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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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一流”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的财政资金。第三条“双一流”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建立“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资金管理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双一流”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第五条财务处是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双一流”资金的统筹规划、组织申报;负责预算指标

2、下达、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通报“双一流”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双一流”资金绩效评价;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编报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报表及财务信息公开等工作。第六条发展规划处是“双一流”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双一流”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建设项目的预算及其绩效目标进行申报和评审;(二)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双一流”建设滚动项目库;(S)统筹安排“双一流”建设项目,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审基础上编制各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方案,会同财务处审核各项目预算文本、绩效目标等预算资料;(四)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制定建设项目绩效自评体系并对建设项目的年度、中

3、期和期末绩效进行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制定工作推进进度表,并检查落实情况;(六)负责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项目的招标采购、验收、资产管理以及办理进出口许可、免税、商检、卫生检疫等报批报备手续等工作。第八条“双一流”资金使用部门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预算、设置项目绩效目标,保障“双一流”建设资金专项使用;(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预定的预算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三)依据项目预算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四)定期进行绩效自评,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

4、效,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第三章预算执行第九条“双一流”建设项目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到位后,财务处根据项目内容、资金额度设置专账管理。第十条经费使用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启动准备工作,并及时组织实施。双一流资金原则上要求当年实现支出。对于经批准可结转的上一年度双一流存量资金在次年的6月底前必须支出完毕。不能如期支出部分,学校将进行统筹安排,并扣减下一年度部门专项经费预算,扣减下来的专项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人员经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经费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

5、事实求是的原则确定。第十二条人员经费指培养、引进、聘任“双一流”建设项目学术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支付的高层次人才津贴、奖励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高层次人才人员经费预算由人事处统一编制并纳入“双一流”建设项目库。第十三条“双一流”建设项目资金不得列支日常性绩效工资或各种津补贴(人才引进与培养支出除外)、日常运转、发改委立项的基本建设、支付罚款、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归还借款支出。第十四条项目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凡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严格履行政府和学校的采购招标程序,其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第十五条“双一流”建

6、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资产管理和处置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六条“双一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绩效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第十七条“双一流”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要紧紧围绕学校的“十四五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学生培养,推进“双一流”学科建设,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增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强化条件保障,提高师生满意度,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一)师资队伍建设:围绕“双一流”建设,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精英一、二层次人才,吸纳青年优秀博士等,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7、。(二)教育教学水平提升:推动师范专业建设,打造特色课程。(三)一流人才培养:培养一流创新人才,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就业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四)一流学科建设:推动学位点和交叉学科建设,优化学科建设结构。(五)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和参与高水平学术会议,推动院系与大学、科研机构等建立实质性科研合作关系,引导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在各自领域内开展交流。(六)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强化协同创新,打造高端平台。产出一批高水平科研成果。(七)社会服务能力强化: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决策咨询服务水平。(A)夯实条件保障:购置图书、大型科研仪器等,改善办学条件和优化办学环境。第十八条发展规划处指导

8、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体系。绩效目标主要从产出、效益和满意度三个维度设置。产出指标细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效益指标细分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及可持续影响指标。满意度指标主要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其中:数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数量,主要包括发表期刊论文的数量、申请科研课题的数量、开展学术交流的次数、引进青年博士和培养学生的数量、购置设备的数量等。质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和水平,主要包括在SCl发表的论文数量、学生就业率、申请的国家课题等。时效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成本指标反映

9、项目实施产生的各方面成本的预期控制范围。第十九条绩效目标设置要客观公正。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并结合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绩效目标的设置要突出“双一流”项目的关键性特点,既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同时还要保持一定的前瞻性。第二十条学校按照省级预算绩效评价总体安排,对上年度“双一流”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改进预算、优化调整部门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双一流”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学校每年9月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对建设进度缓慢、执行率差以及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

10、项目,责成整改,并对年度经费进行调整;对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收回项目经费,并视具体情况进行追责。第二十二条发展规划处在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对“双一流”建设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形成“双一流”建设项目整体绩效考核报告。第二十二条发展规划处根据上年(期)“双一流”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制定动态调整方案。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年度终了,对“双一流”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构成、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等在校内进行公开,接受校内监督。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是“双一流”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负有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

11、合“双一流”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审计、财务及相关监督检查。第六章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六条建立预算执行进度通报机制。由财务处定期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不达标的项目,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作为部门年终评优、评先依据。第二十七条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校将把项目经费收回学校统筹。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被上级部门收回资金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或个人,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对于发生违纪违法的部门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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