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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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考查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也是确定学生取得毕业与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工作,形成良好的学风考风,根据XX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要注重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程度,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进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第三条学业成绩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均要进行成绩考核,其中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等理论课程,也包括实验、实习

2、、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提倡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可以采取闭卷、开卷、抽签口试、实验操作、论文答辩等多种形式。第二章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教学单位具体实施。(一)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学业成绩考核工作计划,对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二)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党政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指导,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公共课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考试由各教学单位安排,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课程的考试安排报教务处,由教务

3、处统一编制全校的考试安排表。第六条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向全体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做好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并明确责任,提出具体要求,把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一周向全体师生公布考核安排,并对考场环境进行全面检查。第三章考核的科目、方式、时间第八条考核科目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第九条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由系(教研室)主任提出,报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实施。第十条课程考试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课程考查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至四周内进行。以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2小时,考查课程一般为1

4、-2小时。其他形式的考核时间由学院提出方案,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第四章命题、审题、试卷拟定和印制第十一条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体现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兼顾记忆、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的能力。试题要有恰当的广度和覆盖面;要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区分度及合适的难易度;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试题与前两届试题原则上不能重复;试题表述要准确、简练、明了。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相同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第十二条实行教考分离。命题由教研室(课程组)负责组织安排,一般应采取集体命题的方式,有题库的课程应利

5、用题库命题。课程考核应同时拟定A、B两套试题,并附评分标准。填写考试命审题情况登记表、命题双向细目表。A、B卷在内容、形式、难度、区分度、信度、效度和题量上应相当,原则上不应有相同题目。第十三条试题实行三级审查制度。(一)各学院要成立院、系(教研室)两级审题组。院级审题组可由3-5名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教师组成,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系(教研室)审题组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各门课程拟好A、B卷后,须经系(教研室)主任、学院主管教学院长两级审查后在命审题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然后交学院教学办公室登记,统一送教务处对试卷格式进行三审。(二)审题要从试题内容、题量、题型、难度、能否反映学生的能力水平以及卷

6、面设计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不合格的试卷应进行修改直至符合要求。(三)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或未经各审题组审查、未提交命审题情况登记表的试卷不得使用。第十四条试卷的拟定和印制。(一)为加强试卷的规范化建设,试卷必须按照XX大学考试命题专用纸”的格式打印,每道大题的题首应设置得分栏和阅卷人栏,卷面要整洁大方。(二)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各教学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卷、评分标准及命审题情况登记表送教务处登记、印制。(S)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各教学单位清点无误后签字取回,保密封存。第五章考试过程管理第十五条为了严格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必须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见附件一

7、),严格按照监考程序监考。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见附件二),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第十六条每个考场监考教师不得少于2人,大考场按每20名考生设一名监考。第十七条考试期间,学院考试核领导小组要实行分工负责和值班制度,加强考试的巡视和检查。教务处要组织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和行政干部进行考场巡视,检查监考教师和学生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巡视人员必须佩带学校统一制作的巡视员证方能进入考场。第十八条学生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可以根据XX大学学生申请缓考管理办法中有关程序申请缓考:(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二)学生因事已被准假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S)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凡因个人原因

8、未提交书面申请,或提交书面申请未经学院领导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认定为旷考,并依照XX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理。第六章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十九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纪行为:(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S)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

9、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A)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二十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作弊行为:(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如MP3、MP4、电子辞典、计算器及其他具有存储和浏览功能的电子产品)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S)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如携带开机状态的移动电话、微型耳机、掌上电脑)。(

10、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A)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属于作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监考教师应立即向其指出,收缴其违纪、作弊证据材料,将其带到学院教学办处理,并如实填写考场报告单。学生所在学院责令违纪、作弊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认定表,由违纪、作弊学生和监考教师共同签字后,交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在24小时内将以上材料连同违纪、作弊证据报教务处。学校将依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严肃处

11、理。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对考试中违纪、作弊事实的认定提出申诉,申诉要按照XX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七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成绩评定实行密封试卷、流水作业的方式。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的评分标准,客观、公平、公正的评分,保证学生成绩的真实性。第二十四条期末总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可以根据课程性质按照适当比例计入,一般不超过30虬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宣布。第二十五条旷考、违纪、作弊学生的当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入,不准正常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第二十六条试卷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3日内评定完毕,试卷分数一经评定(包括每一小题得

12、分),不得随意改动,确有误判需改动的,由阅卷人在改动处签全名。第二十七条课程主讲教师(含公共课教师)要将学生成绩及时录入学分制系统,同时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授课教师所在学院(或所授课学院)教学办公室留存一份,教务处备案一份。第二十八条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学院领导同意后应责成阅卷教师重新查阅试卷,并对学生做出答复。第二十九条课程主讲教师要做好试卷分析工作,并填写课程考核结果分析表。试卷成绩、试卷分析等材料送所授课学院教学办公室存档。第三十条建立命题与阅卷质量评估制度。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专家对各科试卷的质量及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规范性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填写XX大学试卷评估表和XX大学试卷评估汇总表,做好评估总结。第三十一条各教学单位应建立试卷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的保管措施。试卷、评分标准、命审题情况登记表、课程考核结果分析表和考试总结等考试资料应存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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