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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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一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 容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地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

2、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

3、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所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用地AA3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

4、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体检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

5、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

6、传媒等用地B29其他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B3康体娱乐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

7、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场站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

8、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

9、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10、U15通信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站、监测站等设施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排水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用地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

11、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R1R2R3A1A2A3A4A5A6A7A8A9B1B

12、2B3B4B9M1M2M3W1W2W3S1S2S3S4U1U2U3U9G1G2G3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中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幼托)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图书室等9居住小区体育活动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警务室、居委会等)13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商业设施14居住区级以上服务业设施15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设施16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性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歌舞厅、夜总会

13、等)18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19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0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1写字楼、商办综合楼22商住综合楼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R1R2R3A1A2A3A4A5A6A7A8A9B1B2B3B4B9M1M2M3W1W2W3S1S2S3S4U1U2U3U9G1G2G323宾馆、旅馆24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25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6中学、小学27科研设计机构28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工厂29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工厂30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工厂31

14、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储运仓库32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储运仓库33危险品仓库34社会停车场(库)35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36汽车销售、展示及维修保养场37客、货运场站38公交场站及其停车场39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0污水处理厂41殡仪馆、火葬场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为允许设置;为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为不允许设置。附表三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配建标准序号类 别单位指 标机动车非机动车内部外部1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停车位/户2.02140m2户建筑面积200m2停车位/户1.41.5390m2户建筑面积140m2停车位/户1.11.

15、8460 m2户建筑面积90m2停车位/户0.82.05户建筑面积60m2停车位/户0.62.2 6小区物管等配套附属用房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3 2.5 7行政办公具有对外窗口服务功能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1.21.21.0其他行政办公1.01.20.68其他办公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81.40.69大型商业,建筑面积10000m2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81.83.010中型商业,1000m2建筑面积10000m2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61.83.011小型商业,建筑面积1000m2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41.02.012大型超市,建筑

16、面积10000m2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1.01.65.013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92.02.014农贸市场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42.55.015餐饮娱乐建筑面积4000m2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1.71.81.8建筑面积4000m21.41.82.016星级宾馆停车位/每客房0.70.717普通旅馆停车位/每客房0.50.518大、中型影(剧)院(总座位700座)停车位/每百座4.03.02519小型影(剧)院(总座位700座)停车位/每百座3.03.02520展览馆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71.02.521会议中心停车位/每百座

17、7.02.01522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20000座;体育馆3000座)停车位/每百座4.025二类(体育场20000座;体育馆3000座)3.52523娱乐性体育设施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1.22.524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61.03.025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含急诊部)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1.02.05.0住院部停车位/每床0.150.30.5其它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81.426社区卫生站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42.02.527疗养院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0.41.028大专院校25(停车位/每百位教

18、工)60(停车位/每百师生)29中学内部25(停车位/每百位教工),学生接送0.6(车位/每班)内部60(停车位/每百师生),学生接送2(车位/每班)30小学内部25(停车位/每百教职工),学生接送1.2(车位/每班)内部30(停车位/每百教职工), 学生接送3(车位/每班)31幼儿园内部15(停车位/每百教职工), 学生接送0.8(车位/每班)内部30(停车位/每百教职工), 学生接送5(车位/每班)32主题公园停车位/每100m2游览用地面积0.21.233城市公园停车位/每100m2游览用地面积0.12.234旅游区、度假村停车位/每100m2游览用地面积0.20.2注:公共租赁房和廉租

19、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由各市、县政府参考普通住宅配建指标,并综合考虑项目所处区位和公共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同时要预留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空间,努力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停车需求。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按分类指标另计。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中,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医院停车位指标中其它为医院内的办公、医技等功能性建筑。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划定主要针对接送学生家长的临时停车区(上、下学高峰时段),车位数量宜按学校停车位指标规定设置。附录一 名词解释1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2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

20、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3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4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溪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5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6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本规定中的容积率计算,除地上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外,还包括按本规定折算后应计入容积率指标的各种建筑空间。7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8低层建筑:指高度10米的建筑,低层

21、居住建筑为13层。9多层建筑:指高度10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46层(含6层跃7层)。10高层建筑:一般指高度24米的建筑(不包括高度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11面宽:建筑物两侧山墙主体结构之间的宽度,不包括抹灰层和装饰面层。12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13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14. 单身公寓:一般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有单独卫生间设备的居室,单身公寓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15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在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不超过24米

22、,超过24米按高层建筑处理。16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主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17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附录二 相关规定一、建筑高度计算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坡屋面建筑高度:屋面坡度不大于30的,建筑高度应按室外地面至檐口顶的高度计算;坡度大于30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地面

23、至屋脊顶的高度计算。弧形屋面高度按建筑物自室外地面至弧形波峰顶的高度计算。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累计面宽大于整体建筑长度1/3,或单个面宽大于12米的,或水平面积占屋顶平面面积超过14者,其屋顶高度按突出部分计算。3建筑高度用于计算建筑间距时按相对高度计算。二、建筑密度计算1建筑密度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2建筑基底面积按接触地面的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计算。3建筑物底层的走廊、门廊、门厅、架空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4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5有顶盖(包括可开启式顶盖)的中庭

24、、采光厅、采光井、内廊等设施按水平投影计入建筑基底面积。6室外楼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但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三、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1住宅建筑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3.4米(含)以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大户型层高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3.6米),低层住宅层高控制在3.9米(含)以内。跃层式或低层住宅允许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当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部分的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当户内通高部分投影面积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超出部分按1.5倍计入容积率。2商务建筑商

25、务建筑首层层高控制在4.8米(含)以内,二层及以上层高控制在4.2米(含)以内。二层及以上层高超出以上标准,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大于4.2米小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3商业建筑商业建筑层高控制在5米(含)以内。层高超出以上标准,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大于5米小于8.4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8.4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单一空间1000平方米以上且进深超过15米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适当提高,但首层层高不宜超过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5.4米。4电影院、大型展示厅、大

26、型报告厅、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或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5阳台、设备平台等附属设施(1)阳台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单个阳台投影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短边大于2.1米(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未封闭阳台的主开敞面原则上应完全开敞。确因结构、立面设计需要,设有部分构造柱、墙垛、剪力墙等围护结构的,开敞宽度应在主开敞面宽度的3/4以上,否则按封闭阳台计算。同一户内的阳台与阳台之间以实体墙、剪力墙完全隔断或阳台的结构底板有10cm以上间隙完全分开的,可按单个阳台计算。(2)设备平

27、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住宅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套型,其设备平台(含设备搁板)的总投影面积不得大于3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套型,其设备平台(含设备搁板)的总投影面积不得大于5平方米。设备平台(含设备搁板)不得沿阳台长边设置。(3)住宅建筑主体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含隔层阳台)、设备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入户平台、挑廊、挑台、露台、上空等附属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标注,单个投影面积和尺寸均按上述阳台计算规定控制,且以上附属建筑空间的投影面积之和(包括层高小于2.2米的室内辅助用房)占该套住宅套型

28、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且上空部分除必需的结构功能外,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构架。(4)主体结构范围一般指支撑房屋主体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结构最外围水平投影以内的部分。6飘窗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外立面而设置突出外墙的窗。飘窗宽度应小于等于该房间开间的2/3,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等于0.3米,进深应小于等于0.7米,净高应小于2.2米。如图所示可视为建筑飘窗,其他形式的飘窗按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7花池高层建筑的外墙、阳台外不得设置花池。低、多层建筑的外墙、阳台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的高差应大于等于0.6米,进深小于等于0

29、.7米。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如图所示可视为花池,其他形式的花池按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8架空层建筑底层设置架空层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净高3米以上,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提供相对集中公共空间,不少于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1/2;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底层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次,其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按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9阁楼建筑顶层如设置阁楼,阁楼层高最高点不超过3.5米,且层高2.2米(含)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10、特殊场地(1)本规定所称的特殊场地是指原始坡地、山地、或人工堆土改造形成的坡地

30、、下沉空间等非常规平整地貌的建筑室外场地。 (2)特殊场地的非完全地上地下建筑空间按一定比值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比值K=地上外墙长度之和外墙总长度,如图所示。当比值K40%,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的非完全地上地下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比值K40%,非完全地上地下建筑空间面积(SK)计入容积率,且该建筑空间计入地上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的起算点为室外地面的最低点。(3)本规定所称的地上外墙是指其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超过该室内净高1/2的非完全地上地下建筑空间外墙,如图所示。(4)居住用地上其建筑空间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超过1.5米(含)的外墙即视作地上外墙,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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