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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有利于促进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活跃我校学术气氛,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我校国际竞争力。为此,学校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单位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第二条国际合作处是我校申报国际学术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受理国际会议的立项申报并负责办理境外代表来华的邀请手续。科技处负责对各类学术会议进行学术和形式审查。第三条凡以我校名义申请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应首先明确我校为会议的主办者或承办者。由其它单位主办、且由我校承办的国际会议,在申报时须提供主办方的委托函或任务批件
2、。第四条主办国际学术会议要求至少提前6个月填写XX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申请表报国际合作处。(如果与其他单位或组织联合主办,须提供其相关背景材料;如会议经费由境外组织或机构提供,也须提供其背景材料)。第五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学院、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申办、承诺举办国际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在收到批件后,方可进行会议的筹备工作。第六条会议主办单位应组成相关的组织委员会。会议的学术负责人和组织委员会应有相应的学术地位和组织能力,有能力承担国际会议的学术活动和具体会务工作。第七条会议的会务工作,即会议的场地、交通工具、与国内外代表的联系、接送、住宿、用餐等,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落实。需要国际合作处协助安排的,应
3、提前申请,并说明具体要求。第八条会议经费一般由主办单位自筹解决。若需要学校支持,应在会议申请立项之前报主管校长审批。第九条邀请国外代表参加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之前三个月填写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表(从国际合作处网站下载)并将被邀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交国际合作处办理相关来华签证所需的正式邀请函。第十条一般国际学术会议,不邀请省、市领导出席。如请学校领导出席会议开幕式,主办单位应提前两周将电子版申请及领导发言稿报国际合作处。第十一条会议结束后,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两周内将会议总结、重要照片等相关档案材料送交国际合作处和科技处。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