:一是中国民法通则中公民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在障碍。六判决结果本案尚在处理中,结果请读者自行观察最新新闻。七相关案例“”商标权属纠纷案、“杰克琼斯”商标权纠纷案、“”商标异议行政纠纷等。八给我们的启示 由两个乔丹的争端我们可以得知,保护好知识产权是件很重要的事,别小看这一个小小的权利,它可以给我们带来财富,也可能让我们倾家荡产,要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得先从学好知识产权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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